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縣商貿流通和現代物流業投資優惠政策的檔案號為渝辦發〔2007〕283號
財政政策,稅收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
財政政策
1、列入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規劃的大型物流項目和新增的市級重點現代物流項目,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渝辦發〔2007〕283號)。
2、重點現代物流企業在繳納公路運輸管理費時,按企業營業車輛總噸位大小,可分別按75%―89%的比例包繳。重點現代物流企業新增的車輛,按企業當年享受的包繳比例繳納公路運輸管理費(渝辦發〔2007〕283號)。
3、新建、改建、擴建重點現代物流項目,確因地質、地形等條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減半徵收人防易地建設費(渝辦發〔2007〕283號)。
4、三峽庫區產業發展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在三峽工程建設基金中安排,用於支持三峽庫區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農村市場體系項目,可優先享受產業發展基金按銀行貸款利息3年內的貸款貼息補助,或享受按投資總額30%以內的資本金補助(渝辦發〔2006〕267號)。
5、最佳化商業結構調整資金的使用方向,主要對改善商貿流通環境、打造平台、提升城市商業整體形象、業態調整升級等政府公共服務方面的建設項目提供貸款貼息,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渝府發[2005]62號)。
6、大型流通企業集團實施內部重組過程中,涉及到企業資產、股權變動的,免繳有關收費;未涉及產權變動的,內部收益轉移不重複繳納規費(渝府發[2005]62號)。
7、符合規定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按規範化標準進行改造,經市商委、市工商局驗收合格的,減半收取市場管理費。每年從市場管理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由市財政納入部門預算,重點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檢測中心、信息中心、結算中心及基礎設施(渝府發[2005]62號)。
8、逐步實現商貿流通企業與生產企業水、電、氣同價。四是防空地下室按照國家規定應同步配套建設,確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交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半徵收(渝府發[2005]62號)。
9、繼續推進“菜籃子工程”,鮮活農產品超市建設免交配套費。有關管理部門要對出入城區的生鮮食品配送車輛發放臨時通行、停靠特許證(渝府發[2005]62號)。
10、積極爭取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中小商貿流通企業特別是民營商貿流通企業發展連鎖經營和電子商務(渝府發[2005]62號)。
稅收政策
1、凡在我縣設立的物流企業,在2010年內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渝辦發〔2007〕283號)。
2、新辦的獨立核算的物流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經批准可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三年(渝辦發〔2007〕283號)。
3、物流企業實施技術改造項目所購置的國產設備,經審查批准,享受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渝辦發〔2007〕283號)。
4、經認定的物流電子商務、信息平台、軟體開發和關鍵裝備製造等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所需新建或購置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經批准五年內免徵房產稅(渝辦發〔2007〕283號)。
5、經市政府認定的大型商貿流通企業,在2010年內企業所得稅減按15%計征(渝府發[2005]62號)。
6、商貿流通企業購進國產設備符合稅法規定的,享受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渝府發[2005]62號)。
7、新辦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和年營業額在2億元以上的連鎖企業新辦直營店的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免三減半(渝府發[2005]62號)。
8、連鎖企業所屬的直營連鎖店,符合規定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由總部向其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渝府發[2005]62號)。
9、流通企業購置的信息化系統設備,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縮短為2年(渝府發[2005]62號)。
金融政策
1、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大型商貿流通企業在國內外上市或發行債券(渝府發[2005]62號)。
2、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商貿流通企業的銀行授信額度。發揮政策性金融對重點商貿流通企業的支持作用(渝府發[2005]62號)。
3、切實解決中小商貿企業融資難問題,通過再就業貸款、小額信用貸款等方式,大力支持個體商貿服務業的發展。四是積極運用融資租賃、信託、汽車信貸等多種金融工具,為商貿流通發展提供金融服務(渝府發[2005]62號)。
土地政策
1、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物流發展專項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前提下,對重點現代物流項目用地優先予以保障(渝辦發〔2007〕283號)。
2、重點現代物流項目建設用地,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應依法按實際用途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耕地開墾費和征地管理費按用地項目規定標準的下限收取(渝辦發〔2007〕283號)。
3、重點現代物流項目非經營性用地(即不含項目配套的商業、旅遊、住房、加油站等經營性用地),按工業用途和工業出讓最低價標準實行招拍掛有償使用(渝辦發〔2007〕283號)。
4、重點現代物流企業以土地為條件引進資金和設備建設物流配送中心,企業原土地使用權屬劃撥用地的,可按工業用地補交土地出讓金後,辦理出讓手續(渝辦發〔2007〕283號)。
4、重點現代物流企業以土地為條件引進資金和設備建設物流配送中心,企業原土地使用權屬劃撥用地的,可按工業用地補交土地出讓金後,辦理出讓手續(渝辦發〔2007〕283號)。
5、重點現代物流企業對影響周邊居民生活的設施進行易地搬遷,原企業使用的土地,由國土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依法收回後重新供應(渝辦發〔2007〕283號)。
6、凡經市政府批准的生產性物流項目,其用地可按工業用途出讓。經市政府批准的服務性物流項目,其用地按經營性用途,實行招拍掛出讓方式供地(渝府發[2005]62號)。
7、對企業承租的經營性直管公房,可由企業繼續與房屋管理部門建立租賃關係;也可按照土地房屋管理部門確認的價格將公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使用企業(渝府發[2005]62號)。
8、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新辦現代化大型專業批發市場、物流企業、新型業態流通業、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等重點物流項目用地,可享受園區土地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