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實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信息,具體細節,
基本信息
為了實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具體細節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申請、審核、檢驗、頒發、使用和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見附屬檔案1)。
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是確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準許生產經營單位配發和使用該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兩部分組成。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製,加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印章。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由圖形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編號構成(見附屬檔案2)。
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產品應在產品的明顯位置加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標識加施應牢固耐用。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監察區域內煤礦企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實施監察。
四、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施工安全帽安全標誌的受理、核發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設在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負責,並對所核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負責。
五、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能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力量;
(三)具有能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四)具有能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測檢驗設備;
(五)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具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檔案;
(七)其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單位應按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申請書》(見附屬檔案3),並附相關材料,報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
七、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單位按要求重新填寫或補充申請材料。
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對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組織審查人員進行技術審查,提出技術審查報告。技術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技術審查合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對相關技術檔案予以確認、存檔,並發出現場評審通知書;技術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後複審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申辦。
九、技術審查合格的,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組織評審人員對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測檢驗設備和管理體系等條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現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原則上應在接到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下達的現場評審任務書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評審組一般由2-3人組成;評審工作時間一般為2-3天。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派一名監察人員,監督現場評審工作。
十、現場評審人員按照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抽樣有關要求抽封樣品,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抽樣單,申請單位應於封樣之日起5日內將抽封的樣品寄往受委託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十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檢驗工作,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委託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
承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檢驗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應嚴格按國家、行業標準及檢驗規範進行檢驗,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十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自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綜合審查合格的,頒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準許在該產品上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並予以公告。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
十三、被終止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自終止申辦之日起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時間間隔不少於90日。
十四、申請單位應承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申辦費用。
十五、對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生產單位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每年進行一次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