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改革的思考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改革的思考

為了及時、公正地處理勞動爭議,協調和穩定勞動關係,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對現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勢在必行。

基本介紹

  • 書名: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改革的思考
  • 作者:佚名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簡介,弊端,

簡介

作者:佚名
[摘 要]: 為了及時、公正地處理勞動爭議,協調和穩定勞動關係,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對現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勢在必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一調一裁二審”的單軌處理程式,仲裁是處理[英文摘要]:[關 鍵 字]:[論文正文]: 為了及時、公正地處理勞動爭議,協調和穩定勞動關係,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對現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勢在必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一調一裁二審”的單軌處理程式,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即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先行處理,如對仲裁結果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基本制度,但對勞動爭議仲裁的監督卻缺乏必要的和有效的機制,因此仲裁的監督長期限於不太嚴格的內部監督。《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只規定“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導致仲裁實踐中難以把握,許多仲裁機構使用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的四種類型。在實踐中,許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許多爭議沒有明確規定在法定的受理範圍中為由,對這些爭議不予受理。

弊端

具體來說,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弊端是:
第一,隨著市場經濟的變革,勞動爭議內容的複雜化,“先裁後審,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已越來越不適應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需要。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受到限制,有的勞動爭議因不能進入仲裁程式而使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不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任何形式的制度都存在經濟性,勞動爭議處理程式重複,審理期限過長,因此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許多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往往因為工作地點和性質的流動性較強而不能在較短時間內通過仲裁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因此,一些案件就因為當事人離開等原因而使仲裁的正確性無法得到保證。但是,當事人的離開不無道理,如:勞動者需要生存,不可能長期、大量耗費自己的時間在仲裁處理中。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終局權,如果有不服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那么仲裁裁決可能將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仲裁在整個勞動爭議的處理過程中處於中間環節,這樣一來,仲裁顯得流於形式,不利於仲裁機構主動性的發揮。可以想像,仲裁併非所有當事人自願的選擇,他們往往把重心放在向法院的起訴上。
第二,“公平”是所有制度必須遵循的原則,而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中並沒有明確的監督機制。仲裁的監督很大程度上處在一種自我監督的狀態。監督機制的缺乏使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仲裁得不到改正,一些不公平現象得不到有效及時的解決。這樣一來,不僅影響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不能保證辦案質量,影響仲裁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三,仲裁受理範圍較窄。仲裁制度很強調對勞動者的保護,但是一些勞動者卻因為仲裁受理範圍的限制而得不到保護。如退休後反聘的勞動者與原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由於社會保障法還未建立,一些勞動者常由於爭議得不到受理而採取過激行為,引發大規模的上訪、靜坐,影響社會的穩定,給國家和企業造成損失。
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是為了妥善處理企業勞動爭議,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而採用的一種制度。這些弊端的存在已不利於及時、公正地處理勞動爭議,協調和穩定勞動關係,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為此,筆者對現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提出如下對策:
一、改變仲裁前置原則,建立“裁審分軌,各自終局”的雙軌勞動爭議處理程式。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既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之一。選擇仲裁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起訴,仲裁經兩極裁決後成為終局裁決;選擇起訴的,則不得就同一案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爭議經兩審審理後為終局判決。這樣的“雙軌制”體現了當事人的自由權利,賦予主體意志自治權,保障了訴訟權的完整。由於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處理某些爭議的程式和材料的獲取是一樣的,那么,對這些相同的地方就可以設立一個專門的組織來工作。因為兩個機構各有長處,雙方的人員可以相互調配交流。這樣不僅便於多渠道解決爭議,而且提高了勞動爭議解決的整體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了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和勞動爭議訴訟制度的職能。
二、完善對勞動爭議仲裁監督機制需多方面考慮。仲裁機構自身監督作用的發揮應擴大,不僅僅是小範圍、局部、不規範的監督,而應該在立法上建立仲裁監督機制。同時擴大監督的範圍,增強勞動爭議處理的透明度,廣泛接受民眾監督-積極鼓勵廣大民眾參加仲裁旁聽、公開審理等。隨著社會的發展,新聞媒體等社會監督也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對某些爭議大的重大案件,社會的監督無疑會起到重要的監督作用。司法的監督應該是最具有效力的,對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確有錯誤、仲裁機構違反法定程式以及仲裁工作人員違法亂紀的應在司法上得到嚴格的制裁,使仲裁向著司法化發展。
三、為了更好地維護更多的勞動者利益,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應該擴大勞動爭議的受理範圍。由於我國相關法律制度、規章還在建立之中,如社會保障法等,那么,在這個時候以發展的眼光從依法治國的大局出發,應將與勞動者權益有關的爭議均列入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的範圍,全面調整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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