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對網售食品健康安全監管的提案

隨著電子商務的廣泛套用,網路經濟快速發展,網購食品因其時尚而又便捷的消費方式,備受網路消費者的追捧,網路食品市場成為了行業的一個新興增長點。
網路交易消除了交易的時間與地域障礙,消費者在享受便捷的消費方式同時有可能會因為網路交易的虛擬性、隱蔽性和不確定性而面臨著種種安全隱患。
為更好地促進網路經營食品的安全監管,保障人民民眾健康安全,我們對網售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推行食品安全集約化監管
《食品安全法》僅針對實體經營場所進行條件審核,目前尚無明文規定對經營食品的網店辦理此證,也沒有明確將“網路食品銷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監督的對象,從而在立法上出現了漏洞,讓執法者無所適從,面臨監管執法尷尬。因此,第一,加快對網購食品監管的立法進程,在《食品安全法》基礎上,制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互補,通過法律給網路食品銷售模式下一個明確的定義,明確市場準入的門檻,即要求網路食品經營者均應先辦理執照,再上網經營,從準入源頭環節引導經營者自律。第二,學習和參照國外食品安全監管集中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將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職能集中於一個專業化的行政機構。
二、推行網路食品安全和管理信息公開制度
一是要求所有從事網路食品經營主體必須用網路技術手段建立網路食品監管台賬和對其銷售的食品開展索證索票;二是對於手工製作的或散裝的食品必須提供相關證照;三是規範網路食品信息發布內容。在食品的相關頁面必須根據產品質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明示食品的生產廠家、地址、電話、商品保質期、許可證號等必要的標籤、標識、說明書和相關檢驗報告書等信息。手工製作的或散裝的食品則必須說明食品生產、運輸、流通到貯藏各環節情況、許可證件、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檢合格證明和各批次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三、加強源頭控制,發揮網路交易平台的自律監控作用
那些為網路交易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務的網路交易平台、為網路交易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運營商以及影響範圍、交易規模較大的大型商務網站是網路經營活動的“源頭”。要通過運用技術手段、與公安網監、工商、電信管理部門合作等途徑,摸清“源頭”情況。在監管過程中,首先要明確網路食品銷售平台為第一責任人,對於網路平台疏於監管而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網路平台提供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明確網站一是要保留網上經營者檔案和交易歷史數據、配合職能部門開展調查;二是要對網上交易的商品信息、銷售信息進行審查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三是要保障網路交易安全,包括技術安全、支付安全等;四是要建立先行賠償制度,在網路消費糾紛發生時,可使用賣家預存在網站的保證金對買家進行賠償;五是要大力打擊信用炒作,打擊通過虛構交易行為提升網店信用級別、增加交易機會的不誠信現象。
四、加強合作,建立健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
由於《食品安全法》對網路食品交易監管沒有作出明確細緻的規定,因此在監管過程中,建議由地方政府出面,建立一個網路食品監管平台,加強工商、衛生、食藥監、稅務、電子信息管理等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明確適用的法律法規,依託各部門的技術力量,形成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局面。同時,通過網路食品監管平台增加網路巡查的頻率,從廣告監測、企業管理、消費者投訴三個方面加強對網路食品安全的監管。設立廣告監測中心,主要監測各大網站頁面上的食品廣告,著重糾察誇大、虛假的食品廣告。針對有實體店的網路經營者,採取嚴格的管理辦法,除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外,還要開展經常性的抽樣檢查,保證食品安全。加強舉報投訴處理工作,對於消費者投訴的商家,嚴格按照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重點檢查,予以處罰或取締。
五、注重監管人才培養,加強監管技術手段,提高監管效能
建立一支既精通計算機知識和現代網路技術,又有相對豐富工商執法經驗的複合型網路監管執法專業隊伍是當務之急。同時加強後台技術控制,在網上發布銷售食品的信息,必須填寫衛生許可證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檢合格證明等,並且需要提供衛生許可證、健康許可證等各種證件。根據網路案件跨區域、取證難的特點,由省級工商局牽頭統一籌建工商“電子數據取證分析中心”,解決網路案件取證難和證據易丟失等問題。
六、建立消費投訴處理機制,做好網售食品消費維權工作
一是指導大型商務網站建立交易安全保障機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措施,設定消費投訴舉報電子標示連結。二健全完善各級維權網路,拓寬投訴舉報渠道。三是做好消費警示和提示工作。四是加強維權知識的宣傳工作,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最後就是解決管轄問題。網路交易無地域限制的特徵決定了過去以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為主要特徵的監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適應目前網路交易的要求,必須以信息化為手段和依託,實行全國聯網一體化監管,資源共享,以網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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