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242段條款
- 類型:經濟術語
內容,實質,適用條件,應對措施,
內容
根據242條款的規定,如一個世貿組織成員認為《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於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自《世貿組織協定》生效之日起,由於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
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後30天內進行。雙方將在收到這種請求後90天內,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定,除非雙方同意延長該期限。如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則磋商將繼續進行。提出磋商請求的成員可對磋商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製成品實行限制。
中國入世時簽訂的議定書有3個條款,即《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款、第16條的特保條款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紡織品特殊限制措施)》。242條款有效的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
實質
242條款是《中國加入WTO工作組報告書》中的第242段。該條款規定,WTO成員在原產於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對本國產品造成“市場擾亂”,或“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則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方在收到磋商請求後,應主動將上述商品的出口數量控制在提出磋商請求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的前12個月的實際進口數量之上不超過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範圍。如磋商不能達成一致,則進口國可以單方採取限制措施。
適用條件
1、實質要件包括:
(1)適用對象:僅針對《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自《wxo協定》生效之日起原產於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
(2)適用前提:該特定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引起了市場擾亂.並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
2、程式要件包括:
(2)理由和依據。主張原產於中國紡織品導致市場擾亂的WTO其他成員國.還必須向中國提供關於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詳細事實聲明.並附相應現行數據。
應對措施
(一)對“242條款”有關重大概念予以合理的解釋
(二)成員國在實施特殊保障措施前有與中國進行磋商的義務
關於60天的磋商期的規定,就意味著不經過磋商程式,任何WTO成員都不能夠援用原產於中國的產品實施特殊保障措施。鑒於此磋商義務的存在,中國應當把握好此機會,利用好60天的磋商期以儘可能減少或避免其他WTO成員國援用“242條款”對中國產品實施特殊保障措施。
(三)自動限制措施的及時適用
中國已經同意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所造成的損害,相關的WTO成員國則無權援用“242條款”對中國的產品實施特殊保障措施。同如果某成員國拒絕接受中國自己採取的合理有效的自律措施,而強制使用特殊保障措施的話,中國則有權要求依照WTO專家組程式或仲裁程式認定該成員濫用“242條款”,從而制止相關WTO成員國對中國產品繼續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的不公正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四)及時有效地利用報復權的規定
對於依據“242條款”對中國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的,中國則可以隨時對其運用報復措施。中國可以通過其他WTO協定條款對相關成員實施報復,該報復取決於中國自己的決定權和中國在相關雙邊貿易中討價還價的地位。此外,如果WTO成員國通過重複使用某些保障措施長期限制某類中國產品進口的話,中國則可以援用立法目的和條約平等性的一般原則要求wro專家組和抗訴機構對此種濫用進行限制。
(五)適用“重大貿易轉移”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