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財政局是根據《中共阿勒泰市委員會、阿勒泰市人民政府關於中共阿勒泰市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設定,市財政局為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市財政局是主管全市財政收支、財政監管、國有資本金基礎工作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
2018年12月29日,被國家民委命名第六批全國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示範區(單位)。 2019年9月,被評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勒泰市財政局
- 地址:阿勒泰市
- 性質:政府機構
- 隸屬:阿勒泰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制度和方針政策;組織擬定我市財政、國有資產、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我市國有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制定全市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定有關綜合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區域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我市與各鄉(鎮)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對全市社會財力進行綜合平衡。
(三)編制年度我市本級預決算,代編全市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審查、編制、批覆部門預決算,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人大報告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和預算變動事項。
(四)根據預算安排,擬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負責市屬農業各稅、非稅性財政收入法規制度的擬定及其收入的徵收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並參與標準的制定。
(五)管理和監督由我市承擔的各項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組織和監督市財政預算的執行;代表政府管理、監督地方國庫資金的繳撥使用;負責預算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核定及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工作。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務及資金;管理社會保障專項資金、財政扶貧資金、發展資金、邊境建設事業費、少數民族補助費、以工代賑資金、扶貧貸款貼息等資金;負責國債轉貸資金、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及糧食掛賬處理。管理我市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工作。
(六)擬定和執行需要我市及地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建立和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及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擬定全市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涉外企業財務制度;擬定全市政府採購管理制度和辦法,指導、監督、檢查我市政府採購工作。
(七)負責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審核、申報、轉貸、簽訂貸款協定、財務會計核算、提款報賬、辦理還本付息等資金管理工作。管理全市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
(八)管理和指導全市會計工作,加強會計監督,規範會計行為,保障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查處各單位違反《會計法》及有關會計法規的案件;組織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事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會計制度;負責會計委派工作;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等。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九)擬定和執行全市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研究制定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組織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組織實施全市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國有預算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清產核資、產權交易、資本金權屬界定、產權登記工作;負責實施企業績效評價、國有資本金運營監測;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管理和監督財產評估業務;負責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參與研究市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提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意見和建議,配合實施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的各項措施。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檢查監督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各項預算收入情況和市屬各部門、單位財務執行情況;延伸檢查重點行業和部門、重點稅源和納稅大戶,核查驗證稅收征管質量和財稅政策、法令、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財政支出管理中的重要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二)制定本市財政科學研究計畫和財政幹部教育規劃;組織全市財政人員的教育工作;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指導全市財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教育、黨群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主要職責,市財政局內設7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事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研究起草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統一管理財政宣傳、新聞發布、財政信息、信息網路工作;會同有關科室負責財政有關政策、制度和信息的發布、公告工作;負責文電、督查、機要、保密、信訪、收發、文印、翻譯、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工作;管理局機關資產和本局的財務;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和局機關車輛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退(離)休幹部的管理、學習和服務工作;負責市財政各類會議的安排及接待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研究市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系統的教育規劃;負責本級財政系統財政幹部的培訓,指導本系統財政幹部培訓工作。
(二)綜合科
預測分析全市國民經濟運行形勢並提出調整財政經濟政策的建議;研究並提出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分配政策;編制市財政中長期計畫,擬定財力綜合平衡方案;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研究社會財力綜合平衡方案和建議,負責市財政改革規劃、重要財稅改革方案的研究擬定;參與工資、物價、住房、國有土地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財政政策和其他經濟體制改革政策的研究並提出建議;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的制定;擬定預算外資金管理政策及規章制度。負責綜合財政信息資料的統計及分析等工作。
(三)預算科(兼國庫科)
負責全市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擬定市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編制全市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負責編制我市年度預算草案和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匯總、編制市年度財政收支計畫;負責政府債務政策研究及有關協調工作;分析報告全市預算執行情況;匯總審定全市各部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統一管理全市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審查批覆市屬各級部門預算,參與審查、批覆市屬各級部門政府採購計畫;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項的審核報批;參與審核、匯總編制市財政總決算;審核批覆年度各鄉(鎮)財政總決算,指導監督各鄉(鎮)預算的管理;參與制定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的管理辦法;承擔與市人大同財經有關的聯絡工作和市審計局審計本級財政預算並執行的有關工作等。
負責組織協調國家有關金庫管理制度、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在我市的貫徹執行,擬定市有關制度和辦法並貫徹執行;負責市預算執行,管理市屬各級部門預算指標;負責聯繫國庫並協調有關工作;辦理市預算內外資金收支、核算劃撥事項;審核、匯總編制市級財政總決算,負責市財政資金調度工作;統一管理全市行政事業單位與財政有關的銀行開戶的核准、備案事項,管理全市本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負責國債的兌付、銷毀管理以及國債市場的監管工作;提出財政資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議。管理全市統發工資工作。
(四)行政政法科(兼社會保障科)
負責貫徹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財務管理制度,根據本市實際制定補充辦法。研究制定行政性經費(包括行政、政法、外事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和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提出最佳化行政事業支出結構的建議。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提出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審核、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等。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障預算草案;審核、匯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監督管理全市統籌的社會保障財政專戶資金;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提出社會保障事業和社會保障基本開支標準、定額、預算安排和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建議;對社會保障等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歸口管理行政和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經費、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女工生育保險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分管部門(單位)的國有資產,審核、批覆部門和單位的財務決算。根據社會保障財政專戶資金收支計畫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監督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照足額繳入財政專戶,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畫的執行情況等。
(五)農業科(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公室)
負責研究制定市財政支農改革與發展政策;參與編制農業發展規劃;制定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貫徹執行農口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管理和分配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專項貸款貼息,負責支農項目庫建設;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及調查統計分析工作;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管理農牧企業資產與財務等。
負責參與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扶貧政策、規章和制度;參與研究和擬定我市各項扶貧資金管理制度和辦法;參與我市扶貧項目的調查、篩選、審核和確定工作;負責財政扶貧資金、發展資金、邊境建設事業費、以工代賑資金等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中央、自治區安排的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審核;負責財政扶貧資金的調度工作等。
(六)企業科(兼涉外資金管理科和國有資產管理科)
負責參與研究國家與企業分配關係改革、經濟結構調整、國有經濟戰略重組和國有企業扭虧增盈工作。牽頭研究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國有資產預算草案編制的改革試點工作。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解決企業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牽頭制定或修定企業資產與財務制度,指導國有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資產及財務管理辦法。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重大問題的研究;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工作,監交國有資產收益;負責制定國有企業兼併、破產、拍賣、劃轉、轉讓、分立、租賃、公司制改組等資產及財務管理辦法。牽頭制定國有股權管理、資產評估的基本法規制度;研究企業產權變動中有關資產評估的政策、制度,參與涉及資產評估準則、管理制度、操作規範及相關制度、辦法的擬定。牽頭管理各類企業收購與被收購、合併分立、股權轉讓、資產置換、實物資產配股等資源評估項目的立項和合規性審核。負責收集、匯總、分析和反饋國有企業財務信息。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有關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辦法;負責辦理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審核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出國人員財務計畫;負責外資貸款項目的債務償還,落實借款和擔保責任,編制由我市承擔債務的涉外貸款項目的預算和財務計畫;負責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聯合融資等外資項目專用帳戶的管理;負責與地區財政局、各專業銀行等轉貸工作;監督財政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招標、投標、評標工作;參與項目配套資金的籌集,負責還貸準備金的回收、籌集和配套資金專戶的管理;負責辦理向地區財政局付息付費手續,辦理日常支付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外資貸款項目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理黨政機關財政預算內的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負責貫徹國家、自治區及市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負責指導全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歸口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主要有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工作。匯總和分析全市國有產權登記和變動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組織國有資本金預算的執行。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考核體系,完善並建立效績評價制度,並根據考核結果提出對國有資產經營者的獎懲、任免建議;研究制定市國有資本總體發展規劃及一定時期內的發展目標;研究制定市國有資本存量的發展導向及增減規劃;研究制定委派國有獨資、董事、監事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企業改制、兼併、合併、分立、聯合、出售、破產等重大產權變動事項,辦理市直屬企業資產劃轉和國有資本金增減變動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市直屬企業的國有資產流失和對產權糾紛進行調處;負責行政、事業、資源等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研究制訂國有資源性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理審批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並組織收繳這部分國有資產收益;會同有關部門查處行政事業資源性資產流失和對產權糾紛進行調處;負責市財政、公、檢、法、稅務等部門罰沒資產的處置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市國有資產處置和拍賣活動;負責審核集團組建方案,辦理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手續;制定國有獨資、控股企業投融資管理辦法及標準,並負責考核、監督實施;制定國有獨資、控股企業項目投資可行性規範程式與辦法,並負責審查鑑定項目的可行性;按國有資產收益收繳辦法,負責市國有資產收益收繳;負責監督考核市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各項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具體實施對派出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的工作業績評價,以此確認獎懲標準;指導和培育市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規範產權交易行為,並制定有關產權交易的規定和辦法。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公共資源統計評價政策;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統計評價指標體系,負責公共資源的調查、清理、統計、分析,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負責企業會計年度報表的匯總上報工作;擬定市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及有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參與綜合性財政信息資料的統計分析工作。
(七)基建科(兼基本建設投資編審辦公室)
負責牽頭與市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財政投資的有關政策,參與項目安排;負責管理國債項目資金和國家物資、糧油、醫藥等專項儲備基金及政策性補貼;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企業)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上報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管理糧食企業資產和財務。
承擔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概(預)、決算和標底的具體審查工作;具體實施對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進行建設項目後評價;對使用科技三項費用、技改貼息等財政性資金項目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對在財政部門進行業務登記的工程造價審核單位進行公告。
所獲榮譽
2018年12月29日,被國家民委命名第六批全國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示範區(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