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參加國際科技組織的若干規定

關於參加國際科技組織的若干規定

(1986年4月1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外交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參加國際科技組織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國家科委/外交部
  • 發布日期:1986-04-0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文號:(86)國科發外字0185號
  • 類型:檔案
總則
一、為加強我國與國際科技組織、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及時了解國外科技發展動態和水平,促進我國對外關係的發展,爭取國際科技界對我國四化建設的支持,從我國科技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我應積極慎重而有選擇地參加一些國際科技組織。
參加國際科技組織的條件
二、國際科技組織繁多,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國際科技組織,各部門、各地區可有選擇地參加:
(一)在相同專業的國際組織中,確有一定學術地位和代表性,學術活動內容又比較豐富的國際科技組織;
(二)參加該組織不會出現“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問題,或按我現有政策界線,經過交涉已妥善解決台灣問題的;
由於台灣問題比較複雜,出現的形式也各有不同,凡難以確定其政策界線的,應事先商報外交部。
(三)該組織的總部設在南韓、南非、以色列以外的地區。
三、如該國際科技組織內有國家會員(或全國委員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時,應優先考慮以國家會員或團體會員名義加入。
四、國內在該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學術基礎或確有特殊需要,並有相應的專門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申請手續
五、申請參加國際科技組織的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該組織的性質、概況(包括是否涉及台灣問題或其他政治性問題)和主要活動方式;
(二)參加的必要性和理由;
(三)參加該組織後的權利和義務;
(四)如果以國家會員或團體會員的身份參加,其業務涉及幾個部門的,應說明國內幾個部門間的協調情況,並確定牽頭單位;
(五)會費落實情況。
審批程式
六、參加政府間或重要的非政府間國際科技組織,由主管部門會簽國家科委、外交部後,報國務院審批。批准後,由主管部門抄告國家科委、外交部。參加一般的非政府間國際科技組織,由主管部門報國家科委審批,批准後,由國家科委抄告外交部。
七、以學術團體名義參加國際科技組織作為團體會員,由該團體的掛靠部門商中國科協後,報國家科委審批,批准後,由國家科委抄告外交部。參加我國為會員國的國際科技組織下屬的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由國內參加該組織的學術團體的掛靠部門審批,並送外交部、國家科委和中國科協各一份審批件副本備案。
八、以科技人員個人名義參加國際和外國科技組織作為個人會員的,由該科技人員所在單位按隸屬關係報國務院主管部委的科技外事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計畫單列城市科委審批,並抄告國家科委國際科技合作局。
九、凡國際和外國科技組織聘請我國科技人員擔任該組織的職務(包括名譽職務或實際職務)、或接受該組織授予的榮譽稱號,由所在單位審批,抄告國務院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計畫單列城市科委備案。但我在國內外有聲望的科學家在接受上述職務或職稱時,由所在單位按隸屬關係報國務院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計畫單列城市的人民政府審批,並抄告國家科委。如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報請國務院審批時,可報國務院審批。
科技人員在出席我已參加的國際組織召開的會議時,被當選為領導職務時,可予以接受,但回國後要向上述審批部門報告、備案。
組織管理
十、凡已參加國際組織的單位或學術團體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參加國際組織後的日常工作,經常研究該組織的活動內容及情況(包括該組織的多邊關係),並把該組織的情況和對參加該組織活動的計畫或建議向主管部門報告,抄送國家科委。
十一、出席國際科技組織舉辦的學術及專業會議,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派遣臨時出國人員和邀請國外人員來華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及國家科委、外交部《關於科技外事工作貫徹中共中央中發10號檔案及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辦發3號檔案的實施細則》辦理。個人會員出席會議,要根據工作需要及經費落實情況決定。
十二、出席國際科技組織舉辦的學術及專業會議後,應寫出書面的工作總結和技術報告,報主管部門和國家科委國際科技合作局,抄送中國科技情報研究所。
十三、參加國際科技組織後所得到的資料,應送交主管部門或地方情報單位一份,以擴大使用範圍。
會費
十四、凡國家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包括外匯額度和人民幣),均由主管部門解決。
十五、個人會員的會費,外匯額度由各部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解決,人民幣原則上由個人承擔。個人承擔確有困難時,可向所在單位申請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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