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肇慶市扶持全民創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肇慶市扶持全民創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經2011年5月27日肇慶市人民政府十一屆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7月1日肇慶市人民政府印發。該《辦法》分總則,扶持的範圍和申報條件,扶持方式,申報、審批和撥付程式,使用的監督管理,附則6章23條,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肇慶市扶持全民創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文號:肇府〔2011〕14號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 :2011年7月1日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肇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肇慶市扶持全民創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肇府〔2011〕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扶持全民創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業經2011年5月27日十一屆5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肇慶市扶持全民創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扶持全民創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發揮專項資金在推動我市全民創業活動中的激勵作用,進一步壯大民營經濟規模,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扶持全民創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按照《關於開展全民創業推動民營經濟大發展的實施意見》(肇發〔2008〕13號)和《關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實施意見》(肇發〔2010〕20號)以及市政府的有關決定,從2008年至2015年,由市財政每年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市促進民營經濟專項資金中用於扶持全民創業的資金。
第三條 肇慶市中小企業局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審核、監督檢查等工作,並每年向市政府匯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評價。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接受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扶持的範圍和申報條件
第五條 專項資金扶持範圍及重點:
(一)由國內民間資本獨資(或控股)興辦的各類初創型中小企業,具體範圍如下:
1、具有完全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2、實現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的成長型中小企業;
3、從事農林副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的企業;
4、從事旅遊產品生產、開發、銷售的企業;
5、社區服務型中小企業;
6、為支柱企業和產業集群服務、為產業鏈的形成填平補齊、延伸產業鏈的中小企業,以及按產業分類,進入產業集聚區的初創企業;
7、機關事業單位及科研機構工作人員辭職創業,歸國留學人員、高校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城鎮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和外出務工回鄉人員自主創業所創辦的中小企業。
(二)國內民間資本獨資(或控股)的中小企業進行第二次創業。
(三)承擔重點項目的中小企業。
(四)全民創業各類服務機構(包括從事宣傳推介、項目評估、開業指導、管理諮詢、員工培訓等業務機構)。
(五)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平台)建設。
(六)中小企業創業(園區、孵化器)基地建設。
其中生產性企業以進入產業轉移工業園、文化創意產業園、創業集聚基地等投資的創業企業為扶持重點,兼顧扶持其他創業企業。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六條 符合第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的中小企業申請專項資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國內民間資本獨資(或控股)興辦,在我市登記註冊1年以上(含1年),並在我市各級稅務機關登記納稅的企業法人。
(二)申報的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處於成長期,且市場前景好。
(三)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範。
(四)依法足額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無拖欠稅金和社會保險費的不良記錄。
(五)誠實守信,依法依規經營,沒有發生違反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採取貸款貼息、直接補助兩種支持方式。扶持資金額度上限為30萬元。貸款貼息是對創業企業從金融機構取得的用於在本市投資建設的貸款給予適當的利息補貼。
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進行投資創業的企業,一般採取貸款貼息方式。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參照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
以自有資金為主進行投資創業的企業和為改善創業環境、提供創業服務的單位,以及開展技術研究與開發的機構,一般採取直接補助方式。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兩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第四章 申報、審批和撥付程式
第八條 申報專項資金實行1年申報1次制度。申報時間為每年第二季度,由市中小企業局另行下發通知,明確申報的條件、申報材料、時限及相關事項,同時通過肇慶市人民政府門戶網、肇慶經貿信息網、中國中小企業廣東肇慶信息網等媒體公開。在同一年度內,1家企業只能申請1個項目、1種支持方式。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報條件的中小企業,申請專項資金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書。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生產經營範圍、主要產品、生產技術等)、申請扶持理由、扶持項目績效報告書(內容包括自籌資金的到位憑證、資金使用計畫、對經濟、社會、稅收的貢獻目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的相關證明等)。
(二)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原件備查,下同)。
(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報表)或審計報告複印件。
(四)市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依法足額納稅證明。
(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
(六)市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無環境違法證明。
(七)申報項目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必須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八)證明申報條件情況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全民創業各類服務機構,申請專項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行政事業單位或社團組織法人證明。
(三)開展全民創業各類服務(包括宣傳推介、項目評估、開業指導、管理諮詢、員工培訓等)活動的檔案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項目計畫及資金使用計畫。
(五)證明申報條件情況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平台、中小企業創業(園區、孵化器)建設項目,申請專項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行政事業單位或社團組織法人證明。
(三)項目可行性報告(包括項目投資概算及資金來源情況等)。
(四)證明申報條件情況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扶持企業(項目)申請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還需提供項目貸款契約及利息支出憑證複印件。申請直接補助方式支持的,還需提供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支出(如設備、材料購置費,外協加工費,技術諮詢費,技術開發人員工資等)的有效憑證複印件。
第十三條 市屬企業申請專項資金,由企業將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報市中小企業局,報送的檔案及資料應齊全清晰,文字及表格填寫符合要求。市中小企業局對市屬企業(項目)的申報材料真實性核查後,對符合條件的實行入庫管理,同時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縣(市、區)、肇慶高新區所屬企業申請專項資金,由企業將申報材料送當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由當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當地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真實性核查後,聯合上報市中小企業局,實行入庫管理,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對列入市全民創業項目庫的企業(項目),由市中小企業局組織全民創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申報企業(項目)條件進行逐項審核,推薦擬給予扶持的企業(項目)。
由市中小企業局對擬給予支持的企業(項目)通過媒體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所公示企業(項目)的真實性、支持額度等問題提出異議。公示期間沒有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業局制定年度全民創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審核時,如發現企業(項目)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由市中小企業局取消其專項資金申報資格,並且2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項目)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中小企業局在7個工作日內下達扶持全民創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批覆檔案,下達預算資金指標。市屬企業由市財政部門按市政府批准資金額度劃撥到該企業的銀行賬戶;縣(市、區)、肇慶高新區企業由縣(市、區)、肇慶高新區財政部門按市財政部門劃撥的扶持資金額度轉賬至該企業的銀行賬戶。
第五章 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項目)對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支出必須單獨核算,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截留和挪用。企業的貸款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補助項目專項資金,計入資本公積金。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獲得扶持全民創業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部有關財務規定處理,自覺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相應的檔案、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如發現弄虛作假,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有關管理部門按規定將採取通報批評、暫停撥款、收回資金、經濟處罰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該企業從下一年度起5年內不得申請扶持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或撤銷的,需及時向市中小企業局報告。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編制項目支出決算,並報市中小企業局,剩餘的專項資金必須如數及時退回市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企業(項目)必須在每個季度後20天內,向市中小企業局報送項目建設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建成後1個月內向市中小企業局如實報送項目建設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市中小企業局將適時組織評估小組對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確保取得實效。
第二十條 市中小企業局根據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規定對企業(項目)使用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後評價。事前評價是對企業(項目)在申請專項資金時提出的資金使用績效目標進行評價;事中評價是對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使用績效目標進行評價;事後評價是對項目完成後進行總體評價,績效評價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可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支持當地全民創業,並參照本辦法制定扶持全民創業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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