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江山市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江山市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是江山市制定的關於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辦法的檔案,書下行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江山市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
  • 實施地區:江山市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江山市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江山市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辦法
根據省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配套改革擴面工作要求,為加快推進工業強市建設,最佳化資源配置,提升發展質量,樹立“資源占用產出論英雄”的發展理念,通過對全市工業企業進行績效綜合評價,加大對高端高質高效企業的支持力度,建立低端低質低效企業的倒逼機制,引導工業企業以最小的社會資源消耗,實現最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對象
全市範圍內所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面積在5畝(含5畝)以上的規下工業企業。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新辦工業企業在建成投產次年起納入評價範圍。
其他工業企業經自願申請後也可納入評價範圍。
二、評價指標
基礎評價指標六項分別為:單位用地稅收、單位用地產值、單位能耗(電耗)產出、銷售利潤率、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和新產品產值率。
三、計分方法
(一)採用100分制評價計分,其中單位用地稅收權重占30%、單位用地產值權重占20%、單位能耗(電耗)產出權重占20%、銷售利潤率權重占10%、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權重占10%、新產品產值率權重占10%。
(二)計算方法:以評價年度全市納入評價的工業企業單位用地稅收、單位用地產值、單位能耗(電耗)產出、銷售利潤率、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和新產品產值率的平均值為基準值,單項指標得分為該指標數據除以基準值再乘以權重。六項指標得分之和為企業綜合評價得分。
四、分類評價
參評企業按輸配電、照明電器、門業、消防器材、化工、建材和其他行業進行分類,根據綜合評價得分高低進行排序,在同一行業得分排名前30%(含)的企業評為A類(優先保障)企業,排名在前30%-80%(含)之間的企業評為B類(鼓勵升級)企業,排名在後20%-5%(含)的企業評為C類(整治提升)企業,排名末5%的企業評為D類(倒逼轉型)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擁有中國馳名商標企業、擁有省級以上重點企業研究院和技術(研發)中心企業、上市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準備上市企業、省成長型企業、“三名”培育試點企業,以及實繳稅金在300萬元以上且在同行業納稅額前5名企業、畝均稅收10萬元/畝(含)以上企業等,可在實際評價結果的基礎上提升一檔。
五、評價程式
每年一季度末開始,對上一年度的工業企業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由市府辦牽頭統計局、國土局、經信局確定納入評價企業名單。企業年度評價數據由相關部門提供給經信局匯總,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企業所在鄉鎮(街道)、開發區將評價數據反饋給企業進行確認後報經信局開展綜合評價。經信局根據綜合評價得分高低進行排序,按要求分ABCD四類得出評價結果,報市績效綜合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以市政府辦檔案予以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市府辦、經信局、財政局(地稅局)、國稅局、國土局、統計局、市場監管局、科技局、商務局、環保局、安監局、質監局、國網江山市供電公司等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的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經信局。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工作,加強組織領導,配強工作力量,增強工作主動性,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二)明確工作職責。市國稅局、地稅局負責審核認定企業國稅、地稅收入和利潤總額數據;市國土局、經信局負責審核認定企業用地數據;市統計局負責審核認定企業產值、銷售收入、能耗、新產品產值率和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等數據;國網江山市供電公司負責審核認定企業用電量數據;市經信局負責企業各項指標數據的匯總、評價計分和分類。
(三)做好基礎工作。建立績效綜合評價數據台賬。經信局要將每年的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數據、評價結果和相關資料存檔,建立總台賬,以備查詢和分析比較。
(四)加強結果運用。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年度評價結果,對企業實行資源要素差別化配置政策。要加強企業綜合評價結果的運用,對D類企業進行約談,按照“一企一方案”原則提出整治提升意見。要加大執法力度,引導資源要素向優質企業集聚,倒逼績效落後企業轉型升級。
七、其他
(一)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給予降檔處理:
1.存在違法用地情況的;
2.存在偷騙稅及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立案查處的;
3.過度對外提供擔保的企業;
4.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被評為紅色或黑色的;
5.發生一般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相關評價指標說明見附則。
(三)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原《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山市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江政辦發〔2013〕148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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