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採購的意見

1999年6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9〕51號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採購的意見》。該《意見》決定,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實際,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政府採購實施辦法、確定採購計畫並組織集中採購。在實施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認真分析效益情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制度及標準,使這項工作逐步規範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採購的意見
  • 印發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文號:國辦發〔1999〕51號
  • 印發時間:1999年6月1日
通知,意見,

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 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採購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5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採購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1999年6月1日

意見

關於在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採購的意見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政府採購是政府為了開展日常職能活動或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以規定的方式和程式,從市場上購買物資、工程和勞務的行為。推行政府採購制度,是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政府機關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77號)規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的政府採購。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現就在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採購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試行政府採購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質量,注重效益;堅持從實際出發,分類實施,穩步推進。國管局按照這一原則和要求,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確定採購計畫並組織集中採購。在實施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認真分析效益情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制度及標準,使這項工作逐步規範化。
二、根據目前情況,暫將以下項目納入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採購的範圍:
(一) 汽車、鍋爐、電梯、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複印機、傳真機、空調器、辦公家具等物資。
(二) 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修繕工程。
(三) 大型會議接待、車輛保險和車輛維修等服務項目。
基本建設工程按照現行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採購方式以招標採購為主,談判採購、詢價採購、單一來源採購等其他方式為輔。具體項目的採購方式,由國管局根據實際情況商有關部門確定。
四、納入上述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原則上由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確定的方式和程式,統一組織,集中採購。各部門參與招標、評標、定標等環節的工作,簽訂並履行契約。特殊情況,經國管局批准,各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採購。
暫未納入上述政府採購範圍的,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按照政府採購的原則和要求進行採購。
五、各部門要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嚴格按照有關制度和標準,認真編制年度採購計畫。各部門的採購計畫分別於每年5月和9月報送國管局,採購計畫中應詳細說明採購項目的性質、用途、數量、質量、技術規格、交貨時間和資金來源等情況和要求,國管局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進行匯總、編制並組織實施。
六、採購資金屬國管局核撥經費的,由國管局直接支付;採購資金中部分屬國管局核撥經費或不屬國管局核撥經費的,各部門應於採購開始前,將採購資金劃入國管局指定的帳戶,由國管局統一支付。
七、為了加強對政府採購工作的領導,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由國管局牽頭,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參加,組成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監察、審計等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對各部門自行組織的採購活動,國管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對採購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
八、經費歸口國管局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人民團體,參照上述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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