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條文的決定

關於修改《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條文的決定在2002.03.15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條文的決定
  • 頒布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2.03.15
  • 實施時間:2002.03.15
為履行我國加入WTO的對外承諾,中國保監會決定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發[2002]2號)有關條文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六條第(四)項。
二、刪去第九條第二款;第一款修改為:“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籌建保險公司申請檔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第十條第一款的“應在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修改為“應在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可延長六個月”修改為“籌建期可延長三個月”。
四、刪去第十五條第(一)項。
五、第十七條修改為:“中國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需要並結合保險公司保費收入規模、償付能力、經營效益、經營管理水平、內控制度建設等情況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予以審批。”
六、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款修改為:“中國保監會收到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後,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說明理由。”
七、第二十八條增加第一款:“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設立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完整開業申請檔案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保險許可證;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或保險公司並說明理由。”
八、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對保費收入和投資額符合有關規定標準的大型工商企業,保險公司可以異地承保。”
九、第八十六條修改為:“除人壽保險業務外,保險公司必須將其承保的保險業務根據有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再保險公司辦理法定分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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