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9〕51號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採購的意見》。該《意見》決定,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實際,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政府採購實施辦法、確定採購計畫並組織集中採購。在實施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認真分析效益情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制度及標準,使這項工作逐步規範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採購的意見
- 印發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文號:國辦發〔1999〕51號
- 印發時間:1999年6月1日
通知
意見
一、試行政府採購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質量,注重效益;堅持從實際出發,分類實施,穩步推進。國管局按照這一原則和要求,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確定採購計畫並組織集中採購。在實施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認真分析效益情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制度及標準,使這項工作逐步規範化。
二、根據目前情況,暫將以下項目納入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採購的範圍:
(一) 汽車、鍋爐、電梯、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複印機、傳真機、空調器、辦公家具等物資。
(二) 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修繕工程。
(三) 大型會議接待、車輛保險和車輛維修等服務項目。
基本建設工程按照現行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採購方式以招標採購為主,談判採購、詢價採購、單一來源採購等其他方式為輔。具體項目的採購方式,由國管局根據實際情況商有關部門確定。
四、納入上述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原則上由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確定的方式和程式,統一組織,集中採購。各部門參與招標、評標、定標等環節的工作,簽訂並履行契約。特殊情況,經國管局批准,各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採購。
暫未納入上述政府採購範圍的,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按照政府採購的原則和要求進行採購。
五、各部門要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嚴格按照有關制度和標準,認真編制年度採購計畫。各部門的採購計畫分別於每年5月和9月報送國管局,採購計畫中應詳細說明採購項目的性質、用途、數量、質量、技術規格、交貨時間和資金來源等情況和要求,國管局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進行匯總、編制並組織實施。
六、採購資金屬國管局核撥經費的,由國管局直接支付;採購資金中部分屬國管局核撥經費或不屬國管局核撥經費的,各部門應於採購開始前,將採購資金劃入國管局指定的帳戶,由國管局統一支付。
七、為了加強對政府採購工作的領導,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由國管局牽頭,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參加,組成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監察、審計等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對各部門自行組織的採購活動,國管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對採購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
八、經費歸口國管局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人民團體,參照上述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