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 發布時間:2009年12月25日
  • 發布機構:財政部
  • 企業對象: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關於印發《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第一條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關於印發《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

財金〔2009〕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
為了加強對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監管,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現將《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財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開展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09〕3號)、《財政部關於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09〕27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具體包括:
(一)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財務公司等;
(二)執業需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各類保險企業等;
(三)執業需取得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類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所屬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財政部組織實施中央管理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綜合性原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當通過建立綜合的指標體系,對金融企業特定會計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綜合評判;
(二)客觀性原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當充分考慮市場競爭環境,依據統一測算的、同一期間的國內行業標準值,客觀公正地評判金融企業的經營成果;
(三)發展性原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當在綜合反映金融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基礎上,客觀分析金融企業年度之間的增長狀況及發展水平。

第五條

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與公平,績效評價工作應當以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後的財務會計報告為基礎。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具體包括:
(一)金融企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業務尚未清算前,使用商業化數據進行考核;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其中,金融企業不能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以該金融企業提供的、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年度會計報表為依據進行考核,若以後發現所提供的財務數據不實,財政部門將追溯調整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結果;
(三)關於金融企業經營情況的說明或財務分析報告。

第六條

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指標具體包括:
(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資本利潤率淨資產收益率)、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6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一定經營期間的投入產出水平和盈利質量;
(二)經營增長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3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資本增值狀況和經營增長水平;
(三)資產質量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認可資產率、應收賬款比率、淨資本風險準備比率、淨資本淨資產比率6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所占用經濟資源的利用效率、資產管理水平與資產的安全性;
(四)償付能力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充足率淨資本負債率資產負債率5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的債務負擔水平、償債能力及其面臨的債務風險。

第七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各單項指標權數,依據指標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具體見分行業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各單項指標計分加權形成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綜合指標得分。

第八條

為了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真實、完整、合理,金融企業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則對評價期間的基礎數據申請進行適當調整,有關財務指標相應加上客觀減少因素、減去客觀增加因素。可以進行調整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金融企業在評價期間損益中消化處理以前年度資產或業務損失的,可把損失金額作為當年利潤的客觀減少因素;
(二)金融企業承擔政策性業務對經營成果或資產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可把影響金額作為當年利潤或資產的客觀減少因素;
(三)金融企業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變更對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可把影響金額作為當年資產或利潤的客觀影響因素;
(四)金融企業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披露影響經營成果的重大事項,調整評價基礎數據;
金融企業申請調整事項對績效評價指標的影響超過1%的,作為重大影響。

第九條

金融企業發生客觀調整因素,相應調整以下績效評價指標:
(一)收入、成本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資本利潤率淨資產收益率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等;
(二)利潤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資本利潤率淨資產收益率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等;
(三)資產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淨資本與淨資產比率、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資產負債率等。

第十條

金融企業對基礎數據進行調整的說明材料包括:
(一)《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調整表》(附屬檔案一);
(二)調整事項有關證明材料。
調整事項主要適用於當年基礎數據資料的調整,必要時也可調整以前年度事項,由金融企業申報。
組織實施單位根據被評價金融企業提供的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和調整說明材料分別進行審查、覆核和確認。

第十一條

財政部根據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資料,對金融企業數據進行篩選,剔除不適合參與測算的金融企業數據,保留符合測算要求的數據,建立樣本庫。
被剔除的金融企業數據主要包括:
(一)根據評價指標的經濟特性,不符合計算模型需要的數據,如計算相對值時分母和分子同時為負數的數據;
(二)相關指標與正常金融企業相差很大,如正處於停業、託管或業務清算狀態的金融企業數據。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根據金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數據,運用數理統計方法,分年度、分行業統一測算並公布。
金融企業經營多種業務的,以其主營業務為基礎,確定評價指標適用的行業。標準值適用情況如下:
(一)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等適用銀行業標準值;
(二)各類保險企業適用保險業標準值;
(三)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適用證券業標準值;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類信用擔保公司、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所屬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企業等適用綜合金融業標準值;
(五)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按控股子公司(企業)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類型分別確定所適用的行業標準值,無金融業務許可證的控股子公司(企業)適用綜合金融業標準值。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按控股子公司(企業)各自得分及其資產權重綜合計算績效評價得分。

第十三條

依據所建樣本庫中金融企業的數據,財政部採用分段簡單平均法測算每項財務指標的標準值。具體步驟包括:
(一)對測算樣本的財務指標按照實際值從大到小(對於逆向指標,從小到大)進行排序;
(二)將排好序的樣本,平均劃分為4部分,前25%的樣本數據為第一段,前50%的樣本數據為第二段,全部樣本數據作為第三段,後50%的樣本數據為第四段,後25%的樣本為第五段;
(三)將每一段樣本的財務指標實際值加總,再除以樣本個數,得到該段財務指標的簡單平均數;
(四)將五段財務指標的簡單平均數分別作為該財務指標的“優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較低值”和“較差值”,對應五檔評價標準的標準係數分別為1.0、0.8、0.6、0.4、0.2。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調整後的評價指標實際值對照金融企業所處行業標準值,按照以下計算公式,利用績效評價軟體計算各項基本指標得分:
績效評價指標總得分=∑單項指標得分
單項指標得分=本檔基礎分+調整分
本檔基礎分=指標權數×本檔標準係數
調整分=功效係數×(上檔基礎分-本檔基礎分)
上檔基礎分=指標權數×上檔標準係數
功效係數=(實際值-本檔標準值)/(上檔標準值-本檔標準值)
本檔標準值是指上下兩檔標準值中居於較低的一檔標準值。

第十五條

考慮到金融企業目前的實際情況,政策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兩項指標得分暫定為平均值;主營政策性業務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得分暫定為平均值。

第十六條

金融企業經濟效益上升幅度顯著,以及發放較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給予適當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業努力程度和社會貢獻。具體的加分辦法如下:
(一)效益提升加分:金融企業資本利潤率增長水平超過行業資本利潤率平均增長水平10%加1分,超過15%加1.5分,超過20%加2分,超過25%加2.5分,超過30%加3分;
(二)涉農貸款加分:金融企業提供的涉農貸款占比超過10%加1分,超過15%加1.5分,超過20%加2分,超過25%加2.5分,超過30%加3分。其中,涉農貸款占比=年末涉農貸款餘額/年末貸款餘額×100%;
(三)中小企業貸款加分:金融企業提供的中小企業貸款占比超過20%加1分,超過25%加1.5分,超過30%加2分,超過35%加2.5分,超過40%加3分。其中,中小企業貸款占比=年末中小企業貸款餘額/年末貸款餘額×100%。

第十七條

財政部根據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資料,於每年4月15日前分別公布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綜合金融業4大類金融企業評價指標的標準值,並分行業統一測算資本利潤率增長水平,同時公布上一年各行業資本利潤率增長的實際值。

第十八條

對被評價金融企業所評價期間(年度)發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項,予以扣分:
(一)重大事項扣分:金融企業發生屬於當期責任的重大資產損失事項、重大違規違紀案件,或發生造成重大不利社會影響的事件,扣1-3分。正常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在此列;
(二)信息質量扣分:金融企業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會計信息,或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扣1-3分。

第十九條

對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項的,財政部門與金融企業和有關部門核實,獲得必要證據後,應當填寫《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加減分事項表》(附屬檔案二)。

第二十條

為平滑不同金融行業的年度經營狀況,財政部於每年4月15日前公布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綜合金融業4大行業的績效評價行業調節係數。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分數=本期績效評價分數×行業調節係數。

第二十一條

根據績效評價分數及分析得出的評價結果,以評價得分、評價類型和評價級別表示。
評價得分用百分制表示。
評價類型是根據評價分數對企業綜合績效所劃分的水平檔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為優(A類)、良(B類)、中(C類)、低(D類)、差(E類)五種類型。
評價級別是對每種類型再劃分級次,以體現同一評價類型的不同差異,採用在字母后重複標註該字母的方式表示。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以85、70、50、40分作為類型判定的分數線。
(一)評價得分達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評價類型為優(A類),在此基礎上劃分為3個級別,分別為:AAA≥95分;95分>AA≥90分;90分>A≥85分;
(二)評價得分達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評價類型為良(B類),在此基礎上劃分為3個級別,分別為:85分>BBB≥80分;80分>BB≥75分;75分>B≥70分;
(三)評價得分達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評價類型為中(C類),在此基礎上劃分為2個級別,分別為:70分>CC≥60分;60分>C≥50分;
(四)評價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評價類型為低(D類);
(五)評價得分在40分以下的評價類型為差(E類)。

第二十三條

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應當按要求一式兩份向財政部報送績效評價的基礎數據資料、對基礎數據進行調整的說明材料。地方金融企業報送績效評價材料的具體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材料後,按規定填列計算《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調整表》、《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加分扣分事項表》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指標及結果計分表》(附屬檔案三、附屬檔案四、附屬檔案五、附屬檔案六),並及時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金融企業及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遵循以上原則要求做好本地區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並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結果匯總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附屬檔案下載:
附屬檔案一: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調整表.
附屬檔案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加減分因素表.
附屬檔案三:銀行類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表.
附屬檔案四:保險類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表.
附屬檔案五:證券類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表.
附屬檔案六:金融控股公司績效評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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