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的通知》是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9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的通知
  • 發布機構: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9月14日
  • 主題分類:安全生產監督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關於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省局制訂了《河北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省局。

檔案全文

河北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範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各級安全生產監廈尋姜狼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原則; (二)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三)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查處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可以查處全省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可以查處本轄區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一般傷亡事故和轄區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省屬以上企業的行政處罰由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二章 監督檢查
  第五條 實施監督檢查時,應有兩名以上具備執法資格的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並主動出示有效的汽嬸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監督檢查的法律依據、檢查目的和內容,向被檢查單位明確指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配合檢查的要想探灑求。
  檢查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聘請有關行業的安全生產專業管理人員為特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協助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特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聘請和管理。特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不得自行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許可取得人戰希棵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許可取得人不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時,應當撤銷或者吊銷行政許可。
  在有效期內撤銷、吊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撤銷、吊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存在問題,按下列要求填發有關法律文書:
  (一)發現不安全因素和存在問題,應當詳細記錄,填寫《現場檢查記錄》,由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分別存檔備查;
  (二)發現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當場改正的,應當責令其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發出《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改正;
  (三)發現事故隱患,可以當場排除的,應責令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填寫《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改正,並要求被檢背獄奔查單位切實採取措施,防範事故的發生;
  (四)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或停止危險設備、場所的使用,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
  第九條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經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應當下乎組炒達《強制措施決定書》,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在四十八小時內補辦《強制措施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整改指令書》、《強制措施決定書》的執行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對整改完畢生產經營單位提出複查申請或整改期限屆滿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複查,並填寫《整改情況複查意見書》,在七日內送達受處理單位。
  第十一條 對有關單位和人員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 執行公務的,應批評教育,並可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立案和管轄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案查處:
  (一)發生重傷、群傷或死亡事故的;
  凶習朽霉(二)依法應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取得擅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但已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
  (四)存在重、特大事故隱患的;
  (五)民眾舉報、投訴,有證據證實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六)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七)偽造、塗改、非法轉讓、出租安全生產有關證照的;
  (八)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弄虛作假,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九)申報安全生產事項中弄虛作假,或有欺詐行為的;
  (十)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
  (十一)應予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對擬立案查處的案件,經辦人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並附相關資料,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批准之日為立案日期。
  第十四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急需處理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可先行調查取證,並在五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第十五條 已經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隨意終止、撤銷。確需終止或撤銷的,要寫出書面報告,闡明理由,並經原批准立案的單位負責人同意。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時,應填寫《案件移送書》,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受移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報請共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裁定,不得自行移送。
  第十七條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辦理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四章 調 查
  第十八條 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負責,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清事實,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收集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和定案的依據。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詢問前應當告知其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填寫《調查詢問筆錄》並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籤名或者蓋章。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應在筆錄上籤名。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當事人及證明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並由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籤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在材料上註明。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應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複製,複製件應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並由出具證據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 需要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或抽樣調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填寫《勘驗檢查筆錄》或者《抽樣取證憑證》;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請在場其他人員作證,並在《勘驗檢查筆錄》中註明。在場其他人員拒絕見證的,可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當時情況後依法勘驗檢查或抽樣調查。
  第二十四條 對涉及專業問題的,應指派或者聘請有專業知識、技術能力和相應資格的單位或專家進行技術鑑定,並出具《鑑定意見書》。
  第二十五條 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填寫《證據登記保存清單》,並在七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措施。
  第二十六條 調查取證完畢,應填寫《案件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審批,並視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 調查證據不足或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已構成違法,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予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重大行政處罰審理委員會,審理委員會由單位領導和法制機構及具有執法職能的業務處(科)室負責人組成,負責對重大行政處罰進行審核。
第五章 處 罰
  第二十八條 經立案調查,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其情節,依照法定程式,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照;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作業;
  (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應填寫《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予以當場處罰。
  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於五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不能當場處罰的,應填寫《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處罰及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申辯;對符合聽證條件的(吊銷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照、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以及較大數額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有異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認真聽取,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製作筆錄。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並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聽證。聽證七日前應發出《聽證會通知書》,聽證時按規定做好《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收集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資料,聽證結束後填寫《聽證會報告書》。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有關資料、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的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等進行審查核實。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予採納。
  第三十三條 經審核,決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受處罰人。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自期滿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 (三)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不履行罰款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於履行期滿之日起五日內製作《催繳罰款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於期滿之日起五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結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罰沒物資移交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收費管理機構,由收費管理機構公開變價處理或者由其委託的拍賣機構拍賣。
  第三十八條 對經停產停業整頓逾期仍達不到安全標準,生產經營危險性較大的,應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予以關閉;對危險化學晶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需要關閉的,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結 案
  第三十九條 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九十日;特殊情況下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至一百八十日。
  第四十條 案件辦理完畢後,經辦人員應當填寫《結案審批表》,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結案,並及時進行歸檔。
  第四十一條 對較大數額罰款、重特大事故處理、責令關閉等重大案件的處理,應當在結案後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 制度規範
  第四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具有執法職能的業務處(科)室必須依法履行監督執法職責,定期編制執法方案,認真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及時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執法崗位責任制度,明確本部門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職責,將執法依據、職責範圍、執法程式予以公開。
  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及執法人員行為準則。
  第四十四條 建立並實行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制度。
  具有執法職能的業務處(科)室應主動接受本機關法制機構的監督,於每季度終了三日內填寫《行政執法情況季度報表》(附屬檔案一),向法制機構書面報告行政執法情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行政執法情況。
  前款所稱行政執法情況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施行後制定的配套措施和貫徹落實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行政處罰特別是經濟處罰情況等。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於每季度終了五日內將罰款統計情況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匯總後連同本局罰款情況於每季度終了七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四十五條 建立並實行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並將投訴舉報電話報省安監局法規處備案;
  受理投訴、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投訴、舉報內容核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投訴、舉報人。
  第四十六條 建立並實行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制度。
  作出下列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決定的有關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於作出處罰決定起七日內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
  (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縣 (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五千元以上罰款的;
  (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價值超過二萬元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價值超過一萬元的;
  (四)關閉企業和吊銷許可證照的。
  第四十七條 建立並實行重大案件督查制度。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安全生產重大案件的督查工作,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重大案件的督查工作。重大案件包括:(一)在本區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二)領導交辦和批示的案件;(三)民眾申訴、舉報的案件;(四)重大行政處罰案件; (五)需要督查的其他案件。
  第四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的,應當迴避:
  (一)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二)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八章 執法監督
  第四十九條 安全生產執法監督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負責。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有法制機構的,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五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執法監督檢查制度,根據本機關內設機構或者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狀況,有計畫地組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二)行政執法制度建設情況;
  (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規範執法情況;
  (五)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
  (六)執法文書的使用情況;
  (七)其他應當依法監督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 法制機構及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職責時,有權就被監督事項進行調查、查詢,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對違法執法的行政執法人員,有權當場責令其停止違法行政行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
  第五十二條 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通知其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二)具體行政行為不適當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通知其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變更;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 政行為;
  (四)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通知其限期履行。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監督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附屬檔案二)送達被監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被監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限期糾正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執行情況。
  第五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除按照前條規定處理外,可視情節輕重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二)違法委託行政執法的;
  (三)違法設立行政執法機構的;
  (四)拒不辦理或違規辦理罰沒許可證、行政執法證件的;
  (五)違規執法和行政執法不作為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不予配合或者進行干擾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的;
  (三)不按規定報告行政執法情況的;
  (四)無正當理由,對《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拒絕執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妨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
  (六)不按規定使用執法文書的。
  第五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察人員(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責令停止執法離崗培訓,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法制機構考核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一)違反法定程式,經行政複議確認或法院判決行政處罰違法的;
  (二)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執法的;
  (三)一年中出現兩次以上較大執法過錯的;
  (四)粗暴執法,被當事人投訴兩次以上經查證屬實的;
  (五)有其他違法情形需要離崗培訓的。
  第五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察人員(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吊銷其安全生產監察員證,並建議當地政府法制機構收回行政執法證件:
  (一)一年中出現三次以上較大執法過錯的;
  (二)離崗培訓後兩年內再次出現前條情形之一的;
  (三)因違法行為造成較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因其他違法行為不適合繼續執法的。
  第五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行政處罰的有關文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格式,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編號和印製。
  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行政罰款批准手續,罰沒財物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本規定中“重大行政處罰”是指第四十三條所列的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罰款一千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罰款一萬元以上;“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公開程式:經本單位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三)發現事故隱患,可以當場排除的,應責令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填寫《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改正,並要求被檢查單位切實採取措施,防範事故的發生;
  (四)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或停止危險設備、場所的使用,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
  第九條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經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應當下達《強制措施決定書》,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在四十八小時內補辦《強制措施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整改指令書》、《強制措施決定書》的執行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對整改完畢生產經營單位提出複查申請或整改期限屆滿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複查,並填寫《整改情況複查意見書》,在七日內送達受處理單位。
  第十一條 對有關單位和人員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 執行公務的,應批評教育,並可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立案和管轄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案查處:
  (一)發生重傷、群傷或死亡事故的;
  (二)依法應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取得擅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但已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
  (四)存在重、特大事故隱患的;
  (五)民眾舉報、投訴,有證據證實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六)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七)偽造、塗改、非法轉讓、出租安全生產有關證照的;
  (八)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弄虛作假,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九)申報安全生產事項中弄虛作假,或有欺詐行為的;
  (十)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
  (十一)應予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對擬立案查處的案件,經辦人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並附相關資料,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批准之日為立案日期。
  第十四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急需處理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可先行調查取證,並在五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第十五條 已經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隨意終止、撤銷。確需終止或撤銷的,要寫出書面報告,闡明理由,並經原批准立案的單位負責人同意。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時,應填寫《案件移送書》,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受移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報請共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裁定,不得自行移送。
  第十七條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辦理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四章 調 查
  第十八條 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負責,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清事實,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收集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和定案的依據。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詢問前應當告知其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填寫《調查詢問筆錄》並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籤名或者蓋章。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應在筆錄上籤名。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當事人及證明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並由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籤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在材料上註明。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應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複製,複製件應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並由出具證據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 需要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或抽樣調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填寫《勘驗檢查筆錄》或者《抽樣取證憑證》;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請在場其他人員作證,並在《勘驗檢查筆錄》中註明。在場其他人員拒絕見證的,可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當時情況後依法勘驗檢查或抽樣調查。
  第二十四條 對涉及專業問題的,應指派或者聘請有專業知識、技術能力和相應資格的單位或專家進行技術鑑定,並出具《鑑定意見書》。
  第二十五條 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填寫《證據登記保存清單》,並在七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措施。
  第二十六條 調查取證完畢,應填寫《案件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審批,並視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 調查證據不足或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已構成違法,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予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重大行政處罰審理委員會,審理委員會由單位領導和法制機構及具有執法職能的業務處(科)室負責人組成,負責對重大行政處罰進行審核。
第五章 處 罰
  第二十八條 經立案調查,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其情節,依照法定程式,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照;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作業;
  (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應填寫《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予以當場處罰。
  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於五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不能當場處罰的,應填寫《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處罰及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申辯;對符合聽證條件的(吊銷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照、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以及較大數額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有異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認真聽取,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製作筆錄。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並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聽證。聽證七日前應發出《聽證會通知書》,聽證時按規定做好《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收集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資料,聽證結束後填寫《聽證會報告書》。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有關資料、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的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等進行審查核實。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予採納。
  第三十三條 經審核,決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受處罰人。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自期滿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 (三)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不履行罰款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於履行期滿之日起五日內製作《催繳罰款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於期滿之日起五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結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罰沒物資移交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收費管理機構,由收費管理機構公開變價處理或者由其委託的拍賣機構拍賣。
  第三十八條 對經停產停業整頓逾期仍達不到安全標準,生產經營危險性較大的,應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予以關閉;對危險化學晶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需要關閉的,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結 案
  第三十九條 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九十日;特殊情況下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至一百八十日。
  第四十條 案件辦理完畢後,經辦人員應當填寫《結案審批表》,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結案,並及時進行歸檔。
  第四十一條 對較大數額罰款、重特大事故處理、責令關閉等重大案件的處理,應當在結案後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 制度規範
  第四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具有執法職能的業務處(科)室必須依法履行監督執法職責,定期編制執法方案,認真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及時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執法崗位責任制度,明確本部門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職責,將執法依據、職責範圍、執法程式予以公開。
  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及執法人員行為準則。
  第四十四條 建立並實行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制度。
  具有執法職能的業務處(科)室應主動接受本機關法制機構的監督,於每季度終了三日內填寫《行政執法情況季度報表》(附屬檔案一),向法制機構書面報告行政執法情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行政執法情況。
  前款所稱行政執法情況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施行後制定的配套措施和貫徹落實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行政處罰特別是經濟處罰情況等。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於每季度終了五日內將罰款統計情況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匯總後連同本局罰款情況於每季度終了七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四十五條 建立並實行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並將投訴舉報電話報省安監局法規處備案;
  受理投訴、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投訴、舉報內容核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投訴、舉報人。
  第四十六條 建立並實行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制度。
  作出下列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決定的有關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於作出處罰決定起七日內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
  (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縣 (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五千元以上罰款的;
  (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價值超過二萬元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價值超過一萬元的;
  (四)關閉企業和吊銷許可證照的。
  第四十七條 建立並實行重大案件督查制度。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安全生產重大案件的督查工作,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重大案件的督查工作。重大案件包括:(一)在本區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二)領導交辦和批示的案件;(三)民眾申訴、舉報的案件;(四)重大行政處罰案件; (五)需要督查的其他案件。
  第四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的,應當迴避:
  (一)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二)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八章 執法監督
  第四十九條 安全生產執法監督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負責。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有法制機構的,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五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執法監督檢查制度,根據本機關內設機構或者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狀況,有計畫地組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二)行政執法制度建設情況;
  (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規範執法情況;
  (五)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
  (六)執法文書的使用情況;
  (七)其他應當依法監督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 法制機構及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職責時,有權就被監督事項進行調查、查詢,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對違法執法的行政執法人員,有權當場責令其停止違法行政行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
  第五十二條 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通知其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二)具體行政行為不適當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通知其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變更;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 政行為;
  (四)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通知其限期履行。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監督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附屬檔案二)送達被監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被監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限期糾正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執行情況。
  第五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除按照前條規定處理外,可視情節輕重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二)違法委託行政執法的;
  (三)違法設立行政執法機構的;
  (四)拒不辦理或違規辦理罰沒許可證、行政執法證件的;
  (五)違規執法和行政執法不作為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不予配合或者進行干擾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的;
  (三)不按規定報告行政執法情況的;
  (四)無正當理由,對《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拒絕執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妨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
  (六)不按規定使用執法文書的。
  第五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察人員(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責令停止執法離崗培訓,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法制機構考核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一)違反法定程式,經行政複議確認或法院判決行政處罰違法的;
  (二)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執法的;
  (三)一年中出現兩次以上較大執法過錯的;
  (四)粗暴執法,被當事人投訴兩次以上經查證屬實的;
  (五)有其他違法情形需要離崗培訓的。
  第五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察人員(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吊銷其安全生產監察員證,並建議當地政府法制機構收回行政執法證件:
  (一)一年中出現三次以上較大執法過錯的;
  (二)離崗培訓後兩年內再次出現前條情形之一的;
  (三)因違法行為造成較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因其他違法行為不適合繼續執法的。
  第五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行政處罰的有關文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格式,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編號和印製。
  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行政罰款批准手續,罰沒財物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本規定中“重大行政處罰”是指第四十三條所列的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罰款一千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罰款一萬元以上;“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公開程式:經本單位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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