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忻州市農事用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類別:通知
- 地點:忻州市
- 類型:農事用火
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忻州市農事用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忻政辦發〔2014〕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忻州市農事用火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2日
忻州市農事用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嚴格控制野外火源,加強農事用火管理,有效預防火災發生,減少環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全市森林資源,鞏固生態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森林防火條例》、《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野外農事用火管理的緊急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中農事用火是指在農田範圍內因生產或非生產需要的用火。包括焚燒秸稈、燒田埂草、燒荒燎堰、燒農作物廢棄物等各類用火。
第三條 本市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農事用火行為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農事用火管理堅持預防為主和全面控制相結合、依法管制與合理疏導相結合、部門監管和依靠民眾相結合、綜合治理與突出重點相結合的原則。農產品採收後的秸稈及其它剩餘物質應當綜合利用,逐步用於飼料飼草加工、生物質發電、燃料加工,實行秸稈還田等,妥善處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五條 農事用火管理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在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農事用火管理辦公室,吸收相關部門參加,實行聯席會議工作制度。農事用火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事用火管理工作。
農事用火管理辦公室組成部門及職責分工:
農業部門:負責農田內用火的監管及農事用火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畜牧部門:負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內及周邊用火的監管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林地內及林緣周邊用火的監管工作;
農機部門:負責農田及農林交錯區秸稈還田任務的實施;
環保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因焚燒秸桿產生煙塵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
交通部門及公路管理部門:根據公路管理權屬,負責公路用地範圍內影響交通安全的用火監管工作;
公安部門:依法查處野外違規用火行為;
氣象部門:負責發布氣象信息及火險等級預報;
縣鄉兩級政府(含街道辦事處)要相應成立農事用火管理辦公室
第六條農林交錯區可燃物計畫清除工作要嚴格遵守《忻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防火工作的通告》的相關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將火種帶入禁火區,嚴禁在禁止野外用火區內野外用火。有效預防農事用火引發森林火災和人為跑火事故發生。
第七條每年秋收後,按照誰的地誰清理的原則,縣、鄉政府及時組織民眾清理可燃物,重點對距山邊林緣100米範圍內農田秸稈、地埂、路邊雜草進行徹底清理。
第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結合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公布的禁火區和禁止野外用火區合理劃定農事用火管理責任區,確定責任人,建立農事用火管理責任制度,開展日常巡查管理,並積極協助因農事用火引發火災案件的查處。
第九條村委會要認真做好農事用火的村民日常管理工作,落實農事用火的入戶管理。村幹部實行專人負責,明確村級農事用火管理責任區和責任區責任人,堅決制止農田內違規用火行為。
第十條各級政府和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要加大嚴格農事用火管理的宣傳教育力度。對所管理的人員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對責任地段的農事用火行為進行嚴格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因生產確需野外用火的,經用火單位或用火者本人申請,村委會加注意見,鄉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由鄉級政府逐日匯總報縣農事用火管理辦公室備案,按要求採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鄉級人民政府批准野外用火的,應明確野外用火的單位或責任人、作業時間、地點、範圍等,同時批准單位應落實責任,加強監管。
第十二條農事用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火地點必須遠離林緣300米以外;
(二)開設寬度20米以上的防火隔離帶;
(三)具備合適的農事用火天氣,在高火險期或三級風以上的天氣嚴禁用火;
(四)用火責任人明確並在用火現場;
(五)農事用火現場有指揮員和技術人員;
(六)現場有足夠的看守人員;
(七)準備必需的撲火工具;
(八)制定撲火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在各級政府劃定公布的禁火區和禁止野外用火區不得審批一切農事用火。在四級以上高火險天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農事用火。
第十四條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各縣農事用火管理辦公室、各鄉(鎮)都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公布值班電話,並要落實好村一級值班聯繫制度,嚴加防範。一旦發現火情,立即組織力量全力撲救,並及時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因值班人員不在崗或上報不及時而貽誤撲火戰機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失職人員的相關責任,因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