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共同做好國有企業中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

《關於共同做好國有企業中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在2001.07.18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共同做好國有企業中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1年07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7月1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經貿委(廳),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中央企業黨委(黨組):
國有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國有企業不斷發展、壯大,為國家經濟建設、社會進步和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國有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犯罪嚴重,由此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造成一些國有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出現虧損,甚至破產,嚴重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政治穩定。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和有關國有企業管理部門、國有企業加強聯繫配合,積極預防國有企業中貪污賄賂犯罪,努力為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服務,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五中全會關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精神,有效遏制和減少國有企業中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發生,積極推進國有企業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現就檢察機關和國有企業管理部門,以及中央企業加強聯繫和配合,共同積極做好預防國有企業中貪污賄賂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協調和配合,積極查辦國有企業中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檢察機關和國有企業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律和有關企業領導班子管理的許可權,大力查辦國有企業中貪污賄賂違法犯罪案件。國有企業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或者收到民眾舉報的國有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犯罪線索,或者正在查處的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要依法受理,並及時審查辦理。對依法不構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要及時對其上級管理部門回復並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其中,對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要提出檢察意見。在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國有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辦案紀律,注意維護髮案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各有關國有企業管理部門對於檢察機關的依法偵查取證工作,要予以積極配合;對國有企業管理部門正在查辦的國有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有關案件,在不違反法律和有關工作紀律的前提下,為熟悉情況、積極做好受理案件的準備工作,必要時,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預防工作機制,加強預防網路建設
檢察機關和國有企業管理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從有利於共同開展預防工作、增強預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發,積極建立健全多種形式的加強雙方工作聯繫配合的工作機制,推進預防網路建設,如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成立預防指導委員會、預防協調小組(辦公室)等工作協調組織;制定和規範案件、公文移送程式,保證雙方共同開展預防工作,使互相協調配合制度化、規範化和經常化,增強及時發現、控制和防範國有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的能力。
三、加強信息交流和情況通報
國有企業管理部門認為重要的有關加強國有企業隊伍尤其是領導班子建設、完善國有企業管理監督、健全制度機制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措施,以及有關業務方面出台的政策、改革措施,查處國有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情況,在允許的範圍要向檢察機關通報。檢察機關就查辦國有企業中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情況,也要向國有企業管理部門通報,並結合查辦的案件情況,積極分析、研究和總結國有企業中貪污賄賂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手段和變化規律與趨勢,及時交流溝通,為其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企業管理服務。
四、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預防對策研究
針對國有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檢察機關和國有企業管理部門可以共同開展前瞻性的調查分析,深入探索制度、機制中的問題,努力研究從源頭上預防國有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對策。積極總結和推廣各地預防國有企業中貪污賄賂犯罪方面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雙方要加強預防對策的分析論證,國有企業管理部門制定、出台有關加強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業務管理規定、產業政策和改革措施時,要充分考慮預防國有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的要求,必要時,可以與檢察機關共同研究完善;檢察機關在研究、提出有關涉及國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方面的預防對策和措施時,也可以請國有企業管理部門進行論證或提供諮詢意見,注意反映國有企業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的流程和特點。國有企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國有企業落實有關加強隊伍建設和業務管理規定、執行產業政策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調研,檢察機關可以從預防需要出發參與和配合。
五、共同推進檢察建議的落實
檢察機關結合辦理國有企業中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提出有關預防犯罪的檢察建議時,要注意提高檢察建議的質量,增強其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積極協助發案單位及時落實。在向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時,應當同時抄送其有關上級領導機關或者管理機關,並加強對檢察建議落實情況的檢查和回訪。發案的國有企業對檢察建議提出的預防措施和對策要積極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和效果及時回復檢察機關,發案的國有企業的上級管理部門和單位對檢察建議的落實要加強督促。因提出的檢察建議未及時落實而導致嚴重後果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六、加強宣傳、教育和諮詢
檢察機關和國有企業管理部門要大力宣傳國有企業中貪污賄賂犯罪的危害、預防工作情況及其取得的經驗、成效;共同採取各種有效形式加強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端正生產經營態度,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在加強對各自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中,可以互相聘請授課人員,積極提供有關資料。國有企業管理部門在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人員的培訓中,可以邀請檢察機關就國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罪與非罪等有關法律政策界限問題,開辦法律講座和提供諮詢服務。
七、做好中央企業預防犯罪工作
檢察機關要同中央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加強聯繫和配合,共同做好中央企業及其下屬企業中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的預防工作。應當按照屬地原則,根據本通知規定的基本精神以及企業的具體情況,作出具體安排。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企業工委和國家經貿委要對在中央企業中開展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和經貿委等有關國有企業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各地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報告,中央企業要及時向中央企業工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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