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員內部交流機制的若干意見

《關於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員內部交流機制的若干意見》旨在進一步拓寬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交流渠道,推動人民法院人員交流常態化、制度化、規範化,健全人員內部交流機制。2021年1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員內部交流機制的若干意見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答記者問,內容解讀,

答記者問

《若干意見》在完善法官交流機制、細化交流方式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是細化重新入額方式。法官因工作需要調整到法院非辦案崗位或者調離法院系統,又回到辦案崗位的,區分情況規定重新入額方式。其中,退出員額未超過5年的,經所在法院黨組研究後,由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決定或批准入額;退出員額超過5年的,需回到法院辦案崗位參與辦案1年以上,經績效考核合格後,再按照上述程式辦理入額手續。
二是規範跨地域、跨院交流入額程式。法官因工作需要在本省(區、市)或跨省(區、市)調到同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辦案崗位,或者通過幹部選拔任用程式選任到上級人民法院辦案崗位,符合新任職法院法官任職條件的,經新任職法院黨組研究後,由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決定或批准入額。
三是明確掛職交流入額政策。經組織選派到人民法院辦案崗位掛職鍛鍊的幹部,符合掛職法院法官任職條件的,經掛職法院黨組研究後,由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決定或批准入額,並送法官遴選委員會備案。掛職入額期間不占用掛職法院的員額,掛職結束後自動退出員額。
  四是明確轉任定級標準。針對實踐中法官轉任定級標準不夠明確等問題,《若干意見》明確法官重新入額的,其法官等級應綜合考慮任職資歷、工作經歷、交流期間任職表現等因素確定。法官交流轉任其他類別公務員的,綜合考慮法官任職資歷、工作經歷等條件比照確定。法官因考核不稱職、違紀違法或受到法官懲戒等原因退出員額的,轉任后綜合考慮退出原因、任職資歷、日常表現等因素,比照確定職務職級。
五是嚴格落實定期交流機制。《若干意見》在嚴格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推動市縣級政法機關領導幹部交流的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對“司法關鍵崗位”“人財物重點職位”範圍予以細化,進一步增強政策的可操作性;明確在開展交流時,要立足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充分考慮部門人員結構、崗位性質、審判力量配置等因素,合理確定交流對象、崗位職位,並對專業性較強崗位、人才緊缺崗位予以統籌考慮,兼顧原則性與特殊性。
《若干意見》對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的交流是如何規定的?
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作為法院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加強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的交流,一方面有利於落實中央關於大力發現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的部署要求,豐富年輕幹部的知識和履歷,促進年輕幹部快速成長;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提升綜合部門人員的職業發展預期,拓寬成長渠道,確保隊伍更加穩定、更有活力。為此,《若干意見》規定,法官助理與司法行政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相互交流任職。參加晉升時,相應層次的法官助理等級和公務員職務職級任職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若干意見》對加強綜合部門與審判業務部門領導幹部交流提出了哪些舉措?
工作中,不少地方法院反映,綜合部門與審判業務部門領導幹部交流力度不夠,領導幹部大部分只能在本序列中成長,幹部流動緩慢,造成中層領導幹部任職經歷單一、崗位歷練不夠,可能出現“偏科”幹部;同時中層幹部中年輕幹部得不到及時有效補充,也阻礙了法院隊伍健康發展。從幹部培養角度考慮,進一步打通綜合部門領導幹部與審判業務部門領導幹部的交流渠道,有利於拓寬幹部的職業發展空間,進一步激發乾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若干意見》規定審判業務部門領導幹部可以交流至本院綜合行政部門擔任領導職務,強化多崗位鍛鍊,提升綜合管理能力;綜合部門領導幹部經幹部選拔任用程式選任或交流至本院審判業務部門擔任領導職務,符合法官法規定的法官任職資格條件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式任命相關法律職務。參與辦案1年以上,經績效考核合格後,可以按照本院法官遴選的條件、標準和程式遴選入額。這一方面有利於培養歷經多崗位鍛鍊、素質全面的法院領導幹部,另一方面也堅持法官遴選的條件、標準和程式,確保入額法官具有較高專業能力。

內容解讀

《意見》對執法司法關鍵崗位、人財物重點職位等人員交流提出了具體要求,推動各類人員有序交流,進一步增強隊伍活力。完善法官交流機制,對法官因工作需要退額後重新入額、上下級法院交流、掛職交流等現有政策規定進行梳理整合,細化了不同交流方式、不同法院層級法官入額手續辦理方式,明確掛職幹部入額不占用掛職法院的員額、掛職結束後自動退額等內容,保持了政策的穩定性、延續性,提高了政策的針對性和靈活性。
《意見》對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交流,法官助理與司法行政人員交流的定級標準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對完善內部短期交流機製作出規定,加強優秀年輕幹部的發現培養。
《意見》提出,審判業務部門領導幹部可交流至綜合部門擔任領導職務,強化多崗位鍛鍊提升;綜合部門領導幹部經幹部選拔任用程式選任或交流至本院審判業務部門擔任領導職務,符合法官法規定的法官任職資格條件的,可按法定程式任命相關法律職務,進一步拓寬幹部成長渠道,著力培養既懂審判、又善管理的高素質複合型人才。
《意見》對各地法院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強交流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等作出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