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

關於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

《關於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是1922年7月16日至23日在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案。

我們共產黨,不是“知識者所組織的馬克思學會”也不是“少數共產主義者離開民眾之空想的革命團體”,“應當是無產階級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大民眾組織起來為無產隊級之利益而奮鬥的政黨,為無產階級做革命運動的急先鋒”;我們既然不是講學的知識者,也不是空想的革命家,我們便不必到大學校到研究會到圖書館去,我們既然是為無產民眾奮鬥的政黨,我們便要“到民眾中去”要組成一個大的“民眾黨”;我們既然要組成一個做革命運動的並且一個大的民眾黨,我們就不能忘了兩個重大的律:
(一)黨的一切運動都必須深入到廣大的民眾裡面去。
(二)黨的內部必須有適應於革命的組織與諫訓〔訓練〕。
凡一個革命的黨,若是缺少嚴密的集權的有紀律的組織與訓練,那就只有革命的願望便不能夠有力量去做革命的運動。
嚴密的集權的有紀律的組織與訓練,須依據左列諸原則:
(一)自中央機關以至小團體的基本組織要有嚴密系統才免得烏合的狀態;要有集權精神與鐵似的〈紀〉律,才免得安那其的狀態。
(二)個個黨員都要在行動上受黨中軍隊式的訓練。
(三)個個黨員不應只是在言論上表示是共產主義者,重在行動上表現出來是共產主義者。
(四)個個黨員須犧牲個人的感情意見及利益關係以擁護黨的一致。
(五)個個黨員須記牢一日不為共產黨活動,在這一日便是破壞共產主義者。
(六)無論何時何地個個黨員的言論,必須是黨的言論,個個黨員的活動,必須是黨的活動;不可有離黨的個人的或地方的意味。離開黨的支配而做共產主義的活動這完全是個人的活動,不是黨的活動,這完全是安那其的共產主義。
(七)個個黨員須了解共產黨施行集權與訓練時不應以資產階級的法律秩序等觀念施行之,乃應以共產革命在事實上所需要的觀念施行之。
所以第二次全國大會決議,要說我們中國共產黨成功一個黨,不是學會,成功一個能夠實行無產階級革命大的民眾黨,不是少數人空想的革命團體,我們的組織與訓練必須是很嚴密的集權的有紀律的,我們的活動必須是不離開民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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