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一、支持重點
(一)繼續推進“十二五”科技發展規劃中確定的“循環利用與節能減排技術行動”等10個重大科技行動、“鹽-氣產業鏈技術”等16個技術創新基地,深化實施“123”科技支撐工程和“1020”生態農牧業重大科技支撐工程,為“雙百”工業項目和50個重大工業技術進步項目提供科技支撐,著力解決制約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
(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圍繞新能源、新材料、電子信息、生物科技、高端裝備製造、文化科技創新和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以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等為依託,加強前沿、共性、關鍵技術研究,推動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跨越式發展。
(三)圍繞三江源、祁連山等重點生態區環境保護治理,開展礦山生態恢復等涉及面廣、影響大的關鍵技術示範。
(四)通過加強生態畜牧業、現代農業生產等相關技術成果的轉化推廣,建立農牧業生產新業態,推進農村信息化示範省建設。
(五)圍繞具有青海特色的優勢學科、產業發展的重難點問題開展基礎研究,進一步加強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建設。
(六)依託部省會商和廳市(州)會商、科技援青機制,支持本省單位與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實質性科技合作。
二、支持方式
實施多元化投入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金參與科技項目實施。
(一)對於基礎、前沿、公益性和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及公共科技服務平台建設等項目,以無償資助方式為主;
(二)對於市場導向,企業為主體承擔的科研項目,原則上採用企業先行投入、組織研發,項目完成後根據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投入,按一定比例給予資金補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探索開展貸款貼息、階段入股、風險投資基金等方式給予中小型科技企業支持。
三、申報要求
(一)申報推薦程式
應嚴格按照管轄許可權逐級進行網路申報、審核推薦。市、州所屬科研事業單位、企業申報項目應按單位註冊地,由所在地市、州科技局進行網路審核推薦;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中央駐青科研單位、中央及省直屬企業等單位申報的項目可由所在單位直接向省科技廳進行網路審核推薦。
(二)申報單位的條件和要求
1、申報單位應是在青海省註冊滿一年以上(2014年1月31日前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2、申報單位應具備承擔相應科技計畫項目的綜合能力,規章制度健全,同時具有良好誠信記錄。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應超過60%。
3、有應結未結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申請項目。
4、申報單位應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能夠做到經費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有自籌科研經費的項目必須提供配套貨幣資金證明,並保證及時足額到位。
5、規下企業(以統計局標準為準)同期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6、項目申報單位(包括聯合申報中的任意一方)就同一項目或相同研究內容,不得在不同年度或不同計畫重複交叉申報,如發現以上情況,取消該單位當年申報資格。
7、每個項目(課題)的聯合申報單位原則上不超過4個法人單位。
8、以企業為主體申報項目的,原則上須是近三年內享受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並附相關憑證。對於以企業為主體承擔的科研項目,應匹配不低於申請資助經費5倍以上的自籌科研工作經費,同時將基本建設等其它配套經費額度作為項目立項評審的參考依據。
9、鼓勵產學研聯合申報項目,產學研聯合項目應具有前期合作基礎(已於申報項目前開展實質性研發合作),並由省內企業為主體聯合省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其它企業共同申報。申報企業前期支付合作科研單位的資金不低於10萬元,同時應簽有責權利明確的項目合作協定。
10、產業化項目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單獨申報,其他企業必須與科研院所或高新技術企業聯合申報。
11、產業化建設項目實施主體必須擁有與項目相關的發明專利等核心智慧財產權,必須具備相應規模的資金和已經過相關程式批准的基本建設計畫等條件。項目實施地點應在青海省內。
12、項目獲得立項後,必須與科技廳就承擔項目簽訂明確權責的契約書,並嚴格履行契約簽訂的相關條款和義務。
(三)項目負責人的條件和要求
1、項目負責人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須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截止到2015年1月底)。
2、科研事業單位中能力特別突出的科研人員,由申報單位正式行文推薦,並附科研能力相關佐證材料,可對專業技術任職資格適度放寬要求。
3、課題負責人用於本課題研究時間不少於本人工作時間的60%,每個課題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項科技計畫項目(課題),作為主要參加人員同期參與承擔的科技計畫課題數(含負責主持的課題數)不得超過兩項。
四、其它要求
申報單位所申報項目必須符合本年度計畫定位要求,並明確該項目所屬計畫類別和指南支持領域。各級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所規定的項目申報條件、指南範圍要求,做好項目篩選和組織申報工作,在申報資料完整性與真實性、申報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科研誠信等方面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申報的產業化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申報方式
(一)各項目申報單位須通過青海省科技項目管理系統註冊並登入申報。在項目申報材料經網上形式審查通過後,須提交由系統生成並加蓋公章的文本材料一式3份(含附屬檔案複印件)至項目受理中心。在網上提交時,須同時按各計畫要求提交下列資料的原件掃描件。
必須提供的附屬檔案資料:
1、申報單位(含所有參加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上一年度已在申報系統註冊過的單位無需提供);
2、項目負責人身份證明、畢業(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3、有自籌(科研)經費的項目,必須提供(科研)經費承諾函;
4、聯合申報合作協定(包括任務分解、考核指標、經費分配比例和智慧財產權歸屬等);
5、有經營活動的項目申報單位,必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6、產業化項目須提交立項依據,並同時提供環保部門批覆的環境質量影響評價報告;
7、相關研究成果或前期工作證明材料(如專利、成果鑑定、文獻或樣品檢測報告等),同時提交有資質的查新機構出具的有效科技查新報告(除軟科學、基層專項、科技條件平台建設);
8、按不同計畫要求提供相應必備資料。
(二)受省科技廳委託,由青海省科技項目受理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申報要求的申報材料,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