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

《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是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相關檔案。

辦理時限:
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報告及相關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教育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根據實際另行計算。
辦理依據:
1.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國家教育委員會1995年4月5日發布)
辦理條件:
1. 申請者為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和合法居留的外國人。
2. 以實施中等(含普通中學)及其以下學校教育為限。
3. 具備開辦學校的基本條件:
①有相應規模的生源(招生對象為在中國境內持有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子女,不得招收境內中國公民的子女入學)和辦學需求;
②有適應教育教學需要的師資;
③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其它辦學條件;
④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申請材料:
填寫《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申請表》,並提供:
1. 開辦學校的申請書(包括辦學宗旨、招生計畫、招生區域、辦學規模等);
2. 學校章程;
3. 申請人證明檔案;
4. 學校校長、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檔案;
5. 擬建學校的設施、資金、校舍、場地、經費來源及有關證明檔案;
6. 師資來源證明。
辦理流程:
由申請人向擬辦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的程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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