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是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安監總廳規劃函10號

你局《關於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渝安監文5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於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的職能問題。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是貫徹《安全生產法》關於勞動防護用品規定的一個重要規章制度,它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關於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的職能分別做了劃定,同時,規定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以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市(地)、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的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關於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備案登記問題。貫徹《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既包括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管,也包括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管。從各地反映的情況來看,採取恰當的方式,將監管工作關口前移,對遏制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是必要的。各地可根據實際不斷探索更有效的管理方式,確保全全生產,維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二〇〇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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