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
- 外文名:Opinions on doing well the registration work of electronic commerce operators
2018年12月3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
2018年12月3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意見全文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規範電子商務行為,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登記服務工...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允許其將網路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在一個以上電子商務平台從事經營活動的,需要將其從事經營活動的多個網路經營場所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允許將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個人住所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第七條 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第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核發電子營業執照。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電子營業執照連結標識。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對符合...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商事主體。第二十五條 允許電子商務經營者採取集中辦公區域登記,即電子商務經營者使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包括創業園區、科技園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者行業協會,以及網路交易平台經營企業...
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消費品供求狀況,進行市場預測、預警和信息發布,提出市場調控建議;負責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指標綜合協調、分析和推進工作。負責商務領域促進消費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議;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推進商貿服務領域電子商務的運用和發展,促進國際...
經營登記 2018年,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明確按照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成為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應當依照現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向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
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機制,對利用其網站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活動,但不得妨礙相關經營主體開展正常交易活動。第二十八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學習電子政務相關知識,開展電子政務技能培訓。第二十九條 本市建設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促進相關業務套用系統的...
監督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規範電子商務主體資格,加強對社交電商、跨境電商經營者的規範引導。督促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按照《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登記備案,對進入平台的經營者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監督電子商務經營者做好亮照、亮證、亮標工作。督促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加強對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