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強化城市設計工作,推進城市人文特徵和自然生態景觀融合,塑造城市特色形象和精神氣質,保護城市歷史風貌。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轉變人民防空建設發展方式,進一步強化人民防空、戰時防空、平時服務、應急支援和建設監管職責,細化完善建設管理標準規定,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強化融媒體宣傳教育工作,落實人民防空領域軍民融合發展戰略要求,構建完善人民防空綜合防護體系、支撐保障體系、重大項目體系、長效機制體系和法規標準體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網通辦”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為抓手,簡化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創新建築市場監管方式,完善信用評價體系。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城鎮中低收入群體住房保障工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擬訂全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省、市、區住房保障資金安排工作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融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各類棚戶區改造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保障性住房資產監管工作,依法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統計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負責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發展工作。組織研究全區住房建設發展方面的重大問題,擬訂適合本區的住房政策,組織擬訂全區住房發展規劃,指導全區住房建設、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監督管理全區房地產市場。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房地產市場監管方面的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區房地產市場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中介管理、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區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擬訂全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制度並指導實施。
(四)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全區工程建設與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和建築業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出市、出省、出國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負責全區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標準及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擬訂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質量安全監管的規章草案、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城市公園綠化工程的質量監督。
(六)負責規範全區城市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全區城市設計、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工作;擬訂城市設計、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和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城市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和全區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貫徹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有關制度、標準;指導編制和實施全區城市設計,指導建築設計創作;指導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國土空間規劃審查的相關工作。
(七)負責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組織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區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擬訂全區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監督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參與制定工程建設統一定額。
(八)指導全區城市建設工作。擬訂全區城市建設的規章草案和制度並指導實施;編制全區城市建設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城市建設,指導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的制定與實施,並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指導城市綜合交通、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的規劃和建設。
(九)負責規範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全區村鎮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工作;指導小城鎮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和監督工作。
(十)負責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及綠色建築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節能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成果轉化及推廣套用;擬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規劃、政策、制度,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一)承擔全區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城市公園、城市綠化等行業的管理責任;承擔本區城鎮燃氣經營監管責任,並負責辦理瓶裝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法律、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實施人民防空設施建設審核審批。
(十三)參與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城市平戰綜合防護建設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城市地下空間暨人民防空工程綜合利用規劃並協同實施。
(十四)負責全區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通信、警報和信息化建設;負責制定戰時城市人口、戰備物資疏散和掩蔽計畫,負責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建設。
(十五)監督管理全區人民防空設施建設、維護和使用;負責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執法監管工作;指導開展人民防空民眾組織建設、日常戰備、宣傳教育和科研等工作;推進人民防空科技創新和科研成果轉化套用推廣。
(十六)監督指導城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需要防護部分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開展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單位防護工作;組織擬訂修訂城市人民防空襲方案,指導擬訂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訓。
(十七)組織實施人民防空信息化體系能力建設;推進人民防空建設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十八)負責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戰備資源參與搶險救災、服務民生、改善民生,為應急救援提供支持。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動。
(十九)負責依法征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
(二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與區交通運輸局有關職責分工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區交通運輸局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運輸整體規劃有效銜接。
2、與相關部門關於燃氣與天然氣安全監管職責分工
城鎮燃氣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監管,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管理。
3、與區自然資源局有關職責分工
區自然資源局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審批、監督檢查涉及人民防空防護內容的地下空間,對不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予以處罰、督促整改;市政工程建設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建設項目報區政府批准後,由區自然資源局參與市政工程建設規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項目招投標和施工許可及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掛人事股、財務審計股牌子)。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平安建設、綜合治理、督查督辦、目標管理、提案建議辦理、機關節能減排、計畫生育、信訪等機關行政管理工作。
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審計、政府採購等工作,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系統財務審計工作;統籌局系統資金管理和國有資產登記使用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組織人事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行政審批股(掛人民防空工作股牌子)。牽頭負責深化“放管服”改革,負責有關行政許可審批服務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辦重大案件的審核、聽證及相應的行政處罰、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局視窗建設管理工作。
負責擬訂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人民防空要求的內容;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平戰轉換措施落實;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諮詢、項目申報要件材料審查、行政審批項目的受理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的審批收費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項目、民用建築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審批;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含通信、警報設施)拆除審批;負責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審查批准檔案的審查;負責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的收取。
負責擬訂和指導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重要目標防護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指導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體系、專業隊伍建設和防空防災演練;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信息網路規劃、建設、維護、戰備執勤、技術管理和各項保障工作;擬訂利用人民防空資源參與搶險救災應急救援方案、城市人口疏散方案和各種保障計畫;制定疏散地域、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規劃、計畫;戰時組織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參與組織消除空襲後果、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三)住房保障與建築工程市場管理股。參與擬訂全區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國家、省、市、區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房屋交易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初審報批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指導監督全區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網簽網備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房地產開發管理和房地產交易中的轉讓、出租、抵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負責指導全區物業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歸集、使用及管理工作;對物業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指導城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擬訂全區工程建設和建築行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建築等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和工程風險管理等制度並監督執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法規及政策;參與全區建設項目的工程規劃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對在建工程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處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區建築業企業及外地施工企業的監督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開發項目竣工驗收;負責住宅小區評比工作;負責危房鑑定、管理工作。
擬訂全區城市設計、工程勘察設計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城市設計、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指導建築設計創作;監督檢查勘察設計質量;對施工圖審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勘察設計企業資質。
(四)城鄉和市政基礎設施與村鎮建設股(掛科技建材和標準定額股牌子)。負責城鄉基礎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謀劃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項目,對全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指導村莊建設;指導小城鎮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工作;組織村鎮建設各類試點建設工作;承擔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村鎮遷建、重建工作。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科技、建築節能及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牆體材料革新及散裝水泥的管理措施並負責實施;組織重點科技項目及成果推廣套用;管理行業科技成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創新;組織新型牆體材料的認定和新型綠色建築材料的推廣套用;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建築和負責建築節能認定工作;貫徹執行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相關政策、法規和有關規定;擬訂全區建築工程標準定額技術政策、規定並監督執行;組織建築工程設計標準的實施和推廣,監督建築工程標準定額政策、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實施;負責全區工程造價方面工作。
負責全區城市公園、城市綠化管理工作;負責本區城鎮燃氣經營和公用事業的監管責任;承擔污水處理監管責任,負責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管和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案審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