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全鏈條監管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全鏈條監管的通知》是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全鏈條監管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
發展歷史,社會影響,

發展歷史

2022年6月1日,《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全鏈條監管的通知》發布。

社會影響

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全鏈條監管的通知
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
核酸檢測是落實“四早”、實現“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和“動態清零”總方針的關鍵措施。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多次對加強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監管作出部署。為進一步加大核酸檢測監管力度,服務疫情防控大局,現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嚴格檢測機構和人員資質管理
各地要進一步落實醫療機構管理和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檢測機構和人員審批准入。舉辦主體應當符合申請設定醫療機構的相應條件,對具備醫學專業背景、舉辦經驗豐富、執業記錄良好、註冊資本與實際投入資金一致的,應依法依規優先審批。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還應具備生物安全二級及以上條件及PCR實驗室條件,在相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登記備案。檢測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經技術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核酸檢測工作。承擔大規模核酸檢測任務的,還應符合大規模核酸檢測實驗室管理規定,近兩年內未受行政處罰,且最近兩次省級以上室間質評結果合格。
二、規範樣本採集、保存和轉運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視核酸樣本採集等源頭管理,為實驗室檢測提供合格樣本。做好核酸採樣人員的儲備和培訓,所有採樣人員均應當經衛生健康部門規範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參與核酸採樣工作。不得以視頻培訓代替實踐操作培訓。採樣人員均要熟練掌握鼻咽和口咽拭子採集方法,確保操作規範到位。採集後的樣本置於合格採樣管內,並低溫保存。合理安排樣本轉運車輛,做好交通線路暢通保障,確保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生物安全要求,及時規範將樣本轉運至實驗室進行檢測。
三、強化核酸檢測機構日常監督管理
各地要在嚴格資質管理的基礎上,強化日常監督管理。通過加大醫療機構校驗力度,採取飛行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督促檢測質量持續改進。檢測機構要落實室內質控措施,每批次檢測都要放入弱陽性和陰性質控樣本進行對照檢測。按規定定期參加省級及以上室間質評,加密質評頻次。落實醫學檢驗實驗室每月審核制度,組織對其依法執業、檢測質量等情況逐一進行全程監管,並向社會公布審核結果。根據日常管理情況,將核酸檢測機構分為重點機構和一般機構進行分級管理。其中,檢測樣本量大或近期出現一般問題的檢測機構被列為重點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組織蹲點督查。兩個月內無一般問題的,可降級為一般機構。
四、加強應急狀態下核酸檢測機構監管
在發生聚集性疫情開展大規模核酸檢測過程中,檢測機構要進一步增加依法執業和質量控制意識,嚴格落實各項室內質控措施。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每一家承擔檢測任務的醫學檢驗實驗室派駐臨床檢驗專家作為質量監督員,駐點進行全流程監管,重點監督實驗室技術人員操作是否規範、檢測樣本與接收樣本是否匹配、檢測結果上報是否準確等。承擔檢測任務的醫學檢驗實驗室要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全程記錄加樣、核酸提取和擴增、報告等重點環節,影像資料至少保存一個月備查。一旦出現“假陽性”或“假陰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組織對個案進行調查追蹤和原因分析,查找系統漏洞,防止相關情況再次發生。
五、提升核酸檢測資源利用效能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摸清轄區內檢測能力底數,重點掌握醫學檢驗實驗室的檢測能力,在各機構上報數據的基礎上,組織現場核實。核實後的檢測能力與上報數據存在巨大差距的,檢測機構要說明理由。在開展大規模核酸檢測時,要及時將外地支援的檢測資源納入統一管理,核准實際檢測能力。要掌握每一輪核酸檢測的供需情況,區分單檢、5合1、10合1和20合1需檢測的人數和採樣管數,根據檢測機構的實際能力,合理匹配檢測任務,並動態調度,充分利用各檢測機構的能力,避免檢測力量閒置,或超過實際能力分配檢測任務。
六、嚴格落實核酸檢測機構退出機制
各地要落實核酸檢測機構準入退出機制,設立“紅綠燈”,在依法準入時對符合條件的舉辦主體實行“綠燈”優先審批的同時,堅決落實“黃燈”整改、“紅燈”退出機制。對投訴舉報多、質量問題突出、有不良執業行為、室間質評不合格的,亮“黃燈”予以警告、通報批評,督促立即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核酸檢測資質。對存在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檢測工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亮“紅燈”直接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關責任。各地要及時公布監督檢查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形成有效震懾。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
(國家衛生健康委代章)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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