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切實加大生態系統建設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建設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高效的自然保護地管理體制機制。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區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拔、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組織實施土地儲備政策,參與全區土地儲備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參與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組織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負責全區小城鎮與鄉村空間規劃研究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參與組織實施全區城鄉規劃和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組織編制全區城市總體規劃;參與組織實施城市的控制性規劃、重點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專項規劃;參與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工作,參與指導鄉鎮(街道)城鄉規劃編制相關工作;參與區域性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城市發展戰略研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審查;參與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用地規劃、工程規劃管理相關工作。
(八)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區財政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一)承擔全區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落實全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管理區財政出資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項目;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質災害相關資質;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礦業權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管理;指導全區礦業權審批登記工作,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礦種的總量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礦產資源保護與監督工作。貫徹執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區礦產資源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審核報批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指導地質資料管理。
(十四)負責全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及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監管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及運行維護。
(十五)推動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執行全省統一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全區自然資源領域對外合作。
(十六)根據國家和省、市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安排,對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十七)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林業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濕地動態監測和評價。
(十八)組織全區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鄉鎮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祥符區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九)負責全區森林、濕地資源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按許可權審批臨時占用林地;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審核勘察、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二十)負責組織擬訂全區防沙治沙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
(二十一)負責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規劃,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許可權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和林業植物檢疫證的核發;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二十二)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根據授權,負責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負責審核、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自然保護地的設立、調整,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二十三)負責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區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區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還林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四)擬訂全區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區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五)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經濟林、花卉管理工作;組織林木種子、花卉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和林木種子採種林確定。
(二十六)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門,以區級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全區國有林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十七)監督管理林業中央、省、市撥付我區的資金、區級資金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八)負責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區林業人才隊伍建設;承辦在林業相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與區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自然資源局負責用於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區農業農村局和區自然資源局加強水果、花卉等檢疫工作的協調配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檢疫工作,雙方檢疫結果互相認可,避免重複檢驗。
2、與區民政局有關職責分工
區民政局會同區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祥符區行政區劃圖。
3、與區應急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
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防火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預案演練;負責地質災害、森林防火應急救援;指導協調森林火災、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指導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
4、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關職責分工
區自然資源局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審批、監督檢查涉及人民防空防護內容的地下空間,對不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予以處罰、督促整改;市政工程建設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建設項目報區政府批准後,由區自然資源局參與市政工程建設規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項目招投標和施工許可及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掛行政審批股牌子)。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組織、人事、文電、會務、機要、安全保密、檔案、史志年鑑以及新聞宣傳、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精神文明建設和文明單位創建工作;承擔全區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股(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牌子)。負責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區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開展全區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編制全區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協調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相關工作;監督協調重點項目建設工作。
負責實施國家和省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掛政策法規股牌子)。健全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市場交易規則並組織實施,依法依規對自然資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管,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和公示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完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項目批後監管工作。完善和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組織實施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負責土地儲備工作;承擔報區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推進全區自然資源系統法治建設,組織開展法治宣傳和安全生產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
貫徹執行全省自然資源執法監督標準規範;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制度和工作規則,落實國家、省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工作部署,配合國家、省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開展督察工作;根據授權,承擔對全區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區級執法事項和重大案件調查處理,組織協調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負責受理民眾來電、來訪工作。
(四)國土空間管理與耕地保護股(掛規劃股、礦產資源與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股牌子)。組織實施全區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參與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實施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區域性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城市發展戰略研究;組織實施城市的控制性規劃、重點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專項規劃;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及核算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的規劃統籌和保護管理工作。
負責全區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工作。
擬訂並實施全區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全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工作;負責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組織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組織實施區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指導全區國土空間生態規劃修復編制實施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負責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區財政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承擔全區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全區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承擔全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查工作。擬訂全區基礎測繪規劃;建立和管理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規範和監管全區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執行全省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執行全省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
(五)林業管理股。承擔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指導監督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鄉鎮綠化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承擔林地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森林資源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森林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陸生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利用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物救助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和防控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負責濕地保護相關工作;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改革相關工作,指導林業新型經營主體培育與合作經濟發展;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工作;負責國有林場的管理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林木種子管理工作,組織種子資源普查,良種選育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木種苗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林業產業工作,負責經濟林、花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國有林場災害防治相關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檢疫管理工作,指導林業檢疫執法,管理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子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