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

《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法(研)復[1987]20號)在1987年06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九批)的決定》(法釋[2013]2號)確定於2013年1月18日廢止該批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7年06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6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廢止時間:2013.1.18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鑑定的情況和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HLA)作親子關係鑑定的問題,根據近幾年來審判實踐中試用此項技術的經驗,參考衛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見,同意你院採用此項技術進行親子關係的鑑定。
鑒於親子鑑定關係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對要求作親子關係鑑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於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鑑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鑑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鑑定,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對於親子關係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鑑定結論,僅作為鑑別親子關係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
此復
1987年6月15日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九批)的決定》(法釋[2013]2號)確定於2013年1月18日廢止該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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