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是2011年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0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9月27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1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
2011年9月27日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二十七條:“禁止機動車輛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線溝蓋上行駛、停放。
禁止在城市主、次幹道兩側的人行道上使用人力運貨車和改裝機械動力車。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駕駛員不在現場的,可以鎖扣車輛並通知其接受處罰;損壞人行道、溝蓋的,駕駛員或者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第二款規定的,予以收繳,並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並對部分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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