關於建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運行情況信息報告制度的通知

國資廳發產權[2010]5號

基本介紹

通知內容,聯繫方式,附屬檔案,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局),各中央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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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隨著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以及改制上市工作的加快推進,國有股東主營業務資產日益向所控股上市公司集中,所控股上市公司在國有股東經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有資產監管重點也應向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移。為及時了解和掌握國有資本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基本運行情況,加強並不斷完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管,促進國有股東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做優做強,有必要建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運行情況信息報告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全部國有控股的境內外上市公司。
二、本通知所稱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運行情況信息報告是指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季(年)度報告披露後,按照統一要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所控股上市公司的運行情況,分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報告。
三、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運行情況信息報告檔案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主要指標表、股東情況表等(詳見附屬檔案1、2),其中主要指標表由企業的經營情況、資產質量情況、償債能力、市場情況和職工情況五部分組成。
四、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各中央企業分別負責本地區、本企業範圍內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運行情況信息報告的組織實施工作,要確保數據資料真實、準確和規範,並將匯總結果上報國務院國資委。
五、上市公司各國有控股股東應當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年)度報告披露後2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國資委編制的表式、填報說明及軟體操作要求,完成企業基本信息和有關指標表的填報。填報完成後,應當按照內部管理程式報經企業負責人審核後,逐級報送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中央企業。
六、各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中央企業應當在明確內部工作職責基礎上,指定專人負責,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年)度報告全部披露完畢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運行情況信息匯總報送工作。
七、各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中央企業應當在做好上市公司運行情況信息報告的同時,結合國內外市場形勢和政策走向,認真分析本地區、本企業範圍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運行情況,為加強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規範國有股東行為,以及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八、各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中央企業在進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運行情況信息填報時,應當按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運行情況信息填報說明》(見附屬檔案3)進行,表式、填報說明可在指定網站下載,信息系統可通過指定網站進行登錄。

聯繫方式

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運行情況信息採集、編制、報送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國務院國資委產權管理局聯繫。
聯繫人:王 敏
電 話: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附屬檔案

1.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指標表
2.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東情況表
3.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運行情況信息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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