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國福利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福利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8.09.24由民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中國福利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09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9月24日
  • 頒布單位:民政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範福利彩票的發行與銷售活動,保護公民參與福利彩票活動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利彩票是指:為籌集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髮行的,印有號碼、圖形或文字,供人們自願購買並按照特定規則取得中獎權利的憑證。
第三條 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及有關活動,須遵循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福利彩票不記名,不掛失,不返還本金,不計付利息,不能流通使用。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是全國福利彩票的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規定,負責福利彩票市場的統一管理工作。
民政部授權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具體承擔福利彩票的統一發行、統一印製、統一編制並實施發行和銷售額度計畫、制訂技術規則、管理制度等工作。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縣人民政府民政廳、局是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的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福利彩票銷售額度申報和銷售管理工作。省、地、縣民政廳、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銷售機構為本地區福利彩票的唯一銷售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本地區福利彩票的統一銷售管理工作。
省級管理機構名稱統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以下簡稱省級彩票中心)。
第三章 發行管理
第七條 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為全國福利彩票的唯一發行機構,負責全國福利彩票發行計畫的編制、申報和實施等工作。
第八條 福利彩票類型分為:即開型、傳統型,即開與傳統結合型以及根據發展需要經國家彩票主管機關批准的其它類型彩票。
第九條 採用計算機銷售福利彩票的,其銷售管理軟體須由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統一控制和管理,並使用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指定的版本。
第四章 額度管理
第十條 擬銷售福利彩票的地區,由其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民政廳(局)統一提出銷售額度申請,報民政部審核批准。
有關福利彩票額度的審核批准檔案,須抄送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及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備案。
申請福利彩票銷售額度須提交以下檔案:
(一)本地區銷售額度申請;
(二)銷售方案。
第十一條 核准的福利彩票銷售額度,限於本地區使用,不得轉讓,嚴禁超額度銷售。
各地區取得的福利彩票銷售額度,未按銷售方案完成銷售任務的,民政部將予以核減。
第五章 印製管理
第十二條 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為福利彩票的唯一印製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
福利彩票由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的彩票印刷廠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 福利彩票的印製版式、票面圖案、規格、製作形式、包裝參數等技術工藝指標,由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統一確定。
第十四條 因生產工藝誤差,出現兌獎區域覆蓋層撕(刮)不開或兌獎符號空白、殘缺、裸露、錯誤等問題的福利彩票,均為報廢彩票,銷售機構須當場收回,並退還其購票款或予以更換同一品種、同等金額的彩票。
報廢的福利彩票由省級彩票中心匯總登記後,統一向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核銷。
彩票銷售單位如發現銷售的彩票有重大印製錯誤,應向民眾講明情況,並立即停止銷售,錯票不得作為兌獎依據,由省級彩票中心進行善後處理,並將情況報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第六章 銷售管理
第十五條 福利彩票必須直接上市銷售,堅持自願購買的原則,嚴禁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十六條 福利彩票必須按照票面標定的面值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其面值銷售。
第十七條 福利彩票必須按照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制定的規則及福利彩票銷售契約確定的技術參數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則和技術參數銷售。
第十八條 經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查批准,具有法人資格、資信良好、有銷售場地和設施以及可行的銷售方案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省級彩票中心的直接監督和管理下,可以在該地區範圍內承擔福利彩票的代銷業務,但不得採取承包買斷的形式。
福利彩票的銷售實行銷售許可證制,有關規定由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從事福利彩票發行、銷售以及參與彩票規則設計和生產的人員,必須保守相關秘密,且不得直接或間接購買福利彩票。
第二十條 福利彩票的開獎活動必須公開進行,並有公證人員現場公證。即開型福利彩票的中獎辦法須在銷售前經公證人員公證。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福利彩票的銷售總額為福利彩票資金,由獎金、發行成本費和社會福利資金三部分組成,其中:獎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發行成本費用的比例不得高於20%,社會福利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30%。
第二十二條 獎金是向取得中獎資格的福利彩票購買者支付的獎勵金。
獎金的等級及金額由省級彩票中心自行設定。但即開型彩票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萬元;電腦銷售傳統型彩票累積最高獎單注不得超過500萬元。在銷售現場,須公布中獎辦法,包括:中獎說明、獎級劃分、中獎名額、獎金數額、兌付形式、兌獎地點、兌獎期限和公告媒介等內容。
獎金應以人民幣現金形式兌付,不得以其它有價證券或抵押憑證充抵。需以實物形式兌付的,該實物必須是家庭實用、質量良好、市場暢銷的名優產品,且其公布價值必須低於當地市場批零售價中間價;凡以批發價購買的實物,由此產生的實際差價額必須計入獎金,全部用於獎勵中獎者。
中獎者可以選擇中獎獎金的兌付形式。
中獎者須持有效的中獎福利彩票,在中獎辦法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兌獎手續。福利彩票銷售單位在兌付獎金(獎品)時,有權對用於兌獎的福利彩票進行核實,如果發生疑問,可以暫緩兌付,並向省級彩票中心申請查詢和驗證;省級彩票中心受理後,應在72小時內(公休日順延)決定是否予以兌付,中獎者須予以合作。在兌付1000元(含)以上的獎金(獎品),中獎者須出示本人的身份證明並予以登記。
逾期未兌獎者視為自動棄獎,不再予以兌付。凡在銷售中不設獎池的,棄獎獎金或獎品變價處理的資金,須納入社會福利資金;凡在銷售中設獎池的,棄獎獎金歸入獎池,滾動使用。彩票銷售機構應在兌獎期限屆滿後十日內,將當期福利彩票的中獎及兌付情況在當地報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發行成本費用是用於福利彩票印製、發行、運輸、銷售以及相關的設施和設備的購置、租賃、維護等項目的支出。其中: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的福利彩票印製和發行費用為5%,其餘為省及省以下各級的管理和銷售費用。
第二十四條 社會福利資金用於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革命傷殘軍人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幫助有特殊困難的人,支持社區服務、福利企業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社會福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共同頒布的《社會福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其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福利彩票管理機構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審定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和《福利彩票發行機構會計核算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每個會計年度終止後四十日內,省級彩票中心須將上一年度的銷售情況和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報送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銀行分行審核備案,並在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指定的報刊上公布。
省級彩票中心應在每月十五日和每季度下一個月的十五日前,將上月和上一季度的銷售及社會福利資金使用情況報送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第二十七條 省級彩票中心須將兌付1000元(含)以上獎金(獎品)的福利彩票存根保存二年以上。
第九章 審計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福利彩票發行和銷售機構,接受審計署駐民政部審計局和同級審計機關對福利彩票發行、銷售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民政部門的審計機構對福利彩票的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章 儲運管理
第二十九條 福利彩票須專車運輸,專人押運。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負責將各省級彩票中心發行的福利彩票運送到省會城市。
第三十條 福利彩票須儲存在安全設施良好的場所,設專人管理,並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擅自發行福利彩票的,民政部有權勒令其停止發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取消該地區一至三年的福利彩票銷售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會同有關部門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的,民政部有權勒令其停止銷售,並視其情節輕重,吊銷其銷售額度,取消該地區半年至一年的福利彩票銷售資格。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泄露福利彩票秘密的,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因福利彩票銷售管理機構管理不善,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吊銷該地區當年的福利彩票銷售額度,並可取消該地區一至三年的福利彩票銷售資格。對主要責任人追究管理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偽造福利彩票詐欺獎金(獎品),情節輕微的,可責令其檢討,並通知本人所在單位;情節嚴重或數額較大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福利彩票有關活動的一切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民政廳(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福利彩票銷售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審核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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