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零售商店引廠進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零售商店引廠進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5.11.16由國內貿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零售商店引廠進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1月16日
  • 頒布單位:國內貿易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商委(財辦)、商業(貿易)、物資、糧食廳(局、集團總公司):
為加強對國有大中型零售商店引廠進店的管理和監督,我部制定了《國有大中型零售商店引廠進店管理暫行辦法》,經全國國有大中型零售商業企業工作座談會討論,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情況認真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如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行業管理司。
國內貿易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國有大中型零售商店引廠進店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國內貿易部制定)&
第一條 引廠進店指商店根據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廠方)的要求,為廠方的產品開設專櫃銷售的一種行銷方式。引廠進店在現階段對引導生產、擴大銷售,繁榮市場,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為加強對國有大中型零售商店(含飲食服務業和糧食系統的零售企業,以下簡稱商店)引廠進店的規範管理和監督,發揮其積極作用,維護商業信譽,保護消費者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廠進店實行商店統一進、銷、存管理,統一收款,統一銷售憑證,統一納稅,統一受理解決消費者投訴並承擔責任。商店是經營主體,進店廠家可不再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條 商店對進店的廠方要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廠方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生產、加工企業,或者進口商品國內總代理、總經銷的單位。
(二)進店廠方必須是信譽好,生產能力強,守法經營的廠家。
(三)廠方必須提交營業執照副本以及生產許可證、合法商標、出廠合格證及近期質檢報告等。進口商品國內總代理、總經銷的單位需要提供經銷和代理的有效證件。
審查合格後,按規定的審批程式,由商店的主管經理批准。
第四條 商店與廠方協商一致後,要簽訂契約,規定進店聯銷的商品種類、進店期限、使用營業面積(或櫃檯節數)以及雙方的職責、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第五條 引廠進店的營業面積一般不得超過商店總營業面積的20%。
第六條 廠方進店的商品必須是廠方生產的名優商品、新產品或特色商品,季節變化快、流行周期短的應季商品,以及花色品種多、批量小、商店自營較困難的小商品。
第七條 商店應按照企業內部標準對廠方銷售人員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不服從管理、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權益及商店信譽的廠方人員,商店有權進行批評教育,直至解除契約。凡因商店管理不善而發生的問題,商店要負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廠方進店聯銷的商品必須保質保量,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三包”,搞好售貨服務,絕不允許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不合格產品,一經發現,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嚴肅處理,並撤消其專櫃資格。
第九條 廠方進店聯銷的商品,價格由商店統一核定。購銷業務應與自營部分分開,單獨建帳、專人負責,銷貨款由商店統一收繳,廠方不得私自收款或截留貨款。
第十條 廠方要挑選本廠思想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正式職工擔任銷售工作,並遵守商店管理服務規範;如需在商店所在地聘用臨時人員,需由商店認可,經過培訓,考核合格,達到上崗要求後方可上櫃服務。廠方人員要佩戴與商店職工相區別的營業胸牌。
第十一條 廠方不得將櫃檯轉租轉讓,如有違犯,立即清理出店並按契約規定追究廠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國有大中型零售商店一律不得出租櫃檯,也不得借引廠進店之名變相出租櫃檯。
第十三條 商店工作人員不得在引廠進店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和賄賂。違者要按規定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流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引廠進店的管理和監督,定期進行檢查和清理整頓。發現問題,要及時批評、糾正;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流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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