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

《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印發的為化解證券期貨糾紛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18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11月30日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證券期貨糾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意見規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因證券、期貨、基金等資本市場投資業務產生的契約侵權責任糾紛,均可納入調解範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調解組織的非訴訟調解、先行賠付等,均可與司法訴訟對接。經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定,具有民事契約性質,經調解員和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
意見規定,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在清理處置大規模群體性糾紛的過程中,可以將涉及投資者權利保護的相關事宜委託調解組織進行集中調解。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需要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判決宣示法律規則、統一法律適用的,受訴人民法院可選取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個案作為示範案件,先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通過示範判決所確立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引導其他當事人通過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意見同時規定,要加大對多元化解機制的監管支持力度。對於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調解協定的,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人民法院和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應當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對損毀證據、轉移財產等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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