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程介紹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廣州東山恤孤院31號(現恤孤院路3號)召開。陳獨秀、李大釗、毛澤東、蔡和森、陳潭秋、惲代英、瞿秋白、張國燾、李立三、項英等來自全國各地及莫斯科的代表近40人出席大會,他們代表了全國420名黨員。共產國際代表馬林參加了會議。陳獨秀主持會議並代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作報告。
大會的主要議程有三項:一、討論黨綱草案;二、討論同國民黨建立革命統一戰線問題;三、選舉黨的中央執行委員會。
會議的中心議題是討論與國民黨合作、建立革命統一戰線的問題。陳獨秀在報告中,著重說明了中國共產黨決定和國民黨建立革命統一戰線的依據和過程。代表們就共產黨員以個人身份加入國民黨、建立革命統一戰線的問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
經過討論,大會接受了共產國際關於中國共產黨同中國國民党進行合作的指示,通過了《關於國民運動及國民黨問題的議決案》、《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等檔案。這些檔案的中心思想是,黨在現階段“應該以國民革命運動為中心工作”,共產黨員以個人身份加入國民黨,採取黨內合作的形式,同國民黨建立聯合戰線,以完成反帝反封建的國民革命的重要任務。檔案還規定了要保持中國共產黨在政治上的獨立性的一些原則。
大會選舉陳獨秀、蔡和森、李大釗、譚平山、王荷波、毛澤東、朱少連、項英、羅章龍等9人為中央委員,鄧培、張連光、徐梅坤、李漢俊、鄧中夏5人為候補中央委員,由陳獨秀、蔡和森、毛澤東、羅章龍、譚平山(後由於譚調職,改為王荷波)5人組成中央局,陳獨秀為委員長,毛澤東為秘書,羅章龍擔任會計,負責中央日常工作。
黨的三大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策略原則和共產國際的指示,結合中國革命的具體情況,充分發揚民主,在分析中國社會矛盾和明確中國革命性質的基礎上,正確解決了建黨初期黨內在國共合作問題上存在的重大分歧,統一了全黨的認識,正式確定了共產黨員以個人身份加入國民黨,與國民党進行黨內合作的策略方針,使黨能夠團結一切可能聯合的力量,共同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務。
黨的三大之後,在中國共產黨的推動下,孫中山先生對國民党進行了改組,確定了聯俄、聯共、扶助農工的三大政策,召開了國共合作的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一次國共合作正式建立,全國掀起了聲勢浩大、轟轟烈烈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民眾運動,勝利地舉行了北伐戰爭,促進了中國革命的高漲。但是,大會對於無產階級領導權問題、農民問題和軍隊問題沒有給以應有的重視。
黨的三大結束的當天,代表們來到黃花崗烈士墓前,在瞿秋白同志的指揮下高唱國際歌。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代表大會,就在雄壯有力的國際歌聲中勝利閉幕了。
根據革命形勢和黨的自身狀況對黨提出的新要求,大會討論了《中國共產黨黨綱草案》,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通常簡稱為三大黨章,中共三大章程或中國共產黨章程(1923)。它是中國共產黨第一部黨章修正章程。
一、黨的三大修改黨章的歷史背景
1.黨的二大以後,以反對封建軍閥和推翻帝國主義壓迫為主要特徵的革命運動逐漸形成高潮
在黨的領導下,中國工人運動蓬勃發展,截止到1923年,全國爆發了100多次工人罷工鬥爭,參加人數達到30餘萬人。無產階級隊伍在鬥爭中受到鍛鍊,黨的階級基礎進一步鞏固。與此同時,我國南方的農民運動也開始發展起來。但是由於帝國主義和封建軍閥的殘酷鎮壓,1923年2月京漢鐵路工人大罷工失敗,其他方面的民眾運動也相繼受挫,表明革命迫切需要黨作出符合當時形勢的正確的新部署。
2.黨的二大以後,黨的組織也有發展,為適應革命發展和黨自身壯大的需要,黨中央決定對二大黨章進行修改
當時黨員人數增加200多人,總數達到420多人。中央領導機關人數也相應有所增加。然而,從黨的整體看,還遠遠不能承擔起面臨的艱巨任務和歷史使命,中央的領導工作制度,實際上也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為推動革命進一步發展,解決黨的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彌補二大黨章存在的一些不足,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對二大黨章進行修改,並且不在黨章中增加中央執行委員會職權和程式問題的內容,而是採取制定單項性詳細法規的形式——《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法》,對中央領導機構體制、工作程式等方面作出詳盡的規定,在此基礎上,對二大黨章的其他方面進行了局部性修改。
二、三大黨章的特點
黨的三大修改黨章堅持對二大黨章進行局部性修改的原則。這一點在黨的三大討論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中清晰可見。與二大黨章比較起來,由原來的六章二十九條改為六章三十條,章節體例完全保留不變,仍然是黨員、組織、會議、紀律、經費和附則六章。從條文數量上看,只增加了一條。在基本上保持了二大黨章內容的基礎上,它對黨的組織建設做了一些新的變動,使其具有了以下一些特點:
1.在黨員方面,嚴格了入黨手續
為了加強黨的組織建設,保證黨員的質量,以適應不斷高漲的革命事業發展的需要,在黨員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體現在:由原來的只需一個介紹人改為“須有正式入黨半年以上之黨員二人之介紹”;將原來的黨員入黨須經地方執行委員會許可並報告區執行委員會、由區執行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告中央執行委員會才能成為正式黨員的規定,修改為經小組會議通過,地方委員會審查,區委員會批准,才能成為候補黨員,還補充規定了“經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承認之黨員,當通告該黨員所在地之地方委員會”;首次規定了候補黨員的候補期制度,並根據候補黨員的身份不同,規定了不同的候補期,勞動者的候補期為三個月,非勞動者的候補期為六個月,但這個規定在執行的時候可以有一定的彈性,由地方委員會酌情掌握。候補黨員在覆行義務方面與正式黨員相同,但是,在行使權利方面,三大黨章修正案則規定候補黨員只能參加小組會議,只有發言權和選舉權,沒有被選舉權;首次規定黨員可以“自請出黨”(即後來所說的自願退黨)。即便是由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承認的黨員,也要經過候補期的考驗。
黨的三大在修改黨章時,之所以對黨員入黨手續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主要有兩個原因:一個是因為當時在中國這樣一個產業工人人數很少,農民和其他小資產階級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國情下,我們黨要儘快發展和壯大自己的組織,像俄國共產黨那樣主要是在產業工人中發展黨員,是行不通的,這就迫使我們黨不能不吸收農民和城市小資產階級分子入黨。而他們入黨時,就不可避免地會將農民意識、小資產階級思想甚至剝削階級思想帶進黨內來。二是為了建立革命統一戰線,黨的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還決定中國共產黨黨員以個人資格加入中國國民黨,這也不可避免地使黨的肌體受到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侵蝕。這兩個方面的因素決定了黨必須採取措施提高對黨員的要求,嚴格入黨手續,審查和防止投機分子和不夠條件的人入黨。
2.在組織方面,由於黨的力量有了一定的增長,對二大黨章中關於黨的各級組織成立的人數作了適當的調整和增加,以發揮地方黨委員會的作用
將原來“凡有黨員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組”的規定,改為“凡有黨員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組”;將二大黨章規定“一地方有兩個支部以上,可成立地方黨委員會”,改為“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許可”,可以成立“地方委員會”;將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分別由原來的五人和三人改為九人和五人。
開始注意發揮地方委員會一級組織的作用,主要是因為隨著黨員人數的增加,黨的地方支部的數量也隨之增多,像過去那樣黨內一切事務主要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和管理的難度有所增加,相對而言,地方委員會一級組織更便於了解當地黨員和要求入黨的人的實際情況,發揮地方委員會在審批新黨員手續這一環節中的作用,有利於從組織上把好黨員質量關。
3.在其他一些制度方面,改變或取消了原來的一些臨時性、不確定性的規定,使其具有了確定性
如取消了“幹部人員由地方執行委員會隨時任免之”的規定;修改了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臨時決定全國代表大會或臨時會議的人數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各地方組織應派代表人數的具體辦法。
三、結語
從上述黨章修改的特點可以看出,黨的三大對黨章修改的目的十分明確。儘管二大黨章存在著一些不足,並且隨著革命形勢的發展日益顯現,但當時的實際情況不允許也不可能做更大的、全面的改動。於是,確定這次黨章修改的側重點就十分重要。我們黨敏銳地洞察了當時的革命形勢,把修改黨章的重點放在了嚴格入黨手續和發揮地方委員會一級組織的作用,體現了我們黨在組織建設方面的日趨成熟。
章程內容
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
(一九二三年七月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議決)
第一章 黨員
第一條 本黨黨員無國籍性別之分,凡承認本黨黨綱及章程並願忠實為本黨服務者,均得為本黨黨員。
第二條 黨員入黨時,須有正式入黨半年以上之黨員二人介紹,經小組會議之通過,地方委員會之審查,區委員會之批准,始得為本黨候補黨員。候補期勞動者三個月,非勞動者六個月,但地方委員會得酌量情形伸縮之。候補黨員只能參加小組會議,只有發言權與選舉權,但其義務與正式黨員同。
第三條 凡經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承認之黨員,當通告該黨員所在地之地方委員會,亦須經過候補期;凡已加入第三國際所承認之各國共產黨者,經中央審查後,得為本黨正式黨員。
第四條 黨員自請出黨,須經過區之決定,收回其黨證及其他重要檔案,並須由介紹人擔保其嚴守本黨一切秘密,如違時,由區執行委員會採用適當手段對待之。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附近,凡有黨員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組,每組公推一人為組長,隸屬地方支部,不滿五人之處,亦當有組織,公推書記一人,屬於附近之區或直接屬於中央。(如各級所在地尚無地方支部時,則由區執行委員會直轄之,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處,則由中央直轄之。)
第六條 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許可,區執行委員會得派員至該地方召集全體黨員大會或代表會由該會推舉三人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並推舉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地方,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派員召集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直接隸屬中央。區執行委員會所在地,得以區執行委員會代行該地方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第七條 各區有兩個地方執行委員會以上,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有組織區執行委員會必要時,即派員到該區召集區代表會,由該代表會推舉五人組織該區執行委員會;並推舉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委託一個地方執行委員會暫時代行區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區之範圍,中央執行委員會規定並得隨時變更之。
第八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九人組織之;並選舉候補委員五人,如委員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
第九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任期均半年,組長任期不定,但均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大會的各種決議,審議及決定本黨政策及一切進行方法;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執行上級機關的決議,並在其範圍及許可權以內審議及決定一切進行方法。各委員會均互推委員長一人總理黨務,其餘委員協同委員長分掌職務。
第十一條 大會或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之各種議案及各地臨時發生之特別問題,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均得指定若干黨員組織各種特別委員會處理之;此項特別委員會開會時,須以各該執行委員會一人為主席。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二條 各小組每星期至少須開會一次,由組長召集之。各地方每月至少召集全體黨員會議一次(其有特別情形之地方,得改全體會議為組長會議,但全體會議至少須兩月一次)。各區每三月由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該區全體黨員代表會議一次,每五人有一票表決權。全國代表大會,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一次。中央執行委員會,每四月開全體委員會一次。
第十三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全國代表臨時會議。有三分之一區代表全黨三分一之黨員之請求,中央執行委員會亦必須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全國代表大會或臨時會議之代表人數,每地方必須派代表一人,但人數在四十人以上者得派二人,六十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四十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決權。未成地方之處,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無表決權由大會決定。
第十五條 凡一問題發生,上級執行委員會得臨時命令下級執行委員會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得隨時派員到各處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此項會議應以中央特派員為主席。
第十七條 中央及區與地方執行委員會,均由委員長隨時召集會議。
第四章 紀律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機關,在全國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機關。
第十九條 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本黨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
第二十條 下級機關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不執行時,上級機關得取消或改組之。
第二十一條 各地方黨員半數以上對於執行委員會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上級執行委員會判決;地方執行委員會對於區執行委員會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中央執行委員會判決;對於中央執行委員會有抗議時,得提出全國大會之臨時大會判決;但在未判決期間均仍須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
第二十二條 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及各組均須執行及宣傳中央執行委員會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關係全國之重大政治問題發生,中央執行委員會未發表意見時,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均不得單獨發表意見,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所發表之一切言論倘與本黨宣言章程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及所定政策有牴觸時,中央執行委員會得令其改組之。
第二十三條 凡黨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特許,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黨派。其前已隸屬一切政治的黨派者,加入本黨時,若不經特許,應正式宣告脫離。
第二十四條 凡黨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特許,不得為任何資本階級的國家之政務官。
第二十五條 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
第二十六條 凡黨員有犯左列各項之一者,該地方執行委員會必須開除之:
(一)言論行動有違背本黨黨綱章程及大會各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二)無故聯續二次不到會;
(三)無故欠繳黨費三個月;
(四)無故聯續四個星期不為本黨服務;
(五)不守紀律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命令其停止出席留黨察看期滿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黨秘密;
地方執行委員會開除黨員後,必須報告其理由於中央及區執行委員會。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黨經費的收入如左各項:
(一)黨費 黨員月薪在三十元以內者,月繳黨費兩角;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繳一元;六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繳二十分之一;在一百元以外者繳十分之一。失業及在獄黨員均免繳黨費。
(二)黨內義務捐。由地方會酌量地方經費及黨員經濟力定之。
(三)黨外協助。
第二十八條 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修改之權,屬全國代表大會,解釋之權屬中央執行委員會。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本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一九二三年七月十日---二十日)議決,自中央執行委員會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原載《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大會決議案及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