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市政府採購中心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重慶市政府採購中心關於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就市政府採購中心收取代理服務費和收費後進一步加強管理的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組建重慶招標採購(集團)有限公司的批覆》(渝府[2004]18號),市政府採購中心和市機電招標局、市成套招標局共同組建重慶招標採購(集團)公司,實行一個法人,一套班子三塊牌子,並實行企業化管理。鑒於市機電招標局、市成套招標局系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政府採購項目活動中,按國家有關檔案規定收取了招標代理服務費,而集團下設政府採購部仍主要從事政府採購業務。為了便於集團公司內部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一實施政府採購活動,同意市政府採購中心從2005年起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有關收費手續向市物價局申請辦理,市財政對政府採購中心的預算撥款,通過三年過渡予以核減,即:2004年市財政年初預算53.66萬元,扣除辦公樓租金14.4萬元後的39.26萬元為基數,2005年減撥40%,補助額為24萬元;2006年減撥70%,補助12萬元;2007年不再撥付。
二、關於市政府採購中心收費後進一步加強管理問題
1、按照渝府[2004]18號文規定,市政府採購中心併入集團後,繼續掛重慶市政府採購中心牌子,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市政府採購中心要嚴格按照國家計委《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確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代理服務費。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市政府採購中心不能以贏利為目的,政府採購中心在組織政府採購活動中的詢價和單一來源採購以及定點服務採購項目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收取代理服務費,採用其他方式的採購項目可收取代理服務費。
2、政府採購中心要嚴格按照計價格[2002]1980號確定的標準進行收費,不得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凡是要收費的採購項目必須在招標檔案中約定具體的交費人並明確具體收費標準,讓參與的投標人事前知道收費標準,中標後按照招標檔案中明確具體收費標準繳納代理服務費。凡採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檔案須送市財政局審核後再發出。50萬元以下的採購項目由政府採購中心直接發出,市財政局按季對50萬元以下的採購項目收費問題進行抽查。如發現不按規定進行的收費,一律退還給中標供應商,繼續違規收費,將取消政府採購資格。
三、關於成套局的財政基數問題。市成套局52萬元預算系1999年下劃時的基數,考慮到其經費主要用於離退休人員,集團運行又剛剛起步,擬同意暫時保留此項經費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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