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業務

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業務

眾所周知,開放式基金在設立募集成功達到開放式基金成立條件後,基金管理人即可宣布該基金成立。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所規定的封閉期後,即可開展基金的申購、贖回和轉換等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業務
  • 業務:申購、贖回和轉換
  • 定義:清算和交收等業務活動進行管理
  • 投資人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概述,定義,基金設立登記業務,

概述

但是,光有這些業務還不行。基金認購、申購、贖回以及轉換所涉及的金額、基金份額必須有一個機構進行有關業務的管理。因此,還必須開展一種業務,該業務稱之為註冊登記業務。這就是本詞條要討論的問題。本詞條就是為了討論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業務而創建和編輯的詞條。下面,給出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定義。

定義

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業務就是為開放式基金的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等業務活動進行管理的業務。

基金設立登記業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指在中國成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要求:【股權投資企業註冊(認繳)資本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其中,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註冊(認繳)資本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
天津股權投資企業註冊(認繳)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其中,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企業出資人中每個機構投資者最低認繳(出資)1000萬元人民幣,每個自然人投資者最低認繳(出資)2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還應符合法律法規對首期繳付比例的規定。
首期實際繳付資本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附銀行資金到位證明)。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到位後,應由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託管銀行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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