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質量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長治市質量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引導各級政府和部門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強化質量安全責任,提升質量總體水平,根據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質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4〕5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管理、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縣級政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質量強市領導組辦公室牽頭,會同領導組相關成員單位及有關領域專家組成考核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主要從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領域的質量安全和質量發展兩個方面進行,包括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具體考核細則見附屬檔案。相關考核指標及分值可根據年度質量工作進展適當調整。
第五條 考核評定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4個等級,分別為:A級(90分及以上)、B級(80-89分)、C級(60-79分)、D級(59分及以下)。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質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結果一律為D級。
第六條 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自我評價。各縣級政府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質量工作的目標、任務和特點,按照年度考核通知要求,將本地區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自評報告報市質量強市領導組辦公室。
(二)文審初評。市質量強市領導組辦公室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和專家,依據考核細則,參考市級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和官方渠道公開的信息,對各地自評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初步評審。
(三)實地核查。考核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縣級政府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和監督核查。
(四)綜合評定。市質量強市領導組辦公室根據各縣市區自評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及相關數據進行綜合評定,形成綜合考核評價報告和考核等級建議。
(五)結果通報。市政府、市質量強市領導組對考核評價報告和考核等級建議進行審議,確定考核最終結果進行通報,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縣級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在全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給予加分,上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考核結果為D級的縣級政府,在全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扣分,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上級有關部門收緊或暫停對該地區各項質量獎勵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審批。
考核結果為D級的縣級政府,應在考核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市質量強市領導組辦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職責分工由市質量強市領導組相關成員單位組織實施約談,必要時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交由幹部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對各縣級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和實行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對在質量工作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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