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建立工會組織的意見

關於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建立工會組織的意見,是中華全國總工會教育部於2002年6月17日聯合發布的關於民辦學校工會組織”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建立工會組織的意見
  • 發文機構中華全國總工會教育部
  • 發文時間:2002年6月17日
  • 發文字號:總工發〔2002〕12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2002年6月17日,全國總工會、教育部印發《關於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建立工會組織的意見》。

檔案全文

全國總工會、教育部關於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建立工會組織的意見
總工發〔2002〕12號
為促進社會力量舉辦學校的健康發展,依法治教,維護廣大教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印發的《關於加強社會力量舉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中組發〔2000〕7號)精神,現就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建立工會組織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建立工會組織的重要性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這些學校的教職工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學校的教職工同等的法律地位,教職工組織和加入工會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建立工會組織,最大限度地把教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是教育戰線落實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要求,是加強黨的建設,密切黨與教職工民眾的聯繫,鞏固黨的階級基礎和執政地位的需要,是維護廣大教職工合法權益的需要,是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教職工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需要。各級教育黨委、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工會要從全局的高度、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組建工會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二、積極推動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組建工會的工作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工會要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組建工會工作的領導,形成“黨委領導、行政支持、工會運作、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要有專門工作機構負責社會力量舉辦學校工會組建工作的指導協調工作,並做到邊組建、鞏固、邊發揮作用,以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抓好所有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工會組建工作。
要按照“哪裡有職工,哪裡就必須建立工會組織”的原則和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的要求,凡是經相應的行政部門批准、依法登記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以下同),不論其規模大小,職工多少,都應允許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對暫不具備條件的,應創造條件儘快把工會組織建立起來。會員人數25人以上的學校,應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學校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教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教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教職工委員。
建立會員管理制度。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連續工作半年以上的專職教職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本人有入會要求,都可以加入工會組織。在會籍管理上,要針對社會力量舉辦學校教職工流動性大的特點,實行會員關係隨著勞動關係流動的管理制度,勞動關係在哪裡,會員的會籍關係也確定在哪裡。要認真履行會員入會手續。
已在原單位退(離)休的教師被聘任後,可在原單位保留會籍,辦理臨時轉會關係,成為聘任學校工會會員,履行會員義務,參加工會活動。
三、依法保證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工會組織領導體制的健全和工作的開展
要建立健全社會力量舉辦學校工會的領導體制,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工會幹部,為工會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
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建立工會要經上一級教育工會批准。要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要求,明確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工會的領導體制和隸屬關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
要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工會組織領導人,學校舉辦者及其直系親屬和校級行政領導不宜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選舉結果要報上一級教育工會批准。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的工會機構設定、工會主席的配備等可參照國家舉辦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為工會充分發揮作用創造必要的條件。
工會主席任職期內,如變動工作應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教育工會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新的工會負責人。
各學校要為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和活動場所,按《工會法》的規定依法撥繳工會經費,以保證工會開展活動的需要。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在檢查、部署社會力量辦學有關工作時,應同時檢查這些學校的工會組建工作。今後有關部門在評選先進學校、校長時應把學校是否依法建立工會、支持工會工作、開展工會工作的情況作為重要條件;在進行社會力量辦學年度檢查時,應把學校是否建立工會組織作為一項內容,督促未建立工會的學校儘快建立起工會組織。
四、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工會組織的職責和權利
社會力量舉辦學校的工會組織要依照《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和各項職能,在教育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中發揮應有作用。
1、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法規、政策,尊重舉辦者的合法權益,教育和動員教職工積極支持、參與學校改革,組織教職工開展民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活動,為學校獻計獻策,共謀學校發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2、學校工會有權對學校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地方人民政府頒布的有關勞動管理、獎懲、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法規情況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3、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按照《工會法》、《勞動法》、《教育法》、《教師法》等法規要求,指導幫助教職工簽訂聘用契約,代表教職工與學校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並簽訂集體契約。
學校工會參加學校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學校在解聘、辭退、開除和處分教職工時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學校應當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權益而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相應的支持和幫助。
4、組織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校在研究制定發展規劃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等重大事項時,應徵求工會的意見,並通過多種形式徵求教職工意見。要通過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及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組織教職工民眾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校違反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
5、以加強師德建設為核心,努力提高教職工素質,建設“四有”教職工隊伍。要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開展教職工自我教育活動,通過靈活多樣、民眾樂於接受的方式,培養教職工的國家主人翁意識,樹立忠於職守、勤奮努力的敬業精神。組織教職工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活動,陶冶教職工情操,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
學校工會有權在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和教學的情況下,組織會員學習政治和科學文化知識,召開工會有關會議,開展文化體育等活動。
6、搞好自身建設,提高工作水平。學校工會要積極探索適合本單位特點的工作方法和活動方式,通過為教職工辦實事等增加工會組織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加強對工會幹部和工會積極分子的培養,提高其素質,依靠他們開展工作。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使工會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
五、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學校建會工作的領導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一定要把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組建工會的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積極支持工會開展工作,維護工會合法權益。要不斷研究新情況、新問題,結合本地區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要加強調查研究和檢查指導,及時總結、推廣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工會組織建設的先進經驗。
各級教育工會要積極爭取同級黨委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以保證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工會組建工作順利進行。各地教育工會組織要在黨委和總工會的領導下,把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組建工會的工作納入當地工會組建工作的整體工作部署之中。要及時向黨委、總工會匯報社會力量舉辦學校工會組建工作情況、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把社會力量舉辦學校工會組織的組建和開展工作的情況,作為對社會力量舉辦學校的督導及評先活動的內容。
此意見執行落實情況,請及時報教育部和中國教科文衛工會全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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