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以財稅〔2015〕125號印發《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該《通知》分關於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的所得稅問題,關於香港市場投資者通...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允許自貿試驗區在符合國家規定前提下開展貴金屬(除黃金外)跨境現貨交易。允許境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大宗商品期貨保稅交割倉庫,支持港澳地區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12 月31 日,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享受條件】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
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 6.推進通關機制創新。建設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全程實施無紙化通關。推進自貿試驗區內各區域之間通關一體化。簡化《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及《海峽兩岸經濟...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Licensing Examination for Fund Practitioners) [11],於2003年開始作為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體系的一部分,一直由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考試工作。 為了落實新《基金法》,2015年1月底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下發了《關於重新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20號),明確了基...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 13.拓展金融服務功能。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為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主體辦理油品貿易相關的跨境經常項下結算業務、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
支持自貿試驗區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發行大額存單,區內註冊的內外資企業均可參與投資。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內外資再保險、外資健康保險、國際多式聯運物流專業保險等機構。鼓勵在自貿試驗區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保公司、相互制保...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 12.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建立對持有各類牌照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機制,健全符合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業發展實際的監控指標,完善金融監管措施,加強監管協調與合作,確保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風險可控。逐步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對...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 12.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建立對持有各類牌照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機制,健全符合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業發展實際的監控指標,完善金融監管措施,加強監管協調與合作,確保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風險可控。逐步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對企業...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可按有關規定發放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支持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培育發展再保險市場。大力發展自貿試驗區國際航運、國際貿易等重點產業責任保險、信用保險、融資...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 9.增強金融服務功能。允許中、外資銀行立足當地實際需求,依據監管政策導向,在自貿試驗區內新設分行或專營機構、將區內現有銀行網點升格為分行。支持符合條件的境...
1.基金相關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2015.12.14財稅〔2015〕12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8.8.6財稅字〔1998〕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繼續執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2018.12...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12.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建立對持有各類牌照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機制,健全符合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業發展實際的監控指標,完善金融監管措施,加強監管協調與合作,確保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風險可控。逐步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對企業跨境收支進行...
深化前海合作區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機制改革,支持鼓勵外國和港澳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設立代表機構。支持前海法院探索擴大涉外商事案件受案範圍,支持香港法律專家在前海法院出庭提供法律查明協助,保護進行跨境商業投資的企業與個人的合法權益。建設訴訟、調解、仲裁既相互獨立又銜接配合的國際區際商事爭議爭端解決...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13.拓展金融服務功能。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為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主體辦理油品貿易相關的跨境經常項下結算業務、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法人機構可根據經營...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取消對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支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事前審批,由自貿試驗區所在省級保監機構實施備案管理。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結合自貿試驗區產業基礎和產業發展方向,圍繞新型工業化方向和產業轉型升級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進一步...
積極對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實現市場一體、標準互認、政策協調、規則對接。發展湘粵港澳智慧型物流,打造面向粵港澳大灣區的中部地區貨運集散中心。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口岸和湖南地區通關監管協作,全面推行通關一體化,暢通貨物快捷通關渠道。在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允許港澳人員在自貿...
支持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對外開放口岸對部分國家人員實施72小時過境免簽證政策。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6.推進通關機制創新。建設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全程實施無紙化通關。推進自貿試驗區內各區域之間通關一體化。簡化《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
將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主體資格範圍擴大至境內外機構在北京市發起設立的投資管理機構,包括境內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支持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鼓勵包括國際知名投資機構在內的創業投資機構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探索科技金融服務新模式。擴大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
積極引導內地和香港服務業企業合作建立商品國際行銷網路。繼續推動職業資格互認、專業人士執業工作和職業技能鑑定合作,促進專業人才流動。加強內地與港澳高等教育合作,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模式。加強職業教育培訓合作,建立師資交流合作制度。加強文化交流,促進文化創意、影視、動漫、遊戲、演藝、出版等方面合作。擴大...
積極推動自貿區與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保險產品互認、資金互通、市場互聯、人才互動。鼓勵境內外航運保險機構落戶自貿區,推動國際航運保險中心建設。推動出台離岸保險稅收及支持政策,鼓勵離岸保險制度在自貿區落地實施。鼓勵保險機構開展外匯長期壽險、跨境人民幣再保險、自貿區養老保險、影視文化保險、平行進口車保險、保稅...
積極拓展融資渠道,加強與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的聯繫對接,爭取積極支持。突出政策導向,發揮政府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的作用,拓寬物流企業融資渠道。加大對物流企業上市資源的培育力度,支持物流企業通過上市、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更多地支持物流企業改制上市掛牌。充分利用省政府...
《廣州都市圈發展規劃》作為戰略性、綜合性、基礎性規劃,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培育發展現代化都市圈的指導意見》《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要求編制,並經國家發展改革委銜接函復,是指導廣州都市圈地區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協同發展的綱領性檔案,是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及年度工作...
支持自貿試驗區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發行大額存單,區內註冊的內外資企業均可參與投資。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內外資再保險、外資健康保險、國際多式聯運物流專業保險等機構。鼓勵在自貿試驗區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險機構等新型...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取消對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支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事前審批,由自貿試驗區所在省級保監機構實施備案管理。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結合自貿試驗區產業基礎和產業發展方向,圍繞新型工業化方向和產業轉型升級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進一步...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9.增強金融服務功能。允許中、外資銀行立足當地實際需求,依據監管政策導向,在自貿試驗區內新設分行或專營機構、將區內現有銀行網點升格為分行。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純中資民營...
支持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對外開放口岸對部分國家人員實施72小時過境免簽證政策。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6.推進通關機制創新。建設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全程實施無紙化通關。推進自貿試驗區內各區域之間通關一體化。簡化《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9.增強金融服務功能。允許中、外資銀行立足當地實際需求,依據監管政策導向,在自貿試驗區內新設分行或專營機構、將區內現有銀行網點升格為分行。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純中資民營...
發展與港澳地區保險服務貿易,探索與港澳地區保險產品互認、資金互通、市場互聯的機制。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允許自貿試驗區在符合國家規定前提下開展貴金屬(除黃金外)跨境現貨交易。允許境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大宗商品期貨保稅交割倉庫,支持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