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全文
關於加快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施意見
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1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各成員單位: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作出部署,要求著力提升檢測能力,盡力擴大檢測範圍。加強核酸檢測工作,既有利於鞏固防控成果,維護民眾健康,又有助於人員合理流動,推動全面復工復產復學,是“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重要措施。為指導各地在常態化防控工作中做好核酸檢測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預防為主,將加快提升核酸檢測能力、盡力擴大核酸檢測範圍作為常態化防控落實“四早”措施的首要舉措。按照依法依規、分類指導、因地制宜的原則,做好對重點人群重點行業的應檢盡檢工作,全力排查風險隱患。落實加快提升檢測能力所需的人員、設備和資金,壓實屬地、部門、單位和個人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管理,做到及早發現、精準防控,為加快推進生產生活秩序全面恢復創造條件。
二、積極擴大檢測範圍,全力排查風險隱患
各地可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檢測能力,確定並動態調整檢測策略和人群範圍。
(一)重點人群“應檢盡檢”。
2.境外入境人員;
3.發熱門診患者;
4.新住院患者及陪護人員;
5.醫療機構工作人員;
6.口岸檢疫和邊防檢查人員;
7.監所工作人員;
8.社會福利養老機構工作人員。
(二)其他人群“願檢盡檢”。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和動態調整優先檢測人群。
(三)加強公眾監測預警。疾控機構定期對普通人群進行抽樣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做好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監測預警工作。各地根據疫情發展變化動態調整常態化防控措施和動態推進應檢盡檢。
三、加快提升檢測能力,全力滿足檢測需求
(一)加強實驗室建設。各地要加強三級醫院、傳染病專科醫院、縣(區)級及以上疾控機構、海關及有條件的縣醫院實驗室建設,使其具備開展新冠病毒檢測能力。對醫療資源相對缺乏、檢測能力相對薄弱、疫情防控壓力較大的陸路邊境口岸城市,要對疾控機構、海關和1家綜合實力較強的醫療機構予以重點支持,必要時可採用移動方艙實驗室。同步加強其他二級以上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實驗室建設,使其逐步達到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條件。
(二)強化質量控制和
生物安全。加強實驗室能力建設標準體系認證和實驗室室內質控,常態化接受國家級或省級臨床檢驗質量控制。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轄區內檢測機構分批參加室間質評,保證每家機構每年至少參加1次室間質評。檢測機構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嚴格操作流程,妥善處置剩餘生物樣本,做好樣本使用、保存、上送與銷毀工作。
(三)加強人員規範培訓。制定培訓計畫,省市級疾控機構、臨檢中心、海關全面加強對檢驗檢測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指導,確保實驗室人員數量質量需求。做到採樣人員熟練掌握鼻咽拭子、咽拭子等規範採集方法,實驗室檢測人員熟練掌握標本處理、相關試劑使用和檢測方法,減少技術操作問題對檢測結果準確性、可靠性的影響,實現標本採集、保存、運輸、實驗室檢測等各個環節全流程規範化操作。
(四)加快設備產能提升。加強檢測設備、檢測方法和檢測試劑以及移動方艙實驗室等方面研究、審批和市場轉化,抓緊增加更簡便、更高效準確的檢測設備生產,特別是核酸快速檢測設備的生產擴能,擴大商業化套用,積極組織提升移動方艙實驗室等新型檢測設備產能套用規模。屬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科學評估當地檢測需求和設備、試劑和耗材生產能力,制定供求計畫。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協調生產企業,根據需求儘快擴大設備、試劑和耗材等產能。發展改革部門做好檢測所需物資統一調配。
(五)確保信息安全暢通。加強信息安全管理,通過信息化手段,確保受檢對象的信息準確、檢測結果的規範管理和隱私保護。檢測機構向受檢對象提供檢測證明並做好信息登記工作,發現檢測結果陽性要嚴格履行報告責任。各地要及時將檢測結果信息共享到“健康碼”資料庫,並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推動各地區核酸檢測相關信息互認共享,在全國一體化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碼”及入境人員版統一標註。對偽造、篡改新冠病毒檢測結果等行為依法依規嚴厲打擊。
四、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全力提高檢測效率
(一)落實相關部門責任。衛生健康部門公布具有檢測資質的機構名單,指定醫療機構、疾控機構、海關、社會檢測機構為“應檢盡檢”人群提供檢測服務,指定醫療機構、社會檢測機構為“願檢盡檢”人群提供檢測服務。進行較大規模人群檢測時,可採用將5至10份標本混檢進行初篩的方法,提高檢測效率,降低檢測成本。要加強對實驗室質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的監管,將檢測工作納入醫療衛生機構業務考核內容,收集檢測相關信息並上報上級衛生健康部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密切接觸者、發熱門診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護人員、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檢測工作,民政部門協調組織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人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和城鄉社區工作者的檢測工作,公安、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監所工作人員和新收被監管人員檢測工作,海關負責組織境外入境人員、口岸檢疫人員檢測工作,移民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邊防檢查人員檢測工作。教育、交通運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等部門根據各地實際,優先組織、有序引導做好學校(幼稚園)工作人員、來自疫情重點地區復學學生、公共運輸工具和客運場站服務人員、復工復產單位新到崗(返崗)人員檢測工作。
(二)發揮社區單位作用。社區要加強對重點人群的管理,主動加強信息溝通,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引導社區民眾協助、配合政府部門組織開展檢測工作,依法接受樣本採集、檢測、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在復工復產復學過程中,要建立健全核酸檢測的管理制度,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主動聯繫衛生健康部門,有序組織開展檢測工作。
(三)完善檢測後續工作。檢測機構及時將檢測結果通知到檢測對象。對檢測結果陽性者按規定進行網路直報、流行病學調查、疫情處置等,社會檢測機構要及時將核酸檢測結果陽性者信息報告所在縣(區)疾控機構。確診患者立即按規定轉運至定點醫療機構,無症狀感染者按規定對其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觀察期間如出現臨床表現應及時轉運至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後及時訂正。各地以縣(區)為單位,合理設定隔離點,做到應隔盡隔、應收盡收。
五、強化組織管理,加大保障力度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將加強檢測工作作為當前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級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要制定工作方案,落實部門職責,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擴大核酸檢測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做好輿情評估和風險應對,並及時根據疫情防控形勢作動態調整。
(二)加強政策扶持。各地黨委政府要研究制訂快速提升核酸檢測能力的相關政策措施,調動社會檢測服務機構開展核酸檢測工作的積極性。省級醫保部門及時按程式將核酸檢測項目及相關耗材納入本省醫療保障診療項目目錄。省級物價部門制定本省域內統一執行的收費標準。
(三)加大經費保障。各級政府加強資金統籌安排,對疾控機構、醫療機構、海關實驗室建設和檢測設備的配備予以經費支持,特別要加大對人群相對密集、流動性較大地區和邊境口岸等重點地區支持力度。具備條件的地區將檢測試劑和耗材納入省級集中採購平台採購範圍並簡化招標採購程式。“應檢盡檢”所需費用由各地政府承擔,“願檢盡檢”所需費用由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承擔。
(四)加大宣傳倡導。各地宣傳部門與衛生健康部門共同加強新冠肺炎防控知識的科普宣傳工作,利用多種媒體廣泛傳播防控知識,提高民眾主動參與核酸檢測的意識,促進願檢盡檢。
內容解讀
為貫徹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部署和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近日印發《關於加快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指導各地在常態化防控工作中做好核酸檢測工作。《實施意見》從5方面對加快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強調了擴大核酸檢測範圍的重要性。《實施意見》強調要將擴大核酸檢測範圍作為常態化防控落實“四早”措施的首要舉措,通過檢測做到及早發現、精準防控,為加快推進生產生活秩序全面恢復創造條件。
二是明確了應動態調整檢測的策略和人群範圍。《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可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檢測能力,確定並動態調整檢測策略和人群範圍,實施重點人群“應檢盡檢”和其他人群“願檢盡檢”。同時,《實施意見》提出各地要加強公眾監測預警,定期進行人群抽樣檢測,掌握當地疫情發展變化,為動態調整常態化防控措施提供依據。
三是明確了擴大檢測範圍的能力要求。《實施意見》提出從加強實驗室建設、強化質量控制和生物安全、加強人員規範培訓、加快設備產能提升、確保信息安全暢通等5個方面推進加快提升檢測能力,全力滿足檢測需求。特彆強調各地要加強三級醫院、傳染病專科醫院、縣(區)級及以上疾控機構、海關及有條件的縣醫院實驗室建設,使其具備開展新冠病毒檢測能力。對醫療資源相對缺乏、檢測能力相對薄弱、疫情防控壓力較大的陸路邊境口岸城市予以重點支持。相關部門要加快推進檢測設備、試劑和耗材等研究、審批、市場轉化和產能提升。
四是明確了擴大檢測範圍的工作機制。《實施意見》明確了相關部門在推進落實擴大核酸檢測範圍的責任,特別按人群類別明確了各部門在推進實施重點人群“應檢盡檢”和優先檢測人群“願檢盡檢”中的組織、引導責任。強調社區要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引導民眾落實個人責任,協助、配合政府部門組織開展檢測工作;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要履行主體責任,有序組織開展檢測。
五是明確了擴大檢測範圍的組織保障。《實施意見》從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政策扶持、加大經費保障、加大宣傳倡導等4個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明確了擴大檢測範圍相關的收費標準、醫保政策、費用分擔等相關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