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金融系統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

《關於在金融系統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在2001.08.0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央金融工委, 中國人民銀行, 證監會, 保監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金融系統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央金融工委, 中國人民銀行, 證監會, 保監會
  • 頒布時間:2001.08.07
  • 實施時間:2001.08.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各商業銀行總行、政策性銀行,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保險監管辦公室,各中資商業保險公司: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五大和中央紀委五次全會關於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精神,抓好整頓金融秩序工作,促進金融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現就檢察機關和金融機構共同做好預防和打擊金融系統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查辦案件
檢察機關和金融機構對金融系統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要依法嚴厲打擊,金融機構一旦發現或者收到民眾舉報有關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線索,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有關檢察機關處理。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審查辦理。對依法不構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回復有關金融機構,並說明法律依據。其中,對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
在依法立案偵查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式辦案,金融機構對檢察機關的依法偵查取證活動,應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和金融機構要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加強預警措施,積極防止涉嫌職務犯罪的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潛逃。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預防聯繫工作機制
檢察機關和金融機構要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從有利於共同開展預防犯罪工作出發,積極建立健全多種形式的加強雙方工作聯繫協調和配合的組織形式,如聯席會議制度、預防指導委員會、預防協調小組(辦公室)等,從制度上、組織上保證雙方共同順利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並形成有效的預防聯繫工作機制。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的網路,增強控制和防範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職務犯罪的能力。
三、加強信息交流促進案件防範工作
為了更好地使檢察機關了解金融機構出台的有關體制改革、業務改革、內控機制建設等涉及預防犯罪的政策、措施,金融機構應當利用預防聯繫工作機制,將上述內容及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違法違紀案件查處的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檢察機關通報;檢察機關也應利用預防聯繫工作機制,就查辦的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情況,特別是案件發生的原因、特點、手段、規律與趨勢,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關金融機構通報,以促進金融機構加強管理,完善其內部預防職務犯罪的機制。
四、共同積極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對策研究
對於出現的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職務犯罪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檢察機關和金融機構可以發揮各自優勢,組織各自專門人員,共同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調查分析。在調查研究中,除通過典型案例查找經驗教訓外,更應注意積極總結和推廣各地檢察機關、金融機構開展預防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職務犯罪方面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並以此為依據,研究切實可行的預防職務犯罪對策。金融機構在制定、出台有關規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時,要充分考慮預防職務犯罪的要求,必要時,可以請檢察機關共同研究完善;檢察機關在研究、提出有關涉及金融部門預防職務犯罪對策和措施時,也可以請金融機構進行論證或提出意見。
五、共同推進檢察建議的落實
檢察機關在查辦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典型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應向發案單位提出有關預防職務犯罪內容的檢察建議。檢察建議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檢察建議在向發案單位提出時,應當同時抄送其上級領導機關。檢察機關要加強對檢察建議落實情況的檢查和回訪。發案單位對檢察建議提出的要求認真整改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回復檢察機關,其上級機構要對檢察建議的落實加強督促指導。凡對因提出的檢察建議未及時落實而導致嚴重後果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單位領導的相關責任。
六、加強教育工作
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職務犯罪的危害性,與各地檢察機關聯手,積極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工作,採取各種有效形式加強對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端正經營思想,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金融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各自的中央領導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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