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執法辦案活動內部監督防止說情等干擾的若干規定
- 發布時間:2014年7月15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地區:全國
規定,主要影響,
規定
七種行為要報告紀檢機構
《規定》強調,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遇有不依法律程式或正常工作程式,私下通過各種關係干擾執法辦案,向執法辦案人員直接或間接打探案情,或為涉案人開脫、減輕責任,或非法干預、阻礙辦案,或提出不符合辦案規定的其他要求等情況時,應當向有關領導和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規定》要求檢察人員對7種可能幹擾執法辦案、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形要及時報告。一是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友的;二是打聽辦案人員組成及其家庭情況、證人姓名及有關情況的;三是打聽舉報人、舉報內容和案件事實、證據的掌握情況和認定及案件討論情況的;四是打聽案件初查計畫、偵查方案、偵查手段、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五是打聽其他尚未公開案件情況和擬辦意見的;六是為案件請託、說情,或以其他方式向辦案人員施加壓力,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七是其他通過說情干擾執法辦案的情形。
主要影響
干擾案件辦理的通報批評或調離
《規定》指出,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應當恪守法律,秉公執法,廉潔從檢,不徇私情。對於不依法律程式或者正常工作程式,私下通過各種關係打探案情或說情的,檢察人員應當予以拒絕。對於提出不符合辦案規定等其他要求的,告知其依程式辦理。
《規定》強調,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遇有應當報告的情形時,應及時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應當向分管院領導報告,同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報紀檢監察機構備案。
部門負責人或院領導遇有應當報告的情形時,應分別向分管院領導和上級領導報告。
對於應報告而不報告的檢察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給案件辦理造成干擾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調離工作崗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檢察紀律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