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是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7年06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 發布單位: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發布日期:2017年06月19日
- 主題分類:安全生產監督
檔案全文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於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試行)》的通知
冀安監管政法〔2017〕106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監管局,省局各處室、各單位: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試行)》已經5月31日省局黨組會議通過。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核,現印發你們,請省局各處室、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監管局可作參考。在試行過程中,若有問題,請及時向政策法規處反饋。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3日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接受社會監督,根據《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付格辨條 省局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本部門紙良的執法主體、人員、職責、許可權、依據、程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按照《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方案》(冀安監管政法〔2017〕66號)要求,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朵懂嫌收費、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四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公示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去習頸戰開內容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事前公開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公示省局的內設機構職責分工、權力清單、執法事項清單、服務指南以及執法人員清單等;
(二)執法依據。逐項公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以及執法計畫等;
(三)執法許可權。公示省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職權範圍。
(四)執法程式。公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具體程式,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
(五)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希狼妹、抽查頻次等內容;
(六)救濟方式。公示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七)監督舉報。公開省局地址、郵編、舉報電話、信箱及受理反饋程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雅槳盼再督。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六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要佩戴或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按照規定佩戴標識和著制式服裝;
第七條 省局行政許可大廳服務視窗主動公示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項目名稱、依據、實施主體、受理機構、條件、數量、辦事程式和時限、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申請書文本式樣、許可決定、監督部門、投訴渠道、是否收費以及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狀態查詢等內容。
第三節 事後公開內容
第八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後公開內容包括:
(一)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單膠喇端位名稱、許可類別、許可項目、許可時間、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機關、處罰相對人、違法事實及證據、處罰依據、處罰結果及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情況等;
(三)行政強制。行政強制的執行機關、強制措施決定、執行方式、執行結果等;
(四)行政收費。有關收繳憑證等;
(五)行政檢查。行政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抽查內容、存在問題、整改情況、處理結果等。
第九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不予公開外應當一律公開。
第三章 公示載體
第十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內容公示載體包括:
(一)網路平台
(1)省局網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後公示內容;
(2)建立與河北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數據交換機制,實現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時推送;
(二)開發新媒體。採用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現代信息傳播方式,公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三)傳統媒體。利用省內主流報刊、廣播、電視、省政府新聞發布會等,公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四)辦公場所。在省局機關一樓大廳和行政許可大廳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信息公開欄、專欄、明白紙、諮詢台等,公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第四章 公示程式
第一節 事前、事中公開程式
第十一條 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將本部門本辦法中規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應當公示的信息及時、全面通過局網站具體公示,程式如下:
(一)政策法規處。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樣本及有關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制度事項公開;負責綜合性、整體性法律法規等執法檔案的整理,報主管領導審核後公開。
(二)各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處室。根據職責全面、準確梳理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清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行政執法服務指南》、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執行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方式等須事前公開的內容,經本處室審查,報局政策法規處審核並經局主要負責人審定,報省法制辦審核後公示。
(三)行政許可大廳。負責編制各類行政許可流程圖和行政執法服務指南,進一步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和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優惠政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監督方式、責任追究、救濟渠道等,經行政許可大廳負責人審查和主管領導審定,報省法制辦審核後公示。
(四)局辦公室。牽頭負責內部機構設定及調整、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舉報電話及政務公開等內容的公示。
(五)人事培訓處。負責聯繫有關媒體,及時在相關載體公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信息。
(六)省局新頒布、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或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省局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在有關規範性檔案生效、廢止或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述職責分工和程式及時更新省局行政執法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後公開程式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後公開程式包括:
(一)公開時限
(1)安全生產各類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由承辦處室負責,在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內報局辦公室公開;
(2)有關處室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廣“雙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5〕22號)的要求,對抽查結果正常的市場主體,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承辦處室負責人批准後向社會公示;對抽查有問題的市場主體,區分情況依法作出處理並向社會公示。
(3)各相關業務處室應當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生效、廢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二)公開期限
安全生產各類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在網際網路上公開滿5年或者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經公示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批准後,及時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或解除的,及時更新更正公開的行政決定案件信息,並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 公示機制
第十三條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關處室明確一名信息聯絡員或法制初審人員,依據本處室職責和工作開展情況,收集、整理本處室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條 公示信息的審核、發布。各相關處室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信息梳理匯總後,按照本行政執法公示程式要求,通過局網站進行對外發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信息同時向“信用河北”網站報送公示;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相關的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信息同時向河北省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推送共享;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過程實時向河北省網上政務服務中心推送。
第十五條 公示信息的糾錯、更正。建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開信息反饋機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反應公示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信息有疑問或建議的,報送局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核實後,以適當的方式答覆,對確定有錯誤的依法審批後應及時更正,並認真分析錯誤產生的原因,倒查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執法公示考評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本辦法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局推行三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條 省局行政許可大廳服務視窗主動公示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項目名稱、依據、實施主體、受理機構、條件、數量、辦事程式和時限、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申請書文本式樣、許可決定、監督部門、投訴渠道、是否收費以及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狀態查詢等內容。
第三節 事後公開內容
第八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後公開內容包括:
(一)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單位名稱、許可類別、許可項目、許可時間、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機關、處罰相對人、違法事實及證據、處罰依據、處罰結果及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情況等;
(三)行政強制。行政強制的執行機關、強制措施決定、執行方式、執行結果等;
(四)行政收費。有關收繳憑證等;
(五)行政檢查。行政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抽查內容、存在問題、整改情況、處理結果等。
第九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不予公開外應當一律公開。
第三章 公示載體
第十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內容公示載體包括:
(一)網路平台
(1)省局網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後公示內容;
(2)建立與河北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數據交換機制,實現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時推送;
(二)開發新媒體。採用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現代信息傳播方式,公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三)傳統媒體。利用省內主流報刊、廣播、電視、省政府新聞發布會等,公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四)辦公場所。在省局機關一樓大廳和行政許可大廳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信息公開欄、專欄、明白紙、諮詢台等,公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第四章 公示程式
第一節 事前、事中公開程式
第十一條 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將本部門本辦法中規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應當公示的信息及時、全面通過局網站具體公示,程式如下:
(一)政策法規處。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樣本及有關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制度事項公開;負責綜合性、整體性法律法規等執法檔案的整理,報主管領導審核後公開。
(二)各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處室。根據職責全面、準確梳理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清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行政執法服務指南》、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執行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方式等須事前公開的內容,經本處室審查,報局政策法規處審核並經局主要負責人審定,報省法制辦審核後公示。
(三)行政許可大廳。負責編制各類行政許可流程圖和行政執法服務指南,進一步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和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優惠政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監督方式、責任追究、救濟渠道等,經行政許可大廳負責人審查和主管領導審定,報省法制辦審核後公示。
(四)局辦公室。牽頭負責內部機構設定及調整、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舉報電話及政務公開等內容的公示。
(五)人事培訓處。負責聯繫有關媒體,及時在相關載體公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信息。
(六)省局新頒布、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或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省局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在有關規範性檔案生效、廢止或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述職責分工和程式及時更新省局行政執法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後公開程式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後公開程式包括:
(一)公開時限
(1)安全生產各類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由承辦處室負責,在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內報局辦公室公開;
(2)有關處室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廣“雙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5〕22號)的要求,對抽查結果正常的市場主體,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承辦處室負責人批准後向社會公示;對抽查有問題的市場主體,區分情況依法作出處理並向社會公示。
(3)各相關業務處室應當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生效、廢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二)公開期限
安全生產各類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在網際網路上公開滿5年或者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經公示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批准後,及時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或解除的,及時更新更正公開的行政決定案件信息,並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 公示機制
第十三條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關處室明確一名信息聯絡員或法制初審人員,依據本處室職責和工作開展情況,收集、整理本處室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條 公示信息的審核、發布。各相關處室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信息梳理匯總後,按照本行政執法公示程式要求,通過局網站進行對外發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信息同時向“信用河北”網站報送公示;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相關的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信息同時向河北省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推送共享;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過程實時向河北省網上政務服務中心推送。
第十五條 公示信息的糾錯、更正。建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開信息反饋機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反應公示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信息有疑問或建議的,報送局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核實後,以適當的方式答覆,對確定有錯誤的依法審批後應及時更正,並認真分析錯誤產生的原因,倒查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執法公示考評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本辦法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局推行三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