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光大量化核心
- 基金名稱: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
- 投資類型 :平衡型
- 成立日期:2004-08-27
基金概況,投資目標,投資原則及比例,收益分配原則,基金經理,
基金概況
基金代碼 360001
投資風格 股票型
首次募集規模 2544287215.94 最新基金規模 16372348422.16
基金經理 袁宏隆
基金託管人 中國光大銀行 基金管理人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會計師事務所 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投資風格 股票型
首次募集規模 2544287215.94 最新基金規模 16372348422.16
基金經理 袁宏隆
基金託管人 中國光大銀行 基金管理人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會計師事務所 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投資目標
追求長期持續穩定超出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投資原則及比例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總值的80%;
2.本基金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
5.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量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6.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展期;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金額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
5.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量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6.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展期;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金額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按有關規定製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經除權後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
3.在符合基金分配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但若基金成立不滿三個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完成;
4.基金當年收益須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權;
7.紅利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人可將投資者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自動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業務規則》及相關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8.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9.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經除權後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
3.在符合基金分配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但若基金成立不滿三個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完成;
4.基金當年收益須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權;
7.紅利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人可將投資者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自動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業務規則》及相關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8.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9.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經理
袁宏隆先生,美國南卡羅萊納國際商務管理學碩士,台北淡江大學國際貿易學系學士。美國特許財務分析師,台灣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曾任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研究部經理,獲多利詹金寶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總經理,加拿大倫敦人壽保險公司權益證券投資部資深副總經理,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投資總監、本基金基金經理。
更新日期:200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