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障措施產品範圍調整程式的暫行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二○○二年 第 38 號 《關於保障措施產品範圍調整程式的暫行規則》已於2002年12月13日經第12次外經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月13日起施行。 部 長 石廣生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關於保障措施產品範圍調整程式的暫行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二○○二年 第 38 號 《關於保障措施產品範圍調整程式的暫行規則》已於2002年12月13日經第12次外經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月13日起施行。 部 長 石廣生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關於保障措施產品範圍調整程式的暫行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二○○二年 第 38 號 《關於保障措施產品範圍調整程式的暫行規則》已於2002年12月13日經第12次外經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月13日起...
關於反傾銷產品範圍調整程式的暫行規則 第一條 為保證反傾銷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
《保障措施調查立案暫行規則》在2002.02.10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保障措施調查申請及立案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
第一條 為保證保障措施調查的公平、公正,維護利害關係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保障措施調查程式中舉行的為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及其與損害之間...
第二十六條 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確定保障措施對於防止或者補救嚴重損害仍然有必要;(二)有證據表明相關國內產業正在進行調整;(三)已經履行有關...
(b)某一成員可以背離(a)項的規定,但條件是:在按本協定第十三條第1款規定的保障措施委員會主持下進行了第十二條第3款項下的磋商,以及向委員會提供了以下清楚的證據:(i)在有代表性的時間內,從某一成員的進口在有關產品進口的總...
調查結束後,有關當局應公布調查報告,列明對一切相關事實和法律問題的調查結果,以及做出的合理結論。通知與磋商 《1994年GATT》第19條第2款規定,實施保障措施的成員應“儘可能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成員全體,以便成員全體及與該項產品的...
依據該定義,為了要確定這些“國內產業”,抗訴機構認為國內主管機關在採取調查和決定實施保障措施之前,必須遵循以下三步:(1)確定其進口正在增加的特定產品的範圍,避免誤選不相關的產品;(2)根據WTO規定的標準,確定國內產品與進口增加的產品...
第一條為保證保障措施調查的公平、公正,維護利害關係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保障措施調查程式中舉行的為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及其與損害之間因果...
該條例將對外貿易法中有關反傾銷的規定具體化、明確化,確立了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措施的要求和程式。根據該條例,進口產品以傾銷方式進入中國市場,並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
2003年1月13日,《關於保障措施產品範圍調整程式的暫行規則》正式實施。當日,原外經貿部發布2003年第2號公告,規定自2003年1月13日至3月13日止,應有關利害關係方的申請,在對申請人所提供材料進行調查和核查的基礎上,商務部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企業境外併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的通知 反傾銷問卷調查暫行規則 反傾銷新出口商複審暫行規則 關於保障措施產品範圍調整程式的暫行規則 關於反傾銷...
(二)成員國在實施特殊保障措施前有與中國進行磋商的義務 關於60天的磋商期的規定,就意味著不經過磋商程式,任何WTO成員都不能夠援用原產於中國的產品實施特殊保障措施。鑒於此磋商義務的存在,中國應當把握好此機會,利用好60天的磋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