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8日,關於大豆目標價格補貼的指導意見以財建〔2014〕695號印發《關於大豆目標價格補貼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目標價格補貼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目標價格補貼政策的主要內容、切實加強目標價格補貼的組織領導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大豆目標價格補貼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財政部
- 文號:財建〔2014〕695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18日
檔案來源,意見,
檔案來源
2014年11月18日,財政部印發《關於大豆目標價格補貼的指導意見》。
意見
關於大豆目標價格補貼的指導意見
財建〔2014〕695號
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區)財政廳:
一、目標價格補貼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2014年中央1號檔案精神,探索推進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與政府補貼脫鉤改革,以保障農民利益、合理引導大豆生產、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為目標,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業補貼機制,統籌平衡好大豆生產、流通、消費各方面利益,促進大豆產業上下游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價補分離、保障利益。實施大豆目標價格改革,將通過價格實現的補貼改為對大豆種植者的直接補貼,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調節作用;併合理確定對農民的補貼標準,切實保護好農民利益。
2.中央統籌、省級負責。中央有關部門統一制定目標價格補貼的基本原則、政策內容等,並加強對地方的指導督促;試點省(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負責將補貼兌付給種植者,抓好組織實施工作。
3.改革試點、逐步完善。大豆目標價格改革是完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的重要嘗試,要及時研究、妥善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財政補貼政策,保持改革的定力,為完善農產品補貼政策提供借鑑與積累經驗。
二、目標價格補貼政策的主要內容
大豆目標價格補貼是指在大豆價格主要由市場形成的基礎上,國家事先確定能夠保障農民獲得基本收益的大豆目標價格,當大豆實際市場價格低於目標價格時,國家對農民進行補貼;當市場價格高於目標價格時,不啟動補貼。主要內容包括:
(一)補貼對象的確定。目標價格補貼對象為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區)大豆實際種植者(包括農民及企事業單位等)。
(二)目標價格的制定。目標價格按生產成本加基本收益制定,試點期間一年一定。2014年大豆目標價格為4800元/噸。
(三)市場價格的確定。試點省(區)大豆市場價格分省確定,為采價期內該省(區)大豆平均收購價格,采價期為當年10月至次年3月。
(四)補貼方式的選擇。試點省(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選擇確定補貼方式,具體可選擇按實際種植面積、產量或銷售量補貼。補貼方式的選擇要有利於保護好實際種植者利益,努力提高補貼的精準性和指向性;要有利於調節大豆生產供給,保持市場穩定;要切實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五)補貼資金的管理與撥付。目標價格補貼資金納入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管理,與專戶內其他補貼資金分賬核算,單獨反映,不得相互混用。啟動補貼時,中央財政根據目標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價和國家統計局調查的試點省(區)大豆產量測算補貼資金總額,一次性撥付給地方。試點省(區)應按照實施方案要求及時下撥補貼資金,並採取“一折通(一卡通)”的形式將補貼資金兌付給實際種植者。
(六)補貼發放時間。次年4月底前,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試點省(區);次年5月底前,試點省(區)將補貼資金足額兌付給實際種植者。
三、切實加強目標價格補貼的組織領導
(一)強化組織領導。試點省(區)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大豆目標價格補貼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財政、發展改革、農業、統計、糧食等部門間協調機制,細化實施方案和資金管理辦法,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和財政資金安全;要做好政策指導檢查工作,統籌協調解決試點中的具體問題,保證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二)建立補貼公示和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對大豆實際種植者的補貼信息要在行政村和鄉(鎮)政府或農場(單位)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並對大豆實際種植者的基礎信息和補貼信息進行動態監測和實時查詢,確保相關補貼信息完整真實。
(三)加強監督檢查。試點省(區)要設立監督電話,並在當地媒體予以公布,接受民眾監督;在每年補貼資金兌付後,要對補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嚴肅處理。
(四)加大政策宣傳。為促進政策平穩過渡,試點省(區)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積極宣傳補貼政策,增強政策透明度,使廣大民眾清楚地了解目標價格補貼政策的意義,掌握補貼對象、標準、兌付時間等政策要點,做到心中有底,贏取民眾對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財政部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