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全省戶口整頓工作的實施意見》是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0年4月21日印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全省戶口整頓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文號:遼政辦發[2000]25號
- 發布日期:2000-04-21
- 發布單位:80602
【生效日期】2000-04-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第五次全國人口
普查工作領導小組、省公安廳關於在第五次全國人口
普查前進行全省戶口整頓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遼政辦發〔2000〕25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省公安廳《關於在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全省戶口整頓工作的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0年4月21日
關於在第五次全國人口
普查前進行全省戶口整頓工作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行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通知》(國發〔1998〕19號)、《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辦法》(國務院令第27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在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戶口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20號)精神,結合我省近年來戶口管理及人口流動變化的實際情況,現就全省第五次人口普查戶口整頓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戶口整頓的主要內容
1.摸清轄區內常住戶口人數、流動人口及人戶分離人口底數,並重點查清因各種原因手持證件未落常住戶口人口和未註銷常住戶口人員,以及尚無戶口的“黑人黑戶”,為全省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記提供翔實的戶籍資料。
2.依據國家和省政府戶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檔案精神,集中解決一批遺留的戶口問題;糾正戶口登記中的各項差錯,使戶籍登記工作更加規範化、制度化,戶籍登記的項目準確、無誤。
3.農村地區要推進農村戶口城市化進程;城鎮地區對常住地與常住戶口登記不一致的,要在核實清楚的基礎上,區別情況加以解決,並落實管理措施。
4.戶口整頓及人口普查登記涉及的街、巷房屋的樓牌和門牌清理裝訂工作,要根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20號)精神,由各級公安機關認真組織實施。
二、政策與原則
戶口整頓工作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0〕20號檔案精神進行,按照國家及省政府有關戶口管理工作的規定精神處理好下列問題:
1.出生嬰兒落戶問題。出生嬰兒,包括超計畫生育的嬰兒落戶問題,應按照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發〔1998〕41號)精神和國務院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國家計生委、統計局、公安部《關於在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中認真做好人口登記工作防止漏報瞞報的通知》(國人組字〔2000〕3號)精神,準許他們進行人口普查登記和常住戶口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應本著隨父隨母自願的原則給予登記常住戶口。對於收養的嬰兒,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省民政廳、公安廳等部門《關於收養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遼民發〔1999〕6號)精神予以解決。
2.人戶分離問題。對於常住地與常住戶口登記地不一致的,要認真核對清楚並做好宣傳工作,使其主動配合搞好戶口整頓工作。有條件解決人戶分離的應做好工作,將人戶分離減少到最低程度。本人願意解決人戶分離,只因門、樓牌編制未定、新建小區行政區劃未定等原因而未解決人戶分離問題的,應採取措施給予解決。其他人戶分離人員經動員不願將戶口遷到現住地的,應將住址和人員情況搞清,堅持常住地管理的原則,落實管理措施。
3.手持證件及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對因轉業復員、大中專畢業手持遷移證件的人員,因一時找不到工作單位,又確實從本戶口所在地遷出的,應給予落戶。對因其他原因手持證件,經查實後按有關規定視情況給予落戶。對於遷移證件丟失或多年無戶口的“黑人黑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要積極採取措施給予落戶或恢復戶口。
4.流動人口問題。查清流動人口問題,直接涉及到人口普查的準確性。各級公安機關在戶口整頓期間,要依據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辦法》和《遼寧省流動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精神,集中對流動人口進行一次清理整頓。整頓的重點是對居住在租賃房屋、建築工地、工礦企業內部和公共複雜場所的暫住人口進行一次全面的核查,逐人登記造冊,搞清原住地和暫住時間,對未及時辦理暫住登記的,應及時補辦暫住登記或申領《暫住證》。
5.解決重、漏戶口和各種戶口登記項目差錯問題。對於因死亡、參軍、出國、逮捕等原因未註銷戶口的,經核對清楚後,該註銷的註銷戶口,該登記的應給予登記戶口。對於戶口登記項目有差錯,經核實確屬公安機關登記造成差錯的應給予改正。對於婚姻狀況、職業、文化程度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給予變更。對於要求更改年齡、姓名、民族等項目的,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方法和步驟
戶口整頓工作採取對轄區內常住戶口人口、流動人口、人戶分離人口及手持各種遷移證件人口實行逐戶、逐人、逐項進行入戶核對的辦法,並採取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計算機記憶體儲的人口信息與本人申報“五對照”的辦法進行。在本戶口管轄區域內,分成若干個戶口整頓責任區,做到轄區不漏戶、戶不漏人、人不漏項。
戶口整頓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準備階段,時間從2月至7月中旬。在各級人口普查辦公室設立戶口整頓機構;進行戶口整頓試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戶口整頓工作方案;開展戶口整頓宣傳工作;選調和培訓戶口整頓工作人員;做好戶口整頓所需檔案、報表、簿冊的印刷、登記等項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為調查核實階段,時間從7月中旬至10月中旬。採取入戶調查的方法全面開展戶口整頓工作,通過認真核實戶口、人口,切實做到轄區內各類人口底數清、情況明、項目準;要做好調查核實階段中戶口整頓與後續入戶登記的銜接以及戶口整頓轄區劃分為普查區、調查小區劃分的銜接工作;對調查核實中發現的各類戶口總是和戶口登記項目差錯,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進行處理和解決。各鄉、鎮、街公安派出所要於10月中旬後,將轄區內通過戶口整頓獲取的人口資料按普查區和調查小區分布轉交給同級人口普查辦公室,供人口普查登記時參改。
第三階段為整改處理和檢查驗收階段。時間從10月中旬至10月底。對調查核實中發現的戶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檢查驗收首先是自檢,自檢合格後,報上一級戶口整頓機構進行檢查驗收。戶口整頓檢查驗收的標準是:
1.領導重視。市、縣(市、區)主管領導高度重視戶口整頓工作,並親自指導戶口整頓的各階段工作;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親自抓戶口整頓工作,並及時解決各階段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戶口整頓工作方案;成立了專門的戶口整頓組織,工作人員、工作制度到位;較好地解決了戶口整頓經費問題。
2.搞好宣傳工作。利用各種形式宣傳戶口整頓工作的重要性並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廣大幹部、民眾普遍受到了一次戶口法規教育,提高了配合搞好人口普查戶口整頓工作和遵守戶口管理制度的自覺性。
3.認真組織培訓。戶口整頓前,認真組織培訓戶口整頓工作人員,並經考試合格後上崗。戶口整頓工作人員熟悉戶口整頓工作業務,認真做好戶口整頓工作,並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無違紀現象。
4.查清了人口底數。轄區內常住戶口人口、流動人口、人戶分離人口都做到底數清、情況明,能夠處理解決的及時處理解決,達到了戶口登記項目準確、齊全,民眾滿意率較高的工作目標。經過戶口整頓,常住戶口人口淨差錯率達到1‰以下,暫住人口登記、辦證率達到95%以上。人戶分離人口底數和住址清楚,並登記造冊,落實管理辦法。
5.健全了各項戶口登記制度。針對戶口整頓存在的問題,健全了各項戶口登記制度,並向民眾公開、公示。各種戶口檔案資料齊全、規範。10月底前全面完成換髮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戶口簿工作。
四、組織實施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戶口整頓工作的領導,要把戶口整頓工作納入人口普查辦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各級公安機關在同級人口普查辦公室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戶口整頓工作的組織實施。戶口整頓人員的抽調,原則上應由各級人口普查辦公室會同公安機關統籌安排,戶口整頓人員一般可按400:1的比例進行選調。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搞好戶口整頓工作。戶口整頓工作所需經費納入人口普查經費預算或同級財政預算中統籌解決。
各地有關戶口整頓工作進展情況,請及時報省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和省公安廳。
省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
省 公 安 廳
200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