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等問題的批覆

《關於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等問題的批覆》在1988.08.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等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8.15
  • 實施時間:1988.08.15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雲法研字〔1987〕第49號請示報告收悉。關於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以及哪些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應在由審判員移送執行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當事人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其申請執行的期限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含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法律文書,以及審判員認為其他確屬應當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一方拒絕履行的,審判員應當移送執行。除此之外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在送達或者宣判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申請執行問題的法律規定。
此復
1988年8月15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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