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縣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治理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做好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治理(含無房戶救助,下同)工作,聚力聚焦農村困難家庭“住有所居、住房安全有保障”,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決戰決勝脫貧攻堅高水平做好農村困難民眾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號)檔案精神和省市工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興縣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治理實施方案
  • 實施地區:長興縣
一、總體目標
圍繞“發現一戶、治理一戶,一戶不落、動態清零”目標,健全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治理長效機制,對符合條件的農村低保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戶、支出型貧困戶等4類農村困難家庭危房開展即時救助治理,確保D級危房不住人,C級危房及時改造,實現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治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公開化、常態化,切實保障困難家庭基本住房安全。
二、救助對象
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治理救助的對象以資格認定時是否符合救助條件為準,救助條件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經濟困難。救助對象資格認定以民政部門共享至浙江省公共數據共享平台信息為準,即具有我縣農村戶口的低保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戶(困難殘疾戶已包含在以上三類對象中)、支出型貧困戶4類農村困難家庭。
(二)住房困難。困難家庭戶主名下無房或房屋經鑑定為為C級或D級危房。
房屋排查鑑定可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村住房安全性鑑定技術導則》(建村函〔2019〕200號)規定或委託專業鑑定機構進行,各鄉鎮(街道、園區)也可結合實際推廣簡明易行的危房鑑定程式,組織對符合條件的4類困難家庭房屋進行房屋危險性鑑定,鑑定費用由鄉鎮(街道、園區)自行負責。
三、救助方式
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治理可根據救助對象住房實際狀況、相關規劃以及救助對象的意願,採取新建、拆建、維修加固、購置、租賃、安置等方式實施治理。
(一)採用新建、拆建方式的,在滿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以適用性為標準控制擬新建房屋的占地面積。對有超高、超面積或未批先建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不得救助。
(二)採用維修加固方式的,要按照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的意見,重點對影響房屋安全的主體結構進行加固修繕,屋頂採取防漏防滲等處理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三)採用購置、租賃方式的,擬購置或租賃的房屋必須為結構安全的合法房屋,由救助對象與該房屋所有權人(單位)自行協商一致後,辦理購置(租賃)手續。
(四)採用安置方式的,由鄉鎮(街道、園區)或村(居)委會兜底安置到結構安全的合法房屋居住。
對採用新建、拆建、維修加固方式治理的,還要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術導則的通知》(建辦村函〔2018〕172號)和《浙江省農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術指南》規定,區分不同結構類型農房,並結合農房實際情況,保證改造後農房質量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四、資金補助標準
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治理資金按照“省級補助一點、縣級補助一點、鄉鎮配套一點、農戶自籌一點”的原則,其中縣級補助(含省補資金)和鄉鎮配套標準如下:
(一)縣級補助標準。
1.採用新建或拆建方式的,按建築面積4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過4萬元/戶;
2.採用維修加固方式的,按最終審計價格的5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2萬元/戶;
3.採用安置、購置方式的,給予2萬元/戶補助;
4.採用租賃方式的,符合公租房保障要求的則按公租房政策予以保障,不符合的則按照每戶每年3000元補助,最多不超過5年。
(二)鄉鎮配套標準。各鄉鎮(街道、園區)按不低於縣級補助標準的50%進行配套補助,但採用租賃方式的除外。
往年已享受過農村困難民眾危房改造救助政策的困難家庭,不再重複享受。
五、實施程式
(一)農戶申請。由救助對象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長興縣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治理救助申報表》,並提交下列資料:
1.戶主身份證及家庭成員戶口本複印件;
2.低保證、低保邊緣戶證等困難家庭身份證明複印件;
3.農民建房審批手續複印件;委託代建(修繕)的困難家庭需提供委託代建(修繕)協定;安置(購置、租賃)的困難家庭需提供的安置(購置、租賃)協定。
4.其他相關材料。
(二)村民評議。村(居)委會收到救助對象申請後,應當及時進行評議。經評議符合條件的,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經公示無異議後,由村(居)委會簽署意見並將申請材料及公示情況上報屬地鄉鎮(街道、園區)。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和理由。
(三)鄉鎮審查。各鄉鎮(街道、園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必須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對擬治理的危房進行危房鑑定、資料存檔,並經農戶同意制定相應的治理方案。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將材料退回所在村(居)委會並說明理由。
(四)縣級核准。縣建設局、民政局對鄉鎮(街道、園區)上報的申請材料按各自職責進行匯總覆核。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將材料退回鄉鎮(街道、園區)並說明理由。
(五)實施治理。對鑑定為C級或D級的危房,屬地鄉鎮(街道、園區)應立即採取騰空防控措施,並妥善做好人員安置。採用新建、拆建、維修加固方式的,屬地鄉鎮(街道、園區)、村(居)委會或救助對象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具備相應施工技能的建築工匠進行施工。
(六)組織驗收。治理完成後,屬地鄉鎮(街道、園區)應當及時組織初步驗收,達不到改造標準的,應限期完成整改;達到改造標準的,上報縣建設局;縣建設局及時組織縣財政局、民政局、殘聯等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對達到房屋建築安全、居住功能基本齊全後予以驗收通過。
(七)資金管理。縣級驗收完成後,按救助標準由縣財政局統一將資金核撥到各鄉鎮(街道、園區),再由各鄉鎮(街道、園區)或村(居)委會將救助資金統一一次性發放到救助對象的“一卡通”賬戶。救助對象委託村(居)委會進行危房改造的,救助資金髮放按委託協定的約定執行。
(八)檔案管理。各鄉鎮(街道、園區)負責收集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治理“一戶一檔”資料並上報縣建設局。“一戶一檔”資料包括:戶主身份證、家庭成員戶口本、低保證、低保邊緣戶證等困難家庭身份證明複印件、《長興縣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治理救助申報表》、危房鑑定報告、公示材料、救助資金髮放憑證、相關協定以及危房改造前、改造後照片等資料。各鄉鎮(街道、園區)要及時將農戶檔案信息全面、真實、完整、準確地錄入浙江省農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形成電子台賬。
六、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分工。各鄉鎮(街道、園區)要認真履行屬地主體責任,負責日常動態巡查、對巡查發現的農村困難家庭危房及時實施治理和應急處置等工作。縣建設局負責督促指導各鄉鎮(街道、園區)做好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治理工作。縣民政局負責4類農村困難家庭人員名單審核、確認工作。縣財政局負責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治理救助資金審核、撥付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各鄉鎮(街道、園區)做好農村困難家庭建房審批等工作。其他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二)完善保障措施。各鄉鎮(街道、園區)在安排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時,要優先保障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治理改造;要最佳化簡化用地報批手續和程式,保證農村困難家庭危房在規定時間完成治理改造;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積極發動慈善基金、鄉賢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幫扶救助;對因沒有收入來源等確實無力自籌資金進行危房治理改造的極度貧困家庭,要想方設法解決其住房安全問題。鼓勵農戶主動參與、投工投勞。
(三)強化資金管理。救助資金要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各鄉鎮(街道、園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經查屬實的從嚴處理。凡列入農村困難民眾危房治理的房屋僅限於救助對象農戶居住,不得用於出租或轉讓等其他用途,否則一經發現,其救助資金一律不予發放,已發放的一律追回。
(四)加強輿論宣傳。各鄉鎮(街道、園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新媒體等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濃厚氛圍。要加強信息收集報送,及時上報建設成效、經驗做法、存在問題和工作建議。要暢通反映問題渠道,及時調查處理民眾反映問題,對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發現以及新聞媒體報導的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並落實整改。
七、附則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11年1月10日《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髮長興縣農村困難民眾危舊房改造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長政辦發〔2011〕1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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