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免徵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是一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免徵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 頒布機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頒布時間:2011年11月14日
- 類型:政策制度
為切實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現決定對小型微型企業暫免徵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徵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上述免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企業註冊登記費。
(二)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三)海關部門收取的海關監管手續費。
(四)商務部門收取的裝船證費、手工製品證書費、紡織品原產地證明書費。
(五)質檢部門收取的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書費、一般原產地證工本費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工本費。
(六)貿促會收取的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ATA單證冊收費。
(七)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登記費。
(八)新聞出版部門收取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費。
(九)農業部門收取的農機監理費(含牌證工本費、安全技術檢驗費、駕駛許可考試費等)、新獸藥審批費、《進口獸藥許可證》審批費和已生產獸藥品種註冊登記費。
(十)林業部門收取的林權證工本費。
(十一)旅遊部門收取的星級標牌(含星級證書)工本費、A級旅遊景區標牌(含證書)工本費、工農業旅遊示範點標牌(含證書)工本費。
(十二)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收取的清真食品認證費。
(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批准設立的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免徵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後,同級財政部門應統籌安排相關部門的經費預算,保證其正常履行職責。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督促本系統內相關收費單位認真落實本通知的規定,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收費優惠政策的登記備案管理,確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收費優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徵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使小型微型企業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費優惠政策。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落實本通知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給予處罰,並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