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是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意見。《意見》從保障交易機會、增強市場流動性、明確市場預期、明確相應配套工作安排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
2018年11月6日,《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公布並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
- 發布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8年11月6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1月6日
發布公告,意見正文,內容解讀,
發布公告
【第34號公告】《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8〕34號
現公布《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8年11月6日
意見正文
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上市公司規範治理、提升質量,確保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信息披露及時、公平,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基本原則
(一)審慎停牌原則。上市公司應當審慎停牌,以不停牌為原則、停牌為例外,短期停牌為原則、長期停牌為例外,間斷性停牌為原則、連續性停牌為例外,不得隨意停牌或者無故拖延復牌時間,並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長期停牌等情況。
(二)分階段披露原則。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持續時間較長的,應當按照及時披露的原則,分階段披露有關事項進展的具體情況。上市公司不應以相關事項結果尚不確定為由隨意申請股票停牌。
(三)嚴格保密原則。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相關主體,在籌劃、實施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過程中,應當切實履行法定保密義務,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做好信息管理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不得以申請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代替相關各方的保密義務。
二、健全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申請制度
(一)明確重大事項停牌的差異化安排。證券交易所應當進一步減少上市公司可以申請股票停牌的重大事項類型,並根據不同類型的重大事項,對停牌期限、決策程式、信息披露要求等作出差異化安排。
(二)壓縮重大事項停牌期限。證券交易所應當進一步縮短上市公司因重大事項申請股票停牌的期限,明確各類型重大事項停牌的最長期限。上市公司股票超過規定期限仍不復牌的,原則上應當強制其股票復牌。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期間原則上股票不停牌。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破產重整期間的分階段信息披露要求,並可以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破產重整期間股票停牌作出細化安排。
證監會併購重組委審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併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召開當天應當停牌。
(三)嚴格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的申請程式。上市公司申請其股票停復牌,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
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申請股票停牌的自律管理要求,採取形式審核和實質審核相結合的方式,關註上市公司是否具備充足的停牌理由。證券交易所認為不符合規定事由或者不宜停牌的,應當拒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申請。
證券市場交易出現極端異常情況,為維護市場交易的連續性,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實際情況,暫停辦理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申請。
(四)明晰長期停牌的程式。上市公司應當審慎辦理股票停牌、延期復牌等事項;確需長期停牌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履行程式。
三、強化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信息披露要求
(一)提高初始停牌時的信息披露標準。上市公司因籌劃重大事項提出股票停牌申請的,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重大事項類型、交易標的名稱、交易對手方、中介機構情況、停牌期限、預計復牌時間等信息。信息披露內容應當明確、具體,不得含糊、籠統。
(二)嚴格履行強制停復牌的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股票被證券交易所實施強制停牌或者復牌,或者其股票停復牌申請被證券交易所拒絕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公開披露。
(三)強化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期間的分階段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期間,停牌相關事項出現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情形,或者出現重大進展或變化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及時、分階段披露有關情況。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進一步貫徹重組預案、草案分階段披露制度,強化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披露,在達到預案披露標準時予以披露並復牌。
四、做好相關配套工作
(一)完善停復牌自律規則等配套制度。證券交易所應當進一步完善有關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的自律規則,對停牌原則、類型、期限、程式、信息披露等作出具體規定,並根據實施情況及時調整補充,做好自律管理服務工作。
同時,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股票停牌時間與成分股指數剔除掛鈎機制和停牌信息公示制度,並定期向市場公告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頻次、時長排序情況,督促上市公司採取措施減少股票停牌。
(二)嚴格追究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對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隨意停牌、拖延復牌時間,或者不履行相應程式和信息披露義務等行為,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相應的自律管理措施,對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證監會規定的行為,及時報證監會處理。
對於實踐中出現的隨意停牌、長期停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清晰,以及利用停復牌進行控制權之爭等不當行為,證監會將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並嚴厲打擊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格追究違法違規主體的法律責任。
內容解讀
指導意見明確以不停牌為原則、停牌為例外,短期停牌為原則、長期停牌為例外,間斷性停牌為原則、連續性停牌為例外。同時要求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照及時披露的原則,分階段披露有關事項的具體情況,不得以相關事項不確定為由隨意申請股票停牌,不得以申請股票停牌代替相關各方的保密義務。
在增強市場流動性方面,指導意見進一步縮短重大資產重組最長停牌期限;明確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期間其股票原則上不停牌;併購重組委審核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在併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召開當天應當停牌;上市公司股票超過規定期限仍不復牌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強制復牌。
指導意見還強化了股票停復牌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初始停牌時的信息披露標準,對停牌期間重點階段的信息披露事項提出明確要求,並嚴格落實強制停復牌情形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
證監會要求證券交易所按照指導意見修改完善股票停復牌具體規則,做好有關停復牌的自律管理與服務。同時,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股票停牌時間與成分股指數剔除掛鈎機制和停牌信息公示制度,並定期向市場公告上市公司停牌頻次、時長排序情況,督促上市公司採取措施減少停牌。
證監會表示,指導意見旨在更好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提高資本市場質量,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最佳化交易監管,減少交易阻力,增強市場流動性,穩定市場預期,激發市場活力,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