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關於加強建築起重機械單位進冀備案管理的通知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華北石油管理局:
為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提高建築起重機械管理專業化水平,確保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安裝、使用、拆除、維護保養各環節管理到位,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住建部《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現就建築起重機械單位辦理進冀備案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廈說整
外埠建築起重機械單位在河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從事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謎櫻兵燥等建築起重機械安裝、租賃活動的,應當辦理告知備案手續。
(一)建築起重機械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制定起重機械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租賃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全面負責。
(三)建築起重機械安裝、租賃單位,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
(四)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契約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五) 實施建築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建立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安裝、使用、拆除、維護保養一體化管理模式。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備案機關不予備案,並通知產權單位:
1、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過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報廢規程規定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國家、行業或地方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二、 安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店驗組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契約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安裝活動(包括在施工現場位移、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對其安裝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質量負責。
(三)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建築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崗位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四)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與委託其安裝的施工單位簽訂契約,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安裝單位籃歡嬸匙應與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定,在安裝過程中應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五)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辦理進冀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安裝企業備案申請表(一式三份,附表);
2、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資質證書;
3、起重吊裝、運輸車等安裝配套設備及業績情況,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契約或房產證書;
4、符合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配備要求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證件(身份證、職稱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六)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1、塔式起重機司機1人;
2、司索信號工不少於2人;
3、安裝拆卸工不少於5人;
4、設備管理員1人;
5、安全管理不少於1人;
6、機械、電氣工己甩程師各1人。
三、租賃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取得行業資格認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姜組斷冊,並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告知。
(一)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購置的起重機械,必須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單位生產的合格產品。
(二)未實行生產許可的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產品,應通過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鑑定後,方可使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旋夜迎;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四)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購銷契約、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2、建築起重機械的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3、建築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4、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修理和技術改造資料;
6、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累計運轉記錄。
(五)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出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設備,並同承租單位簽訂契約,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
(六)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在辦理進冀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租賃企業備案申請表(一式三份,附表);
2、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註冊資本100萬以上);
3、租賃企業管理體系和各項規章制度,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契約或房產證書;
4、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建築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契約、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自有建築起重機械設備10台以上);
5、符合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配備要求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證件(身份證、職稱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七)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1、經過行業培訓,取得資格證書的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必須有1名安全管理人員;
2、專業技術維修人員10人,其中應有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2人;
3、電工2人、焊工2人,建築起重機械特種操作人員按每台2人配置。
外埠建築起重機械單位備案手續齊全,符合進冀備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核心發備案證書。外埠建築起重機械安裝、租賃單位持有備案檔案,可以在我省進行相關業務活動。外埠建築施工企業自有建築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租賃活動的,應當依照以上要求辦理相關進冀備案手續。外埠建築起重機械單位可通過企業聯合、專業合作等方式,實現建築起重機械“一體化”,並自2015年7月起,按照起重機械“一體化”的要求,完善進冀備案手續。
附屬檔案: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單位進冀備案申請表(詳見河北建設網)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9月1日
(五)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辦理進冀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安裝企業備案申請表(一式三份,附表);
2、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資質證書;
3、起重吊裝、運輸車等安裝配套設備及業績情況,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契約或房產證書;
4、符合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配備要求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證件(身份證、職稱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六)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1、塔式起重機司機1人;
2、司索信號工不少於2人;
3、安裝拆卸工不少於5人;
4、設備管理員1人;
5、安全管理不少於1人;
6、機械、電氣工程師各1人。
三、租賃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取得行業資格認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告知。
(一)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購置的起重機械,必須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單位生產的合格產品。
(二)未實行生產許可的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產品,應通過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鑑定後,方可使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四)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購銷契約、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2、建築起重機械的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3、建築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4、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修理和技術改造資料;
6、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累計運轉記錄。
(五)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出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設備,並同承租單位簽訂契約,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
(六)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在辦理進冀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租賃企業備案申請表(一式三份,附表);
2、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註冊資本100萬以上);
3、租賃企業管理體系和各項規章制度,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契約或房產證書;
4、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建築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契約、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自有建築起重機械設備10台以上);
5、符合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配備要求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證件(身份證、職稱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七)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1、經過行業培訓,取得資格證書的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必須有1名安全管理人員;
2、專業技術維修人員10人,其中應有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2人;
3、電工2人、焊工2人,建築起重機械特種操作人員按每台2人配置。
外埠建築起重機械單位備案手續齊全,符合進冀備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核心發備案證書。外埠建築起重機械安裝、租賃單位持有備案檔案,可以在我省進行相關業務活動。外埠建築施工企業自有建築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租賃活動的,應當依照以上要求辦理相關進冀備案手續。外埠建築起重機械單位可通過企業聯合、專業合作等方式,實現建築起重機械“一體化”,並自2015年7月起,按照起重機械“一體化”的要求,完善進冀備案手續。
附屬檔案: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單位進冀備案申請表(詳見河北建設網)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