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規定

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規定

《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規定》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制定,於2007年6月30日頒布,頒布之日起施行。 本規定對加強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穩定,起到規範指導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規定
  • 國資發產權:[2007]108號
  • 時間: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 類型:暫行規定
發文通知,規定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發文通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檔案
[2007]108國資發產權號
關於印發《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各中央企業,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加強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並及時反映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管理,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維護證券市場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

第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國有控股或參股的股份公司相關批覆檔案中對國有股東作出明確界定,並在國有股東名稱後標註具體的國有股東標識,國有股東的標識為“SS”(State—ownedShareholder)。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登記公司)根據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覆以及國有股東或股票發行人的申請,對國有股東證券賬戶進行標識登記。

第四條

國有控股或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申請發行股票時,應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批覆檔案,該檔案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發行的必備檔案。

第五條

股份公司股票發行結束後,股票發行人向登記公司申請股份初始登記時,應當在申請材料中對持有限售股份的國有股東性質予以註明,並提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批覆檔案。
國有單位通過協定方式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的,應及時履行申報程式。國有單位通過司法強制途徑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國有股東身份界定手續。國有單位向登記公司申請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時,應當在申請材料中對其國有股東性質予以註明,並提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批覆檔案或國有股東身份界定檔案。
國有股東因產權變動引起其經濟性質或實際控制人變化的,應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國有股東身份的界定檔案,及時向登記公司申請辦理國有股東證券賬戶標識的註銷手續。

第六條

股票發行人或國有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時按上述規定已註明國有股東身份,如該股東證券賬戶中尚未加設國有股東標識的,登記公司應當根據股票發行人或國有單位的申報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批覆檔案,在相應證券賬戶中加設國有股東標識。
證券賬戶已加設國有股東標識但股票發行人或國有單位未予註明的,以國有股東證券賬戶中已加設的標識為準。

第七條

國有股東自本規定下發之日起30日內,應將其在本規定下發前已開設的證券賬戶情況(包括賬戶名稱、賬戶號碼、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名稱、數量、流通狀態等)報對其負監管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下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將本地所屬國有股東開設證券賬戶的報備情況報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有單位在本規定下發後新開設證券賬戶的,應在開設證券賬戶後7個工作日內將其開設的證券賬戶情況按上述程式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

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有單位開設證券賬戶的備案情況建立上市公司國有股東信息庫,並定期(每季度末)核查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的加設及變更情況,對未加設或未及時變更國有股東標識的國有股東證券賬戶統一向登記公司出函辦理國有股東標識的加設及變更工作。

第九條

國有單位應嚴格按本規定辦理國有股東標識的登記工作及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上報其開設證券賬戶的情況。

第十條

對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及股票發行實行新老劃斷後至本規定實施前新上市的股份公司,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股權分置改革中國有股權管理的批覆以及新上市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批覆,統一組織協調國有股東標識的加設工作。
對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對其股權分置改革中國有股權管理有關問題進行批覆時,應在國有股東名稱後標註國有股東標識。上市公司應當根據該批覆在向登記公司申請辦理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涉及的變更登記事項時一併辦理國有股東標識加設工作。

第十一條

國有股東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發生轉讓或變動時,需嚴格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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